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工伤赔偿协议中该如何认定显失公平

【案情】

彭某系A煤矿职工。2015年彭某在工作时受伤,经住院治疗后出院。2016,彭某与A煤矿签订了《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协议书彭某为甲方,A煤矿为乙方,由彭某及煤矿代表李某签名,协议约定:“一、赔偿金额及付款方式: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已经支付甲方医疗费等计7000元。2、在本协议第一条第1项确定费用的基础上,乙方同意在一次性支付甲方下列各项赔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续医疗费(后期取钢板手术费用)等,各项共计人民币27,000元整(贰万柒仟元整)。……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的权利,且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均认可无欺诈和误解。四、甲方自愿放弃如下权利:1、要求乙方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2、依照社会保险而享有各项权益的权利。五、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终结有关工伤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不得另行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协议签订后彭某领取赔偿款27,000元。同年彭某向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工伤认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2017年,彭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该会以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情形,决定不予受理。彭某向法院起诉撤销。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伤赔偿协议》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签订,劳动者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其签订协议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用人单位明显存在优势地位。在合同内容排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以及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害结果明显不相符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合同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该条法律将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归结为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关于显失公平该如何认定,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主观方面。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优势地位,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所谓没有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2、客观方面。合同订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虽然签订合同的行为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自由约定,但如果合同的订立违反了法定情形且当事人主张撤销,则应当结合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进行综合认定。

第二,本案诉争的协议签订主体为A煤矿和彭某,即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合同的主体。A煤矿成立较早,企业经营多年,对工伤事故的处理程序清楚,而彭某作为缺乏经验的普通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的地位相比明显没有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A煤矿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彭某发生事故时,A煤矿既未缴纳工伤保险,亦未申请工伤认定,也直接影响彭某获得有关工伤待遇。虽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与劳动者解决工伤事宜,但协议的内容仍然需在法律的框架和自由公平的原则之内。本案诉争的协议签字人为彭某与李某,彭某陈述签协议时仅三个人在场,从协议的打印格式、协议内容表述的专业性以及签字的地点和当场签字的过程来看,亦无法反应双方具体协商的过程,并且在协议签订时,彭某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程度并不明确。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诉争的协议第四条内容为“甲方自愿放弃如下权利:1、要求乙方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2、依照社会保险而享有各项权益的权利”。该条约定明显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系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处于不对等的状态。

第四,根据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工伤赔偿事宜进行了一次性约定,除医药费之外,A煤矿共计支付27000元给彭某。然而,彭某在A煤矿工作多年,结合彭某在协议履行后进行认定工伤并鉴定构成十级伤钱的损害结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以及彭某自行计算的金额,与协议约定的金额相差较大,约定的金额远不足以弥补彭某因解除劳动关系和发生工伤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如此大的差距并非一般人可通过协商予以放弃的。彭某作为合同当事人,在损害结果没有确定的情形下,对合同的相关内容缺乏正确认识的能力,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彭某所遭受的损失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有失公平,故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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