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出嫁女且戶口遷出,土地確權後父母去世了,可以繼承土地嗎?

青青草219133740


出嫁女,戶口遷出了,確權之後,父母去世去世,我可以承包這個農村地嗎?


1,從目前的現實的情況來看哈,出嫁女,只要你的戶口遷出了這個農村,那在農村這個土地確權,你的父母親去世之後,你是沒有權利來承包這個土地,但是你有這個權利來,你可以優先取得這塊土地的經營權,這個是可以的。


因為農村這個他這個土地哈,他只有三個權利,一個是所有權,因為農村所有的土地所有權,都是村集體的,也就是國家的。


2,農民現在唯一有的兩個權利,就是說你這個土地的承包權,還有這個土地的這種流轉的這種權利。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這種經營權。


在這個時候因為你這個特殊的情況,並且你的戶口,已經遷出了這個村子裡面的時候,那你從某種從站在法律確權的角度上來說,你已經失去了這種土地承包的這種資格。


但是鑑於你們家庭的實際情況,因為都是5個女對不對?實際情況,並且父母父親去世了,但在這個時候,這裡面可以優先,給你安排,你們父親這個土地的優先的經營權,就是我們所說的叫做這種流轉的這種權利,這點是可以優先給你的。


3,但是如果存在有人要跟你競標,的這種情況,那就不一定了,他是按照誰價格更高,就讓誰來承包經營。


所以這個時候,你不一定是勝券在握,你唯一有的就是優先權,如果在同等條件下,你肯定是優先權,如果別人的出價標底價,比你高,那你有優先權也沒用,誰價格高,這個經營權就優先交給誰。


本文原創於《三農創業坑》,三農創業活下去,是第一位,活不下去,別談夢想和情懷了,

小故事,大教訓,少走彎路,不掉進坑裡,是我們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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饅想你


土地牽扯到農民的切身利益,而土地的獲得又和農村戶口是分不開的,


土地權必須有農村的戶口,有農村戶口的未必一定有土地確權,原因是新生的人口並沒有給土地,去世的人口並沒有把土地抽出來,這就是所謂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土地確權是30年不變,出嫁的閨女,有沒有土地的繼承權,這要看她出嫁的時候是不是在土地確權的年限之內,如果是在年限之內,她本人就有土地權,到30年的合同結束,父母的土地未到合同的期限,作為子女都是有繼承權的,不管你戶口是不是在本村。

所以說,土地權就像個人的遺產一樣,法定的時限內是可以繼承的。現實的情況是出嫁的閨女,如果戶口也在農村,嫁過去的村莊,也不會給她地的。

現在農村執行的是又續了30年的合同,如果出嫁女原戶口所在地不給續期的話,新嫁入的農村又沒給地,應該仍然享受土地的續期,這當然也包括父母的土地權,很多現實的問題,以後會逐步解決的。


凡眼看紅樓


出嫁女且戶口遷出,土地確權後父母去世了,可不可以繼承?這種情況的家庭在農村很多,大多數是都是獨生女家庭。當然也有兄妹共同贍養老人共同繼承父母遺產的。那麼遷出戶口的出嫁女,到底能不能繼承父母土地?


一、《土地管理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中都有法律條款規定,出嫁女戶口遷移到丈夫家沒有分到土地的,原戶口地村集體不得收回出嫁女土地。這條款是針對在孃家有土地承包權的出嫁女。

二、在孃家沒有土地戶口遷到丈夫家也沒分到土地的,未來土地承包期到期後政策如果收回土地重新分配,外嫁女在丈夫家有分配土地權利。也就是說出嫁女戶口在哪裡,就享受哪裡權益。

三、出嫁女雖然戶口已遷出,但對父母的遺產均有繼承權。儘管法律規定,土地不是遺產,不可繼承。土地不可繼承其實是所有權不可繼承,但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是可以合法繼承的。根據《土地承包法》規定,在承包期內,出包方不得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出嫁女儘管戶口遷移出原居住地,在土地承包期內依然可以繼承父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出嫁女戶口已遷出和沒遷出,繼承父母土地權益也是不一樣的。戶口遷出的,在承包期內出嫁女可以耕種土地,可以將土地有償轉讓給村集體內其他成員,但不得在土地上申請宅基地建房子。承包期到期後,政策需收回土地重新分配的,戶口遷出外嫁女就不再有分配土地權利。而戶口沒遷出的就有分配權。

五、出嫁女如果有弟和哥的情況,而且跟哥弟共同贍養了老人,老人去世後,出嫁女有跟弟和哥共同繼承土地承包權的權利,這是從法律角度去講的。但現實生活中,有哥弟的外嫁女基本上不會共同贍養老人,也不會去跟哥弟爭父母的遺產,能幫助是心意,不能幫助也是理解的,哥弟想得到就給點,想不到也別去爭,幾千年文化習俗和觀念,不是法律說定就定的,很多時候法律和親情都要兼顧。




阿洪168


根據補充的問題,可以瞭解到,你已經出嫁,並且戶口已經遷出,原則上是不能再回孃家繼承土地的。

另外就是要了解一下有關知識:

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只要是該家庭戶下的成員,在承包期內,都享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即使在承包期內,戶主也就是父親去世的話,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有人,是可以繼續擁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



但是問題中提到,出嫁女戶口已經外遷,而且已經嫁人。對於這種情況還要分兩種。

  1. 如果是在承包期內戶口遷出,在新居地沒有取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那麼原居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收回。這是最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明文規定。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那麼外家女兒是可以作為共有人繼續擁有父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 如果戶口遷出,且在新居住地獲得了承包經營權,或者說在承包期內,在原居地也沒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那麼她將無法作為共有人獲得原居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所以具體就得看你的實際情況,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本文部分借鑑各名家觀點綜合而述,感謝!


農場小滿


首先,農村的土地是無法進行繼承的,因為土地不是私人財產,它的所有權歸屬集體。農民只享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不管是兒子還是女兒,都沒有繼承父輩土地的權利。但是,土地上的承包收益是可以作為財產繼承的,這一點我們需要先明確。

其次,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只要是該家庭戶下的成員,在承包期內,都享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即使在承包期內,戶主也就是父親去世的話,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有人,是可以繼續擁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

第三,題主說過戶口已經外遷,而且已經嫁人。對於這種情況還要分兩種。

首先,如果是在承包期內戶口遷出,在新居地沒有取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那麼原居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收回。這是最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明文規定。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那麼外家女兒是可以作為共有人繼續擁有父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其次,如果戶口遷出,且在新居住地獲得了承包經營權,或者說在承包期內,在原居地也沒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那麼她將無法作為共有人獲得原居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所以對這個問題要分情況來判斷。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點理解和分析。如果你有什麼更好的意見和建議,歡迎在下面留言評論,說說您的觀點。


止茶


您好!土地確權分為兩種,一種是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第二種是土地承包經營確權。對於非本村戶口的:

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繼承的,但地上房屋是可以繼承的。

耕地草地:經營收益可以繼承、但是承包權不可以繼承,不可以申請土地共有人。

第一,宅基地繼承

對於非本村村民來說,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但是地上房屋屬於村民的個人財產,所以是可以繼承的。本著“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了房屋也就間接繼承了宅基地(不完全的)使用權。您可以以“裝修”為理由對房屋進行小修小補,但是不能對房屋進行重建、修繕等改變房屋框架結構的施工。

當然您也可以將房屋賣給同村具備宅基地申請資格的村民,從而獲取收益,您五個姐妹可以平分。

第二,農村耕地草地繼承

農村耕地是以“戶”為單位進行確權承包的,也就是說,在承包期內,“戶”中有人過世後,其他戶內成員仍然擁有土地的承包權,並不產生“繼承”問題。

但如果其戶口上已經沒有其他人在戶,就屬於“整戶消亡”的情況,村集體有權將收回該戶承包地另行分配。

不過也不用擔心,仍然有以下幾種方式繼承:

如果您的5個姐妹戶口還有沒有遷走的,那麼仍在“戶”中的家庭成員仍然擁有承包權,並且其他法定繼承可以繼承父母的經營權,但是無法作為共有人。

如果您的5個姐妹戶口都已經遷出戶口了,那麼就都只能繼承地的經營權,並不能進行承包權的繼承,也就是說,老人去世後女兒仍然可以繼續經營,直至下一輪土地確權或國家關係土地政策出臺(至2057年),否則不可改變,但是他不屬於繼承。

無論哪種情況,村委會都無權收回您父母的耕地,你們姐妹5個完全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一紙家書


二輪土地承包未到期,使用權不會轉移。

出嫁且戶口遷出,父母去世可否繼承土地?我的回答:這種情況可以繼承。

首先,分清土地的繼承和原屬性。

農村土地承包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父母的,一種是家庭子女的。所謂繼承,是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有繼承權的人對故去人財產的繼承。如果一輪分地時有子女的土地,那一部分則本身就是子女的,談不上繼承。

其次,弄清二輪土地“延包”的性質。

農村土地第一輪承包多數是在1983年進行的,是以戶為單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經營。那個時候,凡有戶口的家庭成員都會分到土地。只是當時分得的土地名稱有很大不同,什麼自留地、口糧地、勞力地都有。第一輪承包時,因為承包地要繳納“三提五統”,為了少繳,當時許多村的自留地、口糧地等並未寫到一輪承包合同上。而二輪延包則一併打包進承包合同中。

第二輪土地承包全國差不多都是在1999年底前進行。當時,我所在的張家口某鎮的土地二輪承包就是在我主導下完成的。

再次,二輪土地“延包”的重要規定不可更改。

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是延續承包,即在第一輪承包的基礎上進行延續,不打亂重分。實行“大穩定,小調整”、“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這是二輪延包的最重要內容。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很容易理解,就是按原有土地延續承包。家中新增加的,包括娶妻,生育增加的人口不會增加土地。而外嫁、外遷、家庭個別成員死亡等的原承包地不會收回,由原來的戶繼續承包使用和經營。而“減人不減地”的本身,已經確立了土地繼承的存在權。

而“大穩定,小調整”則有些抽象,有許多小細節,諸如村民三分之二同意可進行微調、原各名稱土地打包承包、村預留機動地不得超過5%等等。但總體上是大穩定的,即第一輪已經分包給農民的土地歸原承包戶承包,不得打亂重分。

最後,二輪土地承包收回有嚴格限制。

二輪承包,村集體可收回的土地有一嚴格的規定:只有某戶絕戶,即家庭人口全部死亡的,才可以收回土地重新承包。其他原因都不得強制收回。收回土地或多餘機動址重新承包,是按人平均,還是包給新增人口,承包方案就只有剛才說的村民大會三分之二或村民代表會90%以上的代表通過才可進行。至於舉家外遷或舉家“農轉非”外遷的,土地是否收回當時要徵求該戶的意見,如自願放棄承包地的,土地也就可以收回了。這部分調整也即“小調整”的具體操作。

不管土地確權證哪一年到期,二輪土地延續承包30年不變的政策不會變。因承包尚未到期,只要其家庭還有人存在,土地就是不可以收回的。從這一規定,按題主所問,外嫁女完全可以繼承。

土地確權只是按承包合同確定,本質上並沒有擴大或縮小原土地承包權利。但是土地確權增加了《物權法》方面的其他權利和保護。


大家龜壽


第一,如果出嫁女的戶口並未遷出,那麼其與父母所在同一戶口,在父母去世之後,其能夠繼承父母土地的承包權益,繼續對原有家庭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權益;

第二,如果出嫁女的戶口遷出,但在新居住地未能擁有土地承包權益,比如嫁入城市戶口等等,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其依然能夠繼承父母土地的承包權益。通俗的講就是,你出嫁戶口遷出後,如果你在婆家沒有分到土地,那隻要婆家這邊村裡打證明,說明你沒有分到承包地,那同樣還是可以繼承你父母的土地的!



第三,如果在出嫁之後,且在新居住地擁有了土地承包權益,在父母去世之後,則不能夠繼承父母的土地承包權益,父母的承包地如果沒有其他子女繼承,則土地會被收回!


這三種情況都是在土地承包期內!如果承包期到了,因你戶口不在老家了,所以到時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國家也就收回了!大家怎麼認為的呢?歡迎點評留言或私信!謝謝!


閏土說農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家庭承包,很重要的一個原則就是承包期內的土地發包方不得違法收回。家庭承包的核心是,以整個家庭的名義進行承包,而不是僅僅以一個人的名義。但家庭人數的多少,是影響整個家庭承包土地的數量的,家庭人口多,一般承包土地就會多,也就是一口人有多少地。在承包期內,家庭成員去世了,其他家庭成員繼續進行承包。在這個邏輯下,家庭成員內部人數的減少是不直接導致承包地數量減少的。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也是如此規定的。

此塊的問題,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主要是體現在女性身上,而法律規定是明確保護婦女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所以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出嫁的農村婦女在新的村集體沒有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前,發包方是不得隨意收回承包土地的。也就是說,除非出嫁的女性在新的村集體取得了土地,否則孃家村是不能任意收回土地的。


東友律師團


關於出嫁女問題,確實是個大問題,也是個非常普遍的問題。否則,為什麼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那麼多國家大事都點不完,為啥要專門提出要保護好出嫁女的合法權益呢?

按照題主所問,土地確權後如果父母都去世了,幾個女兒都已經出嫁,而父母家裡又沒有男丁來繼承,作為已經出嫁的女兒看著這些已經確權的地可惜,能否繼承父母留下的土地?

按照你的情況,你已經出嫁,並且戶口已經遷出,原則上是不能再回孃家繼承土地的。

因為不管是你的人,還是你的戶籍,都不再在父母的村子裡了。從法律上說,你已經不屬於這個村子的人了,所以你沒有辦法回去繼承父母的土地。

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延長30年不變,規定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但這是有合法繼承人的前提下提出來的。意思是如果你們幾個姐妹有誰戶口沒有遷出去,可以根據戶口仍在這一理由,提出繼承父母的土地。

如果幾個姐妹的戶口都遷出去了,家裡沒有男丁繼承,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父母的土地只能重新由村集體收回。根據實際情況,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是重新發包給新增人口的家庭或是有新遷入人員的家庭來種。

當然,如果你能夠說服村裡的幹部同意,村民也沒有意見,在你父親去世之前,將你的戶口重新遷回你父親名下。當你的父親去世後,你作為父親家裡的合法成員,是可以合法繼承留下的土地的。

但是,我估計你作為出嫁女重遷戶口回父親名下,在理由上有點說不過去,一般來說村裡的幹部群眾大多數都不會同意,因此將非常難辦得通。

以上解答,希望能夠幫上你。歡迎關注“桂農通”,更多農村難題解答與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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