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傍“微信” 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栽了

傍“微信” 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栽了

资料图

“微信生榨椰子汁”“微信粗粮红豆”“微信粗粮绿豆”……乍一看,许多人都以为微信推出了新产品。事实上,这并非微信推出的新产品,而是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信保健”)生产销售的带有“微信”字样的产品。

日前,“微信保健”此种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已被安徽一二审法院认定,主观上具有攀附腾讯公司“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和“微信及图”商标知名度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7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微信保健”立即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标有“微信”字样的商品,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生效裁判,首次以司法判决的形式认定,对“微信”驰名商标应当给予跨类别保护。

据了解,“微信保健”成立于2015年10月23日,其经营的范围包括保健与健康用品、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的批发与零售等。除了公司名称外,“微信保健”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中也带有“微信”字样,有的甚至带着“微信”的Logo。

其中“微信绿豆百合”“微信燕麦玉米”“微信红豆薏仁”等罐装产品以及外包装箱上使用的标识,与腾讯公司的“微信”Logo高度近似。

2017年9月,腾讯公司将“微信保健”告上了法庭。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微信保健”在2015年成立时,“微信”即时通讯应用程序已通过海量用户的长期使用与腾讯公司建立起稳定的联系,其“微信”字样及图形商标标识家喻户晓、广为人知,而且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微信保健”作为后成立的食品饮料类企业,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该合理避让腾讯公司“微信”字样及图形商标标识中的部分,防止公众造成混淆,误认为两家公司存在许可或关联关系。

一审法院指出,“微信”二字与通讯、信息联系密切,而与保健品、食品饮料等商品毫无关联。“微信保健”将“微信”二字用于其企业名称进行登记,在官网上使用与“微信”Logo高度近似的标识对其产品进行宣传,主观上具有攀附腾讯公司的“微信”字样及图形标识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对“微信”这个驰名商标构成了侵害,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微信保健”应立即停止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其公司名称中停止使用“微信”字样,在其网站停止使用类似于“微信”字样及图形的标识,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标有“微信”字样及图形标识的商品,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微信保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徽省高院。7月24日,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驰名商标具有跨类别保护特权

“微信保健”在上诉书中辩称,其正当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图形在核定商品第32类“软饮料”类别,而腾讯公司的“微信”属于商标分类中的第9类中“计算机软件”类别,故其并未妨碍腾讯公司的“微信”商标使用。

“微信保健”认为,其自身与腾讯公司的“微信”产品不属于同一个行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安徽省高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竞争关系的构成并不限于同行业之间,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可能给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应认定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

虽然“微信保健”所属行业与腾讯“微信”不同,但“微信保健”成立之时,腾讯“微信”已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微信保健”主观上有攀附驰名商标的故意,法院最终判定,“微信保健”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位不愿署名的业内专家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对于普通商标而言,想要判定是否侵权,商品类别和近似是很大的判断依据。普通商标有局限性,商标所承载的信誉、知名度、消费群体等都跟商品类别息息相关,一般来说不会扩展到注册类别之外。这种情况下,分属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名称,确实可以实现“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

然而,也有例外。那就是当一个商标成为了驰名商标之后,对它的保护就不能只考虑所注册类别,而是要进行跨类别保护。尽管跨类别保护范围一直都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跨类别保护已被当作驰名商标的一种特殊保护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多次被应用。

本案中,若腾讯“微信”是个名不见经传的商标,除第9类外,其他公司都可以注册使用。不同的是,腾讯“微信”已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从而拥有了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其他人不得恶意注册使用。

傍名牌多发:赔了夫人又折兵

“微信保健”其实并不是第一个攀附腾讯微信而栽了跟头的。

前两年,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办公场所、对外商业活动及宣传推广中多处使用“微信”字样。后来于2016年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商标侵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据此判决该公司停止使用“微信”字号作为公司名称,同时赔付腾讯公司8万元。

法治周末记者搜索发现,近年来,像“微信保健”“广东微信”这种“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层出不穷,而在家电行业尤甚。

譬如,晶弘冰箱因为董明珠火了之后,市场上很快便出现晶弘空调、晶弘厨电、晶弘净水器等一大批搭便车情况。这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松下空调,被20多个相似的商标包围,出现了“假货销量多于真货”的极端情况。

今年4月,海南一家文具店销售的“小米”电源适配器,因使用了与小米公司相似的商标,被法院认定侵犯了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在4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白皮书,公布了商标侵权的10大典型案例,其中“傍名牌”“搭便车”、以假乱真的侵权案例占了5起,涉及起士林、链家地产等。

“傍名牌、搭便车”侵权案的多发频发,引起了法律界的强烈关注。事实上,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此问题,特别对原第二章第六条混淆行为的细节和内容进行了再完善,并增加了兜底性条款。

修订后的混淆行为具体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傍名牌”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由国家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并处25万元以上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则直接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严令之下,业内专家提醒,别再妄想“傍名牌、搭便车”,否则,最终结果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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