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4 通州这男的情侣同居半年,分手就索要“羽绒服、白金项链”

通州这男的情侣同居半年,分手就索要“羽绒服、白金项链”

情侣同居半年后闹分手,男子想要回送出去的财物,这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吗?

通州这男的情侣同居半年,分手就索要“羽绒服、白金项链”

男子小刘与女友小张是大学校友,他们于2016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

通州这男的情侣同居半年,分手就索要“羽绒服、白金项链”

次年毕业后,小刘与小张同居约半年,其间小刘为女友购买了一件4000余元的羽绒服,情人节时还花费1万余元购买了白金项链,其余日常开支共计9000余元。

通州这男的情侣同居半年,分手就索要“羽绒服、白金项链”

春节期间,小刘陪同小张回家时还主动给了小张5000元现金。

但没过多久,因两人工作单位变更为异地,交往受限,小刘遂向小张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上述财物,遭到拒绝,小刘故来台湖司法所寻求法律咨询服务。

通州这男的情侣同居半年,分手就索要“羽绒服、白金项链”通州这男的情侣同居半年,分手就索要“羽绒服、白金项链”

以案说法:

可以主张返还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一定保护。

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看上去是赠与,但与通常意义上的民法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往往基于当事人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应当视为附条件的赠与。

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的目的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一般赠与在实际交付后,赠与人不可撤销。

但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赠与人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赠与进行撤销。

在本案中,小刘可以就其为女友所购买的白金项链、5000元现金等主张返还。

通州这男的情侣同居半年,分手就索要“羽绒服、白金项链”

经过台湖司法所充分的讲解和告知,小刘表示感谢,并表示在后续将寻求法律的帮助解决自己的问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