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8 盤錦人將房子“借”給朋友辦貸款,貸款沒還完動遷了 錢給誰?

好友做生意急需銀行貸款,卻沒有抵押物,趙某便將自家住房“借”給了好友,房屋產權也登記在了好友的名下。六年後,房屋動遷,這筆動遷款應該歸誰?日前,興隆臺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物權糾紛案。

2011年,趙某好友李某夫婦從湖南某市來盤錦創業。當時李某夫婦因為做生意急需從銀行貸款40萬元錢,但李某夫婦一直是租房居住,並沒有抵押物。於是,趙某便答應借給李某自家住宅,讓他辦理貸款。為了順利向銀行辦理貸款,趙某特意協調自家房屋開發公司為李某出具了售樓協議和專用收款收據,售樓協議和專用收款收據只是為了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用,但之後,趙某一家依然住在這處房屋裡,直至2017年,房屋面臨動遷。

因為趙某居住的房屋是登記在好友李某夫婦名下的,加上目前李某的銀行貸款還沒有還完。所以,這處動遷房屋牽扯到三方——趙某、李某夫婦和銀行。事後,趙某找到李某夫婦,坦誠此事,李某夫婦百般解釋,自己絕不會背信棄義,房屋還是歸趙某的,但目前銀行貸款沒還完,而動遷補償方面該歸誰讓兩個好友產生了困惑。趙某擔心因為經濟利益傷了朋友間的和氣。李某也犯合計,這房子目前是抵押給銀行的,產生動遷後,與銀行方面有糾紛該咋辦。於是雙方均同意,讓法院來判決這起糾紛。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趙某以其所有的房屋為李某夫婦在銀行處辦理貸款時提供抵押擔保,並同時協助李某夫婦將房屋產權登記在他們夫妻名下,但趙某仍為涉案房屋的實際佔有使用人。銀行作為涉案房屋抵押權人,請求涉案房屋所有權無論如何變更,但其抵押擔保合同仍然有效,銀行仍對涉案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遂法院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判決李某夫婦名下的位於興隆臺區某處的房屋歸趙某所有;李某夫婦名下的房屋,因房屋徵收發生的補償款及相應權益等歸趙某所有;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盤錦分行對這處房屋或基於這處房屋取得的房屋徵收補償款,按其與李某夫婦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在這處房屋抵押擔保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盤錦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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