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未婚怀孕,能否确定胎儿与交通事故男性受害人的关系?

曾某为其营业货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率险等险种。

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小型轿车在某市由南往北行驶,行至丁字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曾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及杨某车内乘车人吴某、康某等5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曾某、杨某各负此事故同等责任;乘车人吴某、康某等5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未婚怀孕,能否确定胎儿与交通事故男性受害人的关系?

机动车交通事故

死者杨某亲属杨某1等3人以曾某、某财产保险公司等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商业三者险中赔偿234860元(已扣除被告曾某支付的130000元)。

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

一、本案应追加吴某、康某等5人为本案原告或第三人。

吴某、康某等5人属于答辩人保险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如果将答辩人保险金额仅赔偿给杨某亲属,对吴某、康某等5人来说,不公平。

二、本案事故发生时,死者杨某同居女友未满20周岁,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杨某同居女友腹中所怀胎儿不能确定其父亲的身份,杨某死亡后,杨某同居女友所怀胎儿出生后上户在杨某父亲户籍中,是杨某父亲的孙子。根据规定,没有结婚证,上户应进行亲子鉴定,公安部门上户时没有进行亲子鉴定就进行户籍登记,不符合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按该文件的规定,上户应进行亲子鉴定。

死者杨某女友所生之子未进行亲子鉴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

未婚怀孕,能否确定胎儿与交通事故男性受害人的关系?

居民户口簿

法院认为:

1、吴某、康某等5人作为本次交通事故的被侵权人,法院已经依法通知其本人或者其亲属,告知其参加诉讼的权利义务,但该5人没有起诉或者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权利。

2、本案诉讼过程中,杨某亲属已经提交了杨某之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等,户籍证明杨某1的孙子是杨某之子,某财产保险公司虽然对杨某之子的身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反驳,故其认为不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未婚怀孕,能否确定胎儿与交通事故男性受害人的关系?

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

关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人,侵权责任人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未作实际扶养的限制,也未明确是否支持未来的扶养费请求权,以为判例、学说留下将来发展的空间。损害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已就赔偿权利义务问题协商一致或者诉讼终结,如果又有新的被扶养人出生,其能否另行主张权利?鉴于该出生事实的不确定性,为侵权行为时所难以预料,原则上对该扶养请求权人出生前发生的损害其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损害事故发生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后来出生且为活体的除外。

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1等3人60000元(另60000元保险公司已预付另外伤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1等3人155485元。

某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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