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網籌金融:先予仲裁模式被否

網籌金融:先予仲裁模式被否

何為“先予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表示,“先予仲裁”的模式為,為確保今後雙方履行確定的權利義務,保障將來權益得以實現,避免之後再去仲裁或者訴訟帶來的麻煩。當事人在簽訂、履行網絡借貸合同且未發生糾紛時,即請求仲裁機構依其現有協議先行作出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調解書和根據調解協議製作的仲裁裁決。部分仲裁機構近年受理此類案件數量達到百萬件。

以網貸行業為例子,借款人將車輛抵押在某網貸平臺時,若該平臺引入“先予仲裁”程序,那借款人需要在簽訂借款協議時同步簽訂一份先予仲裁協議。若後期借款人未能按時還款,平臺就可以申請仲裁委簽發裁決書,倘若借款人不履行裁決,那平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先予仲裁” 模式被否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由於金融監管政策原因,網貸平臺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網貸平臺就通過引入仲裁,為借貸交易的信用背書,部分仲裁機構為拓展仲裁業務而創新出“先予仲裁”橫空出世。據悉,這些仲裁機構服務對象主要是大型網貸平臺,借款人是分散在全國各地的網民,金額一般為數百元至數萬元。

然而這種創新的仲裁模式被最高人民法院叫停。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先予仲裁”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答記者問時,明確仲裁機構在當事人未發生網絡借貸合同糾紛時,先予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不應作為執行案件立案受理。

平臺不良率恐上升

據瞭解,目前,互金平臺的催收方式主要有三種,首先是內部催收,也就是平臺自設催收部門進行催收工作,一般而言,M1以內屬於內催。超過M1後,平臺會委外催收,打包給第三方催收公司進行催收。若催收無效,會啟動網絡仲裁,按照‘先予仲裁’條款,強制執行合同中的抵押物。此前,有業內人士透露,在二手車貸市場,收車的催收方式是多數平臺的核心風控,也就是說,之前平臺主要依靠收車來進行催收。

業內人士表示,“先予仲裁”被否後,平臺將不能根據借款人簽訂的調解協議請求仲裁裁決,對於將該方式作為催收重要手段的平臺而言,可能貸後風控將出現薄弱環節,平臺的不良數據隨之也可能在短期內攀升。

對借款人“不公”

在分析人士看來,“先予仲裁”這類新仲裁方式的確有若干“優點”,如結案時間短,審理、舉證、送達環節程序簡化,省略了保全程序、降低維權成本,防範債務人的違約風險等,尤其是“給不少機構貸後催收帶來方便”,所以得到了包括銀行、基金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及網貸平臺在內的許多機構青睞。但是,這種模式對於借款人並不公平。

更為重要的是,由於網貸行業魚龍混雜,一些仲裁機構也在一定程度上給違規的現金貸機構以及“套路貸”機構提供便利。在業內人士看來,在一些“先予仲裁”案件中,部分被執行人實際取得借款明顯低於協議載明的債權金額,仲裁機構對此未嚴格核實,變相加重了債務人利息責任。一些債權人未取得互聯網金融特許經營執照,存在非法經營問題,使另一方當事人掉入精心設置的“套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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