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同居半年後鬧分手,男子想要回送出去的財物,這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嗎?
男子小劉與女友小張是大學校友,他們於2016年12月確立戀愛關係。
次年畢業後,小劉與小張同居約半年,其間小劉為女友購買了一件4000餘元的羽絨服,情人節時還花費1萬餘元購買了白金項鍊,其餘日常開支共計9000餘元。
春節期間,小劉陪同小張回家時還主動給了小張5000元現金。
但沒過多久,因兩人工作單位變更為異地,交往受限,小劉遂向小張提出分手,並要求返還上述財物,遭到拒絕,小劉故來臺湖司法所尋求法律諮詢服務。
以案說法:
可以主張返還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形成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這種關係包含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法律對基於此基礎形成的財產關係予以一定保護。
因為戀愛期間,特別是婚約期間的財物送往,看上去是贈與,但與通常意義上的民法的贈與有一定的區別,往往基於當事人為了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應當視為附條件的贈與。
在男女雙方戀愛期間,購買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價值很小,在不能證明係為結婚的目的而特意購買等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的贈與,而一般贈與在實際交付後,贈與人不可撤銷。
但對於以結婚為目的而贈送的貴重財物,應當認定為不當得利。在贈送財物的過程中,雖然財產權利已轉移,但是如果產生財產轉移的原因未發生,當事人所期待的結婚目的未能達到,那麼受贈人就缺乏佔有財物的合法原因。贈與人可以申請法院對相關贈與進行撤銷。
在本案中,小劉可以就其為女友所購買的白金項鍊、5000元現金等主張返還。
經過臺湖司法所充分的講解和告知,小劉表示感謝,並表示在後續將尋求法律的幫助解決自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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