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0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个受害人,法院对保险金额如何分配?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群死、群伤,对保险公司来说,是可以经常遇到的事。那么,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即侵权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保额又不足,受害人如何分配保险金额?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个受害人,法院对保险金额如何分配?

道路交通事故

2008年11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者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分别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只有部分受害第三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受害第三者参加诉讼。按该条规定,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个受害人的,只有部分受害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受害人参加诉讼。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个受害人,法院对保险金额如何分配?

交通事故受害人

2012年8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法发〔2012〕2号,通知第一条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释。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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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平等保护受害人

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制定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应当自行清理。凡是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应当予以废止;对于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符合法律精神又无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通知下发以后,由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交强险指导意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规定,湖南司法实践中,对保额不足和侵权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法院能够通知到未起诉的受害人,一般会通知未起诉的受害人参加诉讼,按受害人损失总额分摊保险金额。但是,有些案件的受害人法院无法通知或法院通知后,也有未起诉的受害人对参加诉讼采取无所味的态度。法院对每一个案件又有审限考核,为防止已起诉的受害人利益受到损害,法院也会对未起诉的受害人不予考虑。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额一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保额支付给任何一个受害人,保险公司都没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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