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 车上人员从车上坠落,被本车碾压致死,交强险和三者险不赔偿

徐某为其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徐某驾驶货车搭载周某从某县某镇返回县城,在寻找车辆掉头的地方时,因车辆上部电线挡住车辆行驶路线,车上乘坐人员周某爬到驾驶室上挑开电线以便车辆通行,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慎从驾驶室上坠落,造成周某被本车碾压致死。交警认定:徐某、周某各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周某亲属认为 ,周某从驾驶室上坠落,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2万元。保险公司以周某是本车人员,不属于第三者,对周某亲属提出的请求,拒绝赔偿。

车上人员从车上坠落,被本车碾压致死,交强险和三者险不赔偿

车上人员,被本车碾压致死,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赔偿

周某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62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应赔偿,并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死者周某属于车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不承担周某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条例》第3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第三者是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人。本案中,死者周某是车上乘客,爬在驾驶室挑电线时从车上坠落造成其死亡,仍属于本车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关于交强险的规定,商业险的第三者,与交强险的第三者,同属一个概念,只是一个是强制第三者保险,一个是自愿第三者保险,因此,周某也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的范围。

二、“车上人员”不能转化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裁定:本车人员从车上坠落,不能转化为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商业三者的赔偿对象。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3集(总第43集)刊登了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案例,该案例与本案事实一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2年12月第1版,第232页)一书明确指出:再比如,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车碾压致死的情况,有人认为,交强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此时,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交强险应予赔偿。我们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答辩人认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态度是明确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周某亲属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某亲属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徐某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两种险种由保险公司赔偿的前提是受损害者为第三者,而非本车人员。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其他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而造成损害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本案周某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慎从车辆上坠落被车辆碾压致,周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

结语

在湖南省司法实践中,车上人员不能转化为第三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承担从车上坠落后被本车碾压致死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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