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8 盘锦人将房子“借”给朋友办贷款,贷款没还完动迁了 钱给谁?

好友做生意急需银行贷款,却没有抵押物,赵某便将自家住房“借”给了好友,房屋产权也登记在了好友的名下。六年后,房屋动迁,这笔动迁款应该归谁?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物权纠纷案。

2011年,赵某好友李某夫妇从湖南某市来盘锦创业。当时李某夫妇因为做生意急需从银行贷款40万元钱,但李某夫妇一直是租房居住,并没有抵押物。于是,赵某便答应借给李某自家住宅,让他办理贷款。为了顺利向银行办理贷款,赵某特意协调自家房屋开发公司为李某出具了售楼协议和专用收款收据,售楼协议和专用收款收据只是为了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用,但之后,赵某一家依然住在这处房屋里,直至2017年,房屋面临动迁。

因为赵某居住的房屋是登记在好友李某夫妇名下的,加上目前李某的银行贷款还没有还完。所以,这处动迁房屋牵扯到三方——赵某、李某夫妇和银行。事后,赵某找到李某夫妇,坦诚此事,李某夫妇百般解释,自己绝不会背信弃义,房屋还是归赵某的,但目前银行贷款没还完,而动迁补偿方面该归谁让两个好友产生了困惑。赵某担心因为经济利益伤了朋友间的和气。李某也犯合计,这房子目前是抵押给银行的,产生动迁后,与银行方面有纠纷该咋办。于是双方均同意,让法院来判决这起纠纷。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赵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为李某夫妇在银行处办理贷款时提供抵押担保,并同时协助李某夫妇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他们夫妻名下,但赵某仍为涉案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银行作为涉案房屋抵押权人,请求涉案房屋所有权无论如何变更,但其抵押担保合同仍然有效,银行仍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遂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李某夫妇名下的位于兴隆台区某处的房屋归赵某所有;李某夫妇名下的房屋,因房屋征收发生的补偿款及相应权益等归赵某所有;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对这处房屋或基于这处房屋取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按其与李某夫妇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在这处房屋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盘锦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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