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5 大鯤案例|房屋拆遷,家庭成員如何分割拆遷款?

大鯤案例|房屋拆遷,家庭成員如何分割拆遷款?

這些年,隨著城市建設的腳步加快

拆遷工作也如火如荼的進行著...

一旦拆遷了,不論是安置金還是安置房

都成了多少人夢寐以求的事情...

大鯤案例|房屋拆遷,家庭成員如何分割拆遷款?

但拆遷的同時

隨之而來的麻煩也是很讓人頭疼的

比如拆遷款該如何分割才能不傷家庭和睦?

我們大鯤律所就接過這麼一個

拆遷款分割糾紛的案件...

大鯤案例|房屋拆遷,家庭成員如何分割拆遷款?

案例簡介

1959年12月7日,李某與吳某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即吳天和吳倩。1995年7月1日,李某與吳某以房改形式購買了原南區勞動路一套住房,房屋產權登記在吳某名下。2005年12月5日,吳某因病去世,2014年10月20日,吳倩出具《申明》一份,表示自願放棄繼承上述房屋且其份額歸吳天所有。

2017年下半年該房屋所在片區啟動徵收項目,2017年11月15日,長沙市XX區城市房屋徵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甲方)與李某、吳天和吳倩(乙方)簽訂《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模擬徵收補償協議(貨幣補償方式)》,約定甲方因徵收上述房屋向乙方支付房屋補償款、房屋裝飾裝修、附屬設施及其他補償款、各項獎勵共計753552元。

大鯤案例|房屋拆遷,家庭成員如何分割拆遷款?

協議簽訂後,因吳天提出只給李某20萬等無理要求,李某與吳天就補償款分割未達成一致意見。後來吳天多次到徵收辦吵鬧,要求徵收辦不得將補償款發放給李某,導致徵收辦要求李某起訴明確分割方案後再行支付徵收補償款。隨後,李某委託大鯤律所律師向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徵收補償款中的502368元歸李某所有。

爭議焦點:徵收款應該怎麼分配?

原告李某認為

爭議房屋雖然登記在吳某名下,系原告與吳某婚後共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吳某死亡後原告依法可獲得房屋三分之二份額。現房屋已被依法徵收,其相應份額的徵收補償款理應歸原告所有。

被告吳天認為

本案中,原告或者第三人偽造了一份由吳某書寫的遺囑,偽造的遺囑內容是房子分給被告和第三人一人一半,但是吳某不可能立這樣的遺囑。第三人自己寫了材料,放棄了涉案房屋的繼承權。誰偽造了這份遺囑誰就對涉案房屋沒有繼承權。

第三人吳倩認為

願意將徵收補償款中應獲得的份額全部轉贈給被告。

法院觀點與結果法院認為:涉案房屋屬於吳某與原告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現有證據來看,對涉案房屋的繼承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庭審中,第三人吳倩已明確表示將其繼承的份額全部轉贈給被告。故涉案房屋應由原告佔有三分之二的份額,故原、被告所佔用的份額比例,原告應獲得徵收補償款502368元,被告應獲得徵收補償款251184元。

律師總結

大鯤案例|房屋拆遷,家庭成員如何分割拆遷款?

龍玲律師說

1、雖然涉案房屋登記在吳某名下,但系原告與吳某婚後共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並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財產。

2、涉案房屋已經徵收轉化為徵收補償款,原告應按其享有涉案房屋的份額分得相應份額的徵收補償款。

雖然拆遷極具誘惑力

但是想著拆遷致富那肯定是錯誤的想法!

拆遷畢竟是偶然事件

大家都知道真正正確的致富道路

最終還是需要靠著我們勤勞的雙手去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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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爭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能避免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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