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7 得不偿失!三明这两人因采挖野生红豆杉幼树获刑

6月13日,永安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该案两被告人分别获两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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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案被告人李某鑫于2018年3月1日伙同被告人谢某平到永安市贡川镇井岗村某山场找寻用于移植的珍稀树种,待寻得三株红豆杉幼树后,两人合伙将其连根挖起,并随后由被告人谢某平驾驶摩托车将三株红豆杉幼树运往山下,在途经贡川镇龙大村时被当地巡防中队队员查获,并将被告人谢某平及三株红豆杉幼树带至永安市公安局贡川森林派出所。次日,该案另一被告人李某鑫被贡川森林派出所传唤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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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永安法院审理查明,该案被非法采挖的三株红豆杉幼树属天然野生南方红豆杉,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林权归属于永安市贡川镇井岗村委会所有,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鑫、谢某平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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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李某鑫:我都不懂得这个法律啊,对不起啊,政府给我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按减轻(处罚)给我处理一下。再打死掉我也不会做,我如果是早知道,我哪里会去挖这个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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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 庭长 李如浩:它这个案件比较有特殊性,就是当事人对他的犯罪行为有一个错误的认识,他认为自己从山上移植野生的红豆杉幼树不构成犯罪,实际上按照我们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及省公安厅的一个会议纪要的理解适用,非法采伐应该包含着采伐、采集、移植等各种行为,所以对这些行为应该办理采伐证和采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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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法院于6月13日深入贡川镇井岗村开展该案的巡回宣判活动。在宣判现场,永安法院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及两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鑫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谢某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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