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1 《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細則下月起施行 兩種情況單位要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十週年之際,市人力社保局對本市實施《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做出調整,印發了《天津市貫徹落實若干問題實施細則》,並從2018年8月1日起施行。針對細則中的一些問題,市人力社保局有關部門進行了詳解。

1.《實施細則》調整的用人單位範圍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實施細則》。用人單位具體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基金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也要依照《實施細則》執行。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雙方勞動關係何時建立?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具體來說是指勞動者開始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日期。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勞動關係自勞動者參加培訓之日起建立。

3、雙倍工資要如何計算?

答:以下兩種情況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一是用人單位招用新職工用工超過一個月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是老員工合同期滿後超過一個月沒續訂書面合同的,以上兩種情況,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標準是一樣的,都是自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日折算。二倍工資基數應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應得工資計算,但不包括以下兩項:(一)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等;(二)未確定支付週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獎金、特殊情況下支付的津貼、補貼等。

4、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能否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與工資一起支付?

答:不能。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支付。

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只要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5、勞動者嚴重違紀,用人單位能否兩年以後再按照法律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答:不可以。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勞動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個月內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例如,某公司職工鄭某,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是可以直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但考慮到鄭某工作的崗位非常重要,公司暫時沒有其他人能頂替,公司未對其進行處罰或進行了簡單的批評教育。兩年之後,鄭某工作任務完成,單位以鄭某兩年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這樣是不可以的。(記者 郭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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