03.31 國家醫保局通報8起騙保案:安徽一醫院向鄉村醫生收買病人

國家醫保局通報8起騙保案:安徽一醫院向鄉村醫生收買病人

3月29日,國家醫保局發佈第二批8起欺詐騙取醫保基金典型案例的通報,這些欺詐騙保行為包括收買病人、無醫囑收費、掛床住院、虛記檢查檢驗、多收費等,有關部門對涉案機構、人員進行了處理。

2018年9月起,國家醫保局會同國家衛健委、公安部、國家藥監局聯合開展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專項行動,並組織開展飛行檢查。專項行動以來,各地加大打擊力度,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形成高壓態勢。為達到宣傳法規、淨化環境、震懾犯罪的目的,現將8起案例通報如下:

一、安徽省阜陽市阜陽雙龍醫院收買病人騙取醫保基金案

經國家醫保局飛行檢查,安徽省阜陽市阜陽雙龍醫院採取以支付回扣形式向鄉村醫生收買病人、過度治療、過度檢查、超範圍執業、非衛生技術人員獨立開展診療活動等方式騙取醫保基金。2016年至2018年11月,該院超範圍開展手術套取醫保基金38.20萬元,過度治療、過度檢查18.15萬元。醫保部門依據《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追回醫保基金56.35萬元,並處罰款90.75萬元,解除醫保服務協議,將相關問題線索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衛健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給予該院罰款4000元,並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陝西省渭南市合陽福音醫院無醫囑收費騙取醫保基金案

經國家醫保局飛行檢查,陝西省渭南市合陽福音醫院於2017年9月至2018年,通過無醫囑收費、超醫囑收費、過度檢查等方式騙取醫保基金38.86萬元。醫保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七條,《渭南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合陽縣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第五章第二十五條規定,追回醫保基金38.86萬元,並處罰款84.95萬元,同時解除該院城鎮居民醫保及新農合服務協議。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銀川百合堂醫院騙取醫保基金案

經國家醫保局飛行檢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銀川百合堂醫院於2017年至2018年,通過掛床住院、虛假檢查檢驗、虛記費用等方式騙取醫保基金18.01萬元。醫保部門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監督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寧夏回族自治區醫保服務醫師誠信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追回醫保基金18.01萬元,並處罰款54.03萬元,同時解除醫保服務協議。

四、北京市通州區宋莊鎮師姑莊社區衛生服務站購買虛假進貨發票騙取醫保基金案

經查,北京市通州區宋莊鎮師姑莊社區衛生服務站通過購買虛假進貨發票、陰陽處方等方式騙取醫保基金。2018年1月至8月,該服務站負責人從網上購買中藥飲片進貨發票8張,騙取醫保基金60.23萬元。醫保部門依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書》第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九十一條規定,解除醫保服務協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對該服務站負責人予以刑事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違規金額待核定後立即追回。

五、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友好醫院騙取醫保基金案

經查,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友好醫院於2018年1月至12月,通過無醫囑收費、虛記檢查收費、理療項目多計費等方式騙取醫保基金65.71萬元。醫保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七條、《山西省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第六十一條規定,追回醫保基金65.71萬元,處違約金197.13萬元,終止醫保服務協議,並將有關線索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

經查,上海市白茅嶺醫院於2013年至2017年,通過虛記檢查化驗、多收費等違規情況,騙取醫保基金9.47萬元。醫保部門依據《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令該院整改,追回醫保基金9.47萬元,處行政罰款10萬元,暫停3名責任醫師醫保結算6個月,並將線索移送衛生部門作進一步調查處理。

七、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馬巷衛生院垵邊衛生所套換醫保編碼騙取醫保基金案

經查,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馬巷衛生院垵邊衛生所於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通過套換醫保編碼、超醫保支付範圍開展診療項目等方式騙取醫保基金96.11萬元。醫保部門依據廈門市《2017年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廈門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單位醫保服務人員信用記分操作細則》第四條規定,拒付醫保基金96.11萬元;暫停垵邊衛生所醫保網絡接入6個月;對1名責任醫師信用扣分記12分,拒付醫保服務費用12個月。

八、貴州省黔東南紅洲兒童醫院騙取醫保基金案

經查,貴州省黔東南紅洲兒童醫院於2017年至2018年,通過無床位收治住院、掛床住院、虛記多記診療項目等方式騙取醫保基金33.57萬元。醫保部門依據《凱里市2018年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試行)》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規定,追回醫保基金33.57萬元,並處罰款17.06萬元,拒付2018年年終清算保證金,解除醫保服務協議,在全州範圍內進行警示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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