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微曝光|曝光陝詶區危險駕駛罪案例

微曝光|曝光陝詶區危險駕駛罪案例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微曝光|曝光陕詶区危险驾驶罪案例

為有效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創造安全、有序、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警示交通參與者“自覺守法、文明出行”,陝州交警現將查處的危險駕駛案例全部進行曝光,希望通過曝光少數人,警醒多數人,達到人人遵守交通法規,安全文明出行的最終目的。

醉酒開車的人屬於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危險駕駛案例(四)

呂某某 男 漢族 出生日期1965年8月26日

2018年06月02日20時57分,陝州區公安局交管大隊執勤民警在陝州區溫塘城區繡嶺路與永樂街交叉口開展夜查行動,一輛牌號為豫M34**2白色菲亞特小型汽車沿繡嶺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繡嶺路與永樂街交叉口時,民警對其車輛進行例行檢查,發現駕駛人呂某某有飲酒駕車嫌疑,現場用快速酒精檢測儀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其酒精含量達到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標準,隨即將其帶往醫院抽取血樣,經三門峽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呂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58.4mg/100ml,呂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於2018年06月09日立案

危險駕駛案例(五)

劉某某 男 漢族 出生日期1964年8月7日

2018年06月01日21時09分許,陝州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在陝州區永樂街與繡嶺路交叉路口附近執勤時,對一輛沿永樂街由西向東行駛的豫MA5190號小型汽車例行檢查時發現該車駕駛員劉家兵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民警當場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97mg/100ml,民警隨將劉某某帶到醫院抽取血了樣,後經三門峽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檢驗,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8.1mg/100ml,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於2018年06月07日立案

危險駕駛案例(六)

王某某 男 漢族 出生日期1975年4月20日

2018年06月01日21時23分許,陝州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在陝州區永樂街與繡嶺路交叉路口附近執勤時,對一輛沿永樂街由東向西行駛的豫MBM681號小型汽車例行檢查時發現該車駕駛員王燕奎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民警當場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89mg/100ml,民警隨將王某某帶到醫院抽取血了樣,後經三門峽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檢驗,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8.1mg/100ml,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於2018年06月07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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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州交警提醒

據統計數據表明,駕駛員酒後駕車,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時的15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後開車、醉酒駕車引起的;駕駛員死亡檔案中有59%與酒後駕車有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如此觸目驚心的數據,請廣大駕駛人一定要牢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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