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9 「通知公告」东乌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蒙汉文)

「通知公告」东乌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蒙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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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锡林郭勒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盟级统筹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锡署办字〔2018〕28号),整合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资源,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统一”,建立符合盟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 参保缴费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在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牧区居民、各类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应参加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缴费标准、缴费期及待遇时限。

1、根据自治区和锡盟相关文件精神,确定2018年按每人每年180元标准收缴我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缴费期,收缴下年度个人参保费用,次年1-12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本旗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出生前父母任意一方在自己参保缴费地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即视同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缴当年参保费用(2018),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通过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报销,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五保户、三无人员,孤儿、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地方政府给予补贴。

(三)缴费方式。

1、在校(园)学生由所在学校(幼儿园)负责统一代收代缴;

2、成年和未入学(园)的城乡居民可以家庭为单位,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苏木镇、嘎查(社区)指定专人负责代收代缴,户内的在校(在园)学生由所在学校(幼儿园)参保缴费的,不得重复征缴;

二、 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待遇标准。

(一)最高支付限额:2018年锡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年度内累计支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统筹基金不再支付。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可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二次报销。

(二)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1、参保居民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400元和6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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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均为2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在相应基础上提高5%。

3、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一个年度内住院次数超过3次后,不再设立起付线。

4、参保人员出院后20日(含20日)内因同一疾病再次住院治疗的,不需再负担住院起付标准。

5、参保人员在定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在原有基础上降低50%;使用蒙医和中医诊疗项目、制剂、饮片及其他服务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最高不超过95%。

6、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治疗费用和住院前20天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均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住院支付范围。

7、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的基础上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住院费用90%、门诊费用95%;

8、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限额支付,其中:生育住院治疗费用限额支付2500元;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1000元;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新生儿抢救费按医疗费用报支。

(三) 为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药费用负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逐步建立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慢病的报销比例和一年累计最高报销封顶线。

「通知公告」东乌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蒙汉文)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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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医管理

(一) 因病情需要,需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住院前必须在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转往外埠(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个人负担5%以后,按照统筹区域内就医报支规定支付;未按规定办理转院登记备案手续的,个人负担10%以后,按照统筹区域内就医报支规定支付(盟外民营医院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二) 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发生疾病,需在异地治疗时,可由本人或家属向旗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备案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地医保标准予以报销。

(三)意外伤害患者住院前需要向旗医疗保经办机构报告,经办机构及时核实情况后向参保住院人员出具核查证明。患者凭核查证明及其他住院材料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未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四、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之外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五)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东乌旗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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