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死緩犯人逃脫被抓後,會改判死刑嗎?

LiuMintao


大實話:越獄是改造過程中相當嚴重的違法行為,這種情況很有可能會被該判死刑,並立即執行。

隨著社會法治的逐漸健全和完善,被判死刑並且立即執行的情況是越來越少了,並且我們也逐漸意識到,隨著大眾文化水平和個人素養的提升,死刑其實並不是處理嚴重違法行為的唯一途徑,我們更應該關注的其實是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再教育,以便他們能夠重新迴歸並融入社會。但是,有時候確實也會有那麼一些不知悔改的犯人。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一個關於死緩犯人逃跑的情況討論,案例背景是說如果一個犯罪分子被判了死緩,然後,這個人在坐牢期間逃跑了,那麼當其再次被抓以後會不會被判死刑呢,然後被立即執行呢?

其實,就現在的監獄管理來說,一個死刑犯要想從監獄逃跑出來還是比較難的一件事,畢竟,監獄的大門又不是麵糰捏的,哪兒可能那麼容易跑出來呢。不過,如果說真的出現了這種死刑犯逃跑的情況,那麼其在被抓後是否會被立即執行死刑,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說。

首先,就從犯罪分子的認錯態度上來說,這種在關押期間逃跑的行為肯定是一種非常不配合改造的態度。畢竟,如果一個犯罪分子真的是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並且也希望積極改正融入社會的話,那麼本應該是老老實實在監獄待著,然後通過良好的表現主動去爭取減刑的機會,以便能夠儘早出獄。

而現在,在改造都沒有結束,甚至是觀察期都沒有結束的情況下,卻跑了出去,顯然就是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問題和錯誤,所以,這肯定是要從嚴處罰的。

而至於在其被抓後會不會被立即執行死刑,還要看其之前的犯罪性質以及逃跑時的作案手段。比如說,這個人之前就是因為殺人放火等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行為被判了死緩,並且在越獄的時候也採用了非常暴力的手段,那麼,幾乎可以確定地說,這種情況在被抓後是肯定被立即執行死刑的。

但是,如果說,這個人之前是因為很嚴重的金融犯罪而被判了死緩,並且越獄逃跑的時候確實監獄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管理疏忽,那麼,就算是再次被抓後也不一定會說就立即執行死刑。不過,加重刑罰是肯定的了,比如說會限制其減刑的時間。

所以說,還是希望那些犯罪分子不要抱有任何僥倖的心態,能抓你第一次,就能抓你第二次,並且,第二次被抓的時候,也一定是從嚴處理的。唯一能夠保證永遠自由身的途徑只有一個,那就是凡事都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堅持依法做事。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就現在的看押條件來說,死緩犯人還能實施脫逃的,郭廣吉律師認為,基本要被改判死刑了。

一、罪犯被判處死緩後,什麼樣的情況下才會執行死刑

我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

根據這一條款,罪犯被判處死刑後,如果在故意犯罪,而且情節惡劣,那麼監獄當局應當報請最高法院核准核准執行其死刑。

對於此類情況,不需要最高法院改判,因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本身就是死刑判決,只不過是為死刑的執行設置了一個條件。條件成就,就執行其死刑,條件不成就,死刑就不再執行。

這個條件就是“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故意犯罪法律有明確規定,但“情節惡劣”卻沒有具體的界定。

二、脫逃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看出,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只要脫逃的,就構成脫逃罪,刑法並沒有要求這幾類人在實施脫逃行為觸及本罪名時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但脫逃罪也有既遂、未遂之分:行為人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擺脫了看管人員的控制,構成脫逃既遂。否則,就是脫逃未遂。

題主所說,脫逃後被抓,顯然是脫逃既遂了。

三、就目前的案犯羈押條件看,能夠實施脫逃,是極難的

尤其對於死刑犯來說,更是難上加難。

現在的看管場所都是高牆電網、武警執巡。在看管人沒有疏忽的情況下,脫逃基本不可能。

一旦實施了脫逃,往往伴隨著對看管人員的傷害、對監舍設施的破壞等等,出現此類情況,認定其故意犯罪,情節嚴重就很容易。

如果沒有傷害行為、沒有什麼嚴重的破壞行為,僅僅是脫逃了,那麼情節就不算嚴重。一般來講,脫逃罪和誹謗罪、盜竊罪等罪名一樣都不被認為是很嚴重的犯罪,如果是這樣,案犯就有可能不被核准執行死刑。


題中圖片,據悉:3月22日凌晨3點30分許,黃德軍在杭瑞高速小白營服務區逃脫。

為了抓到他,雲南省公安廳調集了大理、德宏、楚雄、保山等地公安機關警力連續奮戰30小時。在23日上午的抓捕過程中,黃德軍在面對民警的盤查時,持刀劃傷了1名民警,隨後才被制服。

黃德軍的脫逃在當地造成了嚴重影響,動用大批警力,黃德軍還抗拒抓捕,刺傷民警,其犯罪情節已經很嚴重了。

所以,等待他的後果非常不妙啊。


郭廣吉律師


逃跑原本就是罪上加罪,如果你在這期間又再次犯罪,那麼恭喜你,你死翹翹了!在我看來死緩也是一種極刑只是罪不至死而已。死緩犯人起碼要在監獄服刑25年左右,對於被判死緩的人來說,心裡大多已經崩潰或者說絕望,所以一旦有機會一準要逃。




對於脫逃的行為,刑法對其定為“脫逃罪”,一般脫逃罪是指行為人逃出了看守所和監獄,擺脫了監管人員的控制,構成脫逃既遂,應當立案。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你在逃脫期間再次或拒捕襲警,造成惡劣的後果,那麼基本上在追逃抓捕以後,提請檢察院與法院,檢察院建議取消緩期兩年執行死刑,法院採納建議贖罪並罰改判為死刑,一般這類死刑執行的效率比較快,只需報至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備案,基本可在一個月內執行。



所以說作為社會公民來說,遵紀守法是我們的義務和責任,若不慎觸犯法律,對於法律的判決要予以認同,因為你與法官無冤無仇,對你的判決絕對公正,切勿產生脫逃的念頭,因為那樣只會陷自己於更大的被動與痛苦,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棟哥遊新疆


2015年以前會,之後就不一定。2015年之後要看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而且死緩本身就是死刑的一種,題主說的是否“改判”用詞不準,應該是是否會“執行”死刑。

前幾天就有這個新聞,在押人員黃德軍涉嫌運輸毒品罪,被判死緩,他卻在從看守所轉監獄的路上,在服務區的衛生間爬窗戶跑了。不過他在30小時候就被抓,被抓是,還用到劃傷了民警,在其頸部劃了一刀,傷口大概有三到五釐米

何謂死緩:

死緩,全稱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是指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個制度為我國所獨創,創立於解放後全國性鎮壓反革命的運動。

比較著名的死緩案例,如吳英集資詐騙案,她最開始就是被判死刑立即執行,但最高院沒有核準該判決,發回重審後,改判為死緩。


死緩的結果:

所謂死緩,就是判處死刑,但是緩期兩年,如果這兩年裡表現符合標準,就不在執行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比如吳英,就是典型的案例,先被判死緩,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然後因表現良好,再減為25年有期徒刑。

但如果在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情節惡劣,就可能會被執行死刑。注意,死緩執行死刑的必要條件是兩個:故意犯罪+情節惡劣。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以前,沒有情節惡劣的規定,只要達到故意犯罪就執行死刑,所以有種說法是:在監獄裡,最老實,最不敢犯罪的人群就是死緩犯人,他們犯罪的成本實在太高。

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後,有三種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所以,死緩犯罪是否會被執行死刑,只看其考驗期內是否故意犯罪,且達到了情節惡劣的標準。

比如說前面講的黃德軍案,他在考驗期內脫逃,涉嫌構成脫逃罪,屬於故意犯罪,但是否屬於“情節惡劣”呢?關於"情節惡劣",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並未出臺新的司法解釋。

關於“情節惡劣”,最近就有個相關案例:

南京“西堤國際殺妻案”罪犯死緩期數次傷人,或將被執行死刑

著名的南京“西堤國際殺妻案”罪犯吉星鵬,2013年4月25日,富二代吉星鵬怒砍妻子祁可欣60餘刀致死,被判死緩。

在監獄改造的死刑考驗期2年內,暴力傷害其他犯人,致兩人輕傷,南京中院於2017年11月以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吉星鵬有期徒刑三年。

南京中院認為:被告人吉星鵬在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四次毆打其他被監管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且系情節惡劣。被告人吉星鵬在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考驗期外,又再次故意傷害其他被監管人,致一人輕傷,應一併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被告人吉星鵬犯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判決生效後,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被告人吉星鵬應當執行死刑。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被判死緩的犯罪分子越獄被抓,是否會被改判死刑,要視情節是否嚴重而定。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犯罪分子被判死緩其實就相當於法外開恩“饒他一命”。因為被判死緩會有兩年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如果人犯遵紀守法、服從改造,那麼就會減刑為無期徒刑;甚至人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會直接減刑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更何況,死緩人犯被減刑為無期徒刑或者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後,也不一定真的要把“牢底坐穿”,因為還有減刑制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犯減刑為無期徒刑或者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後,如果一路綠燈,最少能被減刑為十三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加上兩年的死緩考驗期,該人犯最少只用坐牢十五年。

當然,被判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放棄爭取減刑的“大好前程”,非要繼續作奸犯科、不服從改造,比如做出越獄逃跑等犯罪行為,那麼就要視情節輕重對他重新做出處罰。如果情節輕微,那麼就會重新計算他的緩刑考驗期;如果情節嚴重,那麼就會報請最高院核准執行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綜上所述,被判死緩也並非毫無希望,與其冒著被執行死刑的風險越獄,還不如老老實實地服從改造、爭取減刑。

  


冰焰


關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兩年緩期執行期限滿後,其面臨的法律責任在刑法第50條中有明確規定,具體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提問中表明該死緩犯人緩刑期間逃脫,已經涉嫌故意犯罪,那麼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就需要報請最高人面法院進行死刑複核程序。我個人認為在服刑改造期間又脫逃的,說明此人並沒有真誠的認罪悔罪,抗拒改造並且情節較為惡劣,一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可能性很大。

這裡多說一句,有很多人有意識認為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只要有故意犯罪,最終都會被核准執行死刑。這個看法是不對的,因為如果是這樣,刑法第50條中就沒有必要加上“情節惡劣”的條件了。既然條文中有情節惡劣的表述,就說明並非執行一刀切的政策。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並且可能被核准死刑的,只針對那些社會危害性較強,情節惡劣的故意犯罪,而對那些侵害法益輕微的故意犯罪,並不會被核准執行死刑。


張超律師


這個事情也不一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這也是不作死就不會死啊。。。。

關於這個問題說以下幾點。

死緩在中國刑罰體系的地位

死緩,其實也是死刑。只是另一種執行方式而已。

根據死刑的執行方式的不同分為了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我們所講的死緩就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死緩,是我國限制適用死刑的一種表現。即,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刻執行的情形,就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

死緩變更——死緩犯人的不同表現會有不同的結果

  1. 如果一個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他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之後,可以減為無期徒刑。

  2. 如果這個犯罪分子在這期間,確實有重大立功表現,那麼兩年期滿之後,可以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 如果犯罪分子在這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

  4. 對於故意犯罪,沒有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需要重新計算,另外,還需要報到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備案。



學且時習之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

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刑法未修改以前,如果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後面修正案修改為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

所以並非犯罪就會判處死刑,只有在情節惡劣的情形下才會判處死刑。

在押犯,死刑犯脫逃的,涉嫌脫逃罪。根據刑法規定,脫逃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整體來說,該罪名相對屬於較輕的罪名和刑罰。所以脫逃並非一定會被判處死刑。


葉律師


這個問題有點意思,提問者是不是受雲南德宏州死緩犯黃德軍投監路上逃跑的新聞啟發,才想出了這個問題?不管怎麼說,非常切合當下的新聞。

從最近幾年披露的新聞來看,脫逃的多是一些故意殺人、販毒等重型犯,這些人不是無期徒刑,就是死緩或者死刑。根據新聞梳理,這些人逃跑後有兩種選擇,一是躲到深山老林或者其他邊遠偏僻地區,找個地方改名換姓,過著見不著光的生活,但到頭來還是會被抓獲;二是繼續靠違法犯罪來維持生活,或搶或偷,侵害更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天作孽,猶可活;自作孽,不可活。”天大地大,但就是沒有犯罪分子的容身之處,被抓到也就是時間問題,比如黃德軍,僅過30小時就被抓住了。而且逃跑之人都沒有好下場,比如黑龍江哈爾濱某看守所脫逃的王某,四處逃亡、飢寒交迫,一度曾在墳地找吃的,被抓後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吃要喝。

在押期間脫逃,那是犯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這拘役。

已經是死緩的犯人,如果又犯新罪,那該如何處置?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只要是故意犯罪被查證核實的,即可報最高法核准後執行死刑。現在要求高了,不僅要求查證屬於故意犯罪,而且要求情節惡劣,才會改為死刑立即執行。不過就雲南黃德軍案件來說,此人從18歲就開始犯罪,先後三次入獄,刑期累計共9年10個月。對於這樣的慣犯,筆者以為其最終結果不妙!


打虎拍蠅


死緩犯越獄被追回,需重新立案審判。按理應加刑。脫逃後被立即逮回未給社會造成新危害,甚或能主動歸監或可放一馬,重判死緩,再給兩年緩刑期。至於出去後繼續搗亂,甚或暴力拒捕,重審時就不會再”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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