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5 法制日報:集體徵收燃油附加費值得商榷

前,中國國航、東方航空、深圳航空等多家航空公司宣佈自6月5日起對國內多條航線統一徵收燃油附加費,標準為每人10元。這是燃油附加費取消三年後的死灰復燃!大多評論對此也持批評態度,認為航空公司不能僅因國際油價上漲,就直接向消費者轉嫁成本負擔,不甚合理。

然而,筆者想追問的是一個更根本性的問題,即這種行為是否合法?是否涉嫌違反我國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反壟斷法嚴格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之間達成壟斷價格協議。該法第13條第1款第(1)項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此次重新徵收燃油附加費的多家航空企業無疑都是反壟斷法意義上的“經營者”。

接下來的問題是,這種集體徵收燃油附加費的行為是否屬於“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行為。儘管燃油附加費名義上不屬於航空票價的一部分,但是由於事實上消費者在購買機票時必須購買,因此,燃油附加費實際上構成消費者支付航空客運服務價格的一個不可或缺部分。航空公司以前不收取,現在要求每位乘客必須支付10元就是在變更商品價格,更確切地說是提高商品價格。同時,必須瞭解到,自2009年民航國內線燃油附加費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建立後,燃油附加費徵收與否、徵收多寡均由航空公司在相關政策的規定範圍內自主決定,在本輪燃油附加費徵收中,沒有任何公開消息顯示出臺了相關政策的調整,因此,是否徵收燃油附加費在很大程度上是航空公司自主決定的行為。

至於這種行為是否屬於“壟斷協議”行為,有人可能會質疑說,沒有公開證據顯示航空公司之間就集體漲價達成了協議。從目前公開顯示的信息看似乎沒有,但並不能排除實際上沒有相互達成一致的可能。多家航空公司能夠不約而同在同一時間宣佈徵收燃油附加費,而且漲價幅度又是高度的一致,這不能不讓人產生合理的懷疑。從企業市場定價的一般規律來說,競爭企業的定價都是自主行為,而且屬於高度敏感的市場行為,通常都不會讓競爭對手事先知悉。因此,這些高度協調一致的提價行為本身就可以成為反壟斷執法機構啟動調查的依據。

反壟斷執法機構也應當在調查中甄別此種行為與燃油附加費調整政策之間的關係,以釐清企業行為與政府行為在反壟斷法中的關聯與界限,並與反壟斷法第五章“濫用市場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相關規定以及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內容相結合,以確立航空客運市場上的公平、有效競爭,從而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上,即便沒有明顯協議存在,我國反壟斷法也禁止經營者集體漲價的協同行為。反壟斷法第13條第2款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協同行為”。協同行為就是指在沒有聯合簽署協議、決定等文本,但事實上採取了協同一致的行為。在價格卡特爾中,協同行為就表現為經營者以默示方式共同提高或維持商品價格。

總之,遏制壟斷行為、維護市場競爭也不僅僅是政府的職責,作為受到實際損害的消費者也有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反壟斷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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