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结发妻子罹患精神疾病 丈夫起诉离婚不予准许

近日,汉滨法院关庙法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妻子唐某罹患精神疾病尚在治疗期间,丈夫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予准许。

经审理查明,唐某于2012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5年初,张某与唐某经人介绍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2015年8月,张某陪同唐某到某大学医院就医复查,结果为唐某并无明显的躁狂症状。不久,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9月,双方生育一子。婚后唐某病情间歇性复发,目前尚在康复治疗之中。2017年张某曾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2018年6月,张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案件在审理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意见,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关键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一方在结婚前是否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经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即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据此规定,结合本案,丈夫张某明知妻子唐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仍坚持与之结婚,此应认为张某已做好了付出自己的一生去关爱对方,彼此托付、相濡以沫、携手到老的决心和准备,那么面对妻子病情复发,作为丈夫,张某首先应该做的是不离不弃,积极对妻子进行治疗,尽到夫妻扶助义务,从生活上、情感上给予对方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照顾,用真情呵护来温暖爱人的心,帮助妻子早日康复或减缓病情,而不是相反视对方为包袱累赘弃之不顾。从道德层面上来讲,人民法院不希望看到“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的人间悲剧在此上演。此外,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该条不仅将相濡以沫的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且将给付扶养费明确为扶养义务履行的表现形式,要求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起扶助供养的义务。本案中,张某唐某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正在治疗期间,没有经济收入来源,与其父母共同生活,丈夫张某身体健康,有一技之长,正值而立之年,对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有生活上互相照顾、经济上互相供养,精神上互为支柱,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的义务。且张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妻子的疾病“经治不愈或久治不愈”导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有利于唐某的康复治疗,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法院认为给予双方一定的冷静缓和时间是有必要的。综上,法庭依法驳回了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作者: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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