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如何看待因尘肺病诊断误差,贵州三位医生被以“失职罪”逮捕?

用户3708573184


案件事实(摘选自凤凰网):

  • 2016年,人社部门收到企业举报,举报贵州航天医院尘肺病诊断医生与工人存在“利益关系”,将“非尘肺病”劳动者诊断为“尘肺病”。之后,贵州省人社厅将此事向贵州省公安厅报案,随及成立了专案组。
  • 2016年8月,公安机关对黄亨平和另一位罗姓医生以涉嫌诈骗国家社保基金的经济诈骗罪立案侦查。
  • 同年12月28日,贵州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防范和打击以虚假职业病诈骗社会保险基金犯罪行为的紧急通知》。
  • 2017年1月8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媒体发布消息,称有个别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为谋取利益,出具虚假尘肺病诊断结论,相关人员以此诊断结论向人社部门办理工伤认定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重大损失。
  • 让人费解的是,在这样高调的定性后,公安机关侦查一年多,在未找到黄亨平等二位医生“涉嫌社保资金诈骗案”的证据后,却将案由变更为“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将医院尘肺病诊断小组的张晓波、董有睿两位医生,加入到“失职罪”的办案对象中。
  • 三名医生分别被羁押在贵州省遵义市第二看守所和遵义市播州区看守所,至今已经7个月有余。

个人看法:

首先没有失职罪这个罪名,正确的说法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罪名来看:该罪名成立的前提条件就是人员确实存在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行。

那么回到问题上面来,就需要理清楚该案中几位医生的行为究竟是不是失职?这就要牵扯到尘肺病的诊断问题上面来,从目前得知的信息来看:

《医师报》2018年3月22日刊登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尘肺病诊疗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肺科医院毛翎主任《尘肺病诊断中差异率客观存在》一文指出,在尘肺病诊断中,读片差异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只是差异大小的问题。即使是我国最权威的尘肺病专家,也会存在差异率的问题,越是位高权重的专家,越是会承认读片差异率的存在。“同一位医生在不同的时间段读同一个片子也会产生不同的看法,读片者之间的专业水平差距越大,差异率也会越高,这是很正常的现象。”

在全国职业病医师培训考核指定教材《尘肺病》第五章第六节中找到一组数据:在一组专家的读片中,发生读片差异的范围为18.8%~33.2%,若比较经验不多和经验最多的读片者之间的读片差异则可达75.6%。若比较经验较多和经验最多者之间的读片差异则为30.2%。读片者自身差异为6%~16%,平均12.5%。在评定尘肺有无进展时,如将胸片按日期排序连续读片时的差异为14%,而将各片混合后单片读片时的差异为29%。

正因为如此,《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才要求尘肺病诊断需要3人以上单数医生进行集体诊断和诊断机构审核制度,以及在出现争议时的两级鉴定制度,3人以上集体诊断,也是基于消除读片差异的重要考虑。

据此可以看出来,对于尘肺病读片的差异率是客观存在的,这就造成一个问题,本案当中的读片差异率究竟算不算合理范围?这个其实主观是没办法判断的,本身所谓的差异率也只是一组数据中进行对比得出的,这还需要结合不同的情况来区分,所以对于本案而言其中的差异率是否算作失职?这个就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但是笔者并不是专业的医生,对该部分没有发言权。

但是从医学的角度来说,如果存在差异率的情况下,怎么认定失职是个主观问题,而不是客观问题了,对于本案当中的失职我认为仍然有待于进一步权威部门的认定才能做出最终的确认。

从医学发展的角度来说,存在差异率就必然存在错赔的情况,但是如果一棒子都要求不允许出现差异率不太科学,只有衡定好医学错误与国家成本之间的关系,才能让更多的医生能够安心工作。


麋鹿说法


作为一名医生,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看到这个新闻,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我感觉很气愤,也很难过,三位医生只不过是正常的从事自己的工作,在履行自己职责的时候,被以尘肺病诊断中客观存在的诊断读片差异视为医生“严重不负责任”而定罪。

请大家给翻译一下,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意思就是医生读片不能存在差错,你只要读片有错误,你存在误诊,你就犯错误了,你就要坐牢了。按照这个逻辑,那全世界的医生都要去坐牢了,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医生能做到100%的诊断准确率,能做到100%的都是骗人的,只有那些江湖神医可以,“老军医”可以。

人体是非常复杂的,很多疾病的发病原因和机理都没有完全搞清楚,更不用说诊断和治疗了,医学的发展就是建立在不断“犯错误”的基础上,从我们现在来看,很多患者都能够治愈,以前一个流感爆发,就能够导致上千万的人类丧命。现在,我们已经能够很好的控制流感了。

即使在医学最发达的美国,医生在诊疗过程出现差错的概率也高达20%。在美国急诊室50%的过度检查、30%的漏诊属于“合理”范畴。医生是可以也是允许犯错的。

虽然说医生允许犯错,但是不能够故意犯错,不能够做有悖于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事情,你的医术有限可以,但是医德医风不能出问题。

希望国家的法律能够还医生以公道,不要让全国的医护人员都伤心,我们要承认,医学是可以犯错的,希望这是第一个,也是最后一个这样的案件。


普外科曾医生


我是涉案医生董有睿的辩护人。本案案发的原因是社保基金流失的问题,但社保资金流失能直接与医生诊断划等号吗?社保资金的赔付需要层层把关,这其中涉及医生、社保局、工伤管理部门、用人单位等,显然医生诊断与社保赔付没有直接、必然的因素,不能因为医生做了诊断就由医生来承担责任。

假如医生违规操作,并有证据证明收受患者好处,形成利益链,那么医生应该受到相应法律处罚。如果一名医生的执业行为遵守了规章制度和程序,仅仅是因为学术水平和经验问题,做出了可探讨的诊断结果,就要因此被认为是犯罪,这将给整个医生群体带来极大的压力,并可能造成人人自危的状况。而一旦医生“人人自危”,采取自我保护的方式行医,那么最终受害的还是患者。


张世国律师


此事发生在贵州,2016年时某企业举报,贵州航天医院尘肺病诊断医生与工人存在“利益关系”,将“非尘肺病”劳动者诊断为“尘肺病”,从而配合劳动者骗取社保基金。

之后,贵州省人社厅将此事向贵州省公安厅报案,随及成立了专案组。


最开始以“诈骗罪”被拘留,后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逮捕

2016年8月,公安机关对该案以涉嫌诈骗国家社保基金的经济诈骗罪立案侦查。

诈骗罪在客观行为上,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比如该案的举报中,如果是以诈骗罪立案,则调查的方向就应该是医生和体检劳动者串通,医生故意作出错误的“尘肺病”诊断,劳动者因为这份错误的诊断,拿到社保基金和相关的补助,医生和劳动者分享利益。

如果存在诈骗犯罪事实,要抓的人,可能就不止医生,还是有与其串通的劳动者。

因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捏造事实、骗取钱财。当然,在实际的办案中,主观方面是否故意,是一种内心状态,无法直接观感,除了通过被告人、证人的口供可以核实,还可以通过相关转账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核实存在串通、捏造事实、骗取财物的事实,但是,回到本案中,没有。

为何可以确定没有类似证据?


因为警方变更罪名了。

在立案接近一年以后的2017年6月29日,黄亨平医生被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之后于7月6日取保候审,但在11月1日以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执行逮捕。


何谓“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所谓“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规定在刑法第168条,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何会变更罪名?

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警方无法拿到证明诈骗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既没有拿到医生和体检劳动者串通的证据,也没有拿到医生故意作出虚假诊断的证据。

所以办案机关的侦查思路就发生了变化,即:既然不是故意,那就是失职

此前,贵州航天医院共进行了10708人次的高千伏胸片检查,进入到有尘肺病资质的专家诊断2274例,确诊尘肺病患者1640例,确诊无尘肺(含观察对象)634例。公安机关调走其中1353例患者的高千伏胸片等病历档案。

之后,警方从1353份病历档案中,抽取了547份被诊断为尘肺病的胸片进行了重新鉴定和新增鉴定,结论是,其中393人无尘肺病、有尘肺病仅为42人,也就是说,在这547份重新鉴定的胸片中,诊断读片差异率高达92.3%,通俗而言,鉴定意见的结论是,误诊率达到了92.3%。

公安机关将上述鉴定和诊断之间的差异认定成是医生过失造成的结果,并由此计算赔付,认为三位医生造成了国家3000万社保资金流失。


关键问题1:警方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客观性?

首先的问题是,警方重新鉴定547份尘肺病胸片,是从1353份患者胸片档案中抽取的,这种抽取的标准如何,是随机抽取,还是刻意抽取部分有问题胸片?另外,547份胸片报告,能否代表1353份胸片档案的误诊率?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的核实。因为在极端的情况下,547份确诊尘肺报告中,有393份是误诊尘肺病鉴定,但是如果是1353份确诊报告中,有393份无尘肺病,误诊率就是29%;如果393份误诊和航天医院1640份确诊档案计算,误诊率就是23%,所以,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结论,诊断读片差异率高达92.3%是否客观,还有点进一步的质证。质证的关键,就看该份鉴定意见的抽样是否符合法定的鉴定程序,是否能客观体现客观的误诊率?

比如根据全国职业病医师培训考核指定教材《尘肺病》第五章第六节中:在一组专家的读片中,发生读片差异的范围为18.8%~33.2%,我们可以将该发生读片差异的范围视为一种正常的误诊范围,考虑到医生经验、胸片质量、读片条件的不同,误诊率更高都有可能。


关键问题2:即便出现高误诊率,能否认定为医生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认定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回到本案中,能否单凭胸片的读片差异就认定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即便出现了比较高的诊断读片差异率,能否就轻易认定为一种严重失职行为?医生作出尘肺病诊断,是否还有其他的依据?如果医生作出确诊判断,还会综合其他各种体检数据进行考量,就不应该把误诊和胸片读片差异联系起来。在医学界,胸片读片差异与医生的经验、读片环境息息相关,如果仅仅是读片差异就判定一个医生是否严重不负责,凭据是否太过单薄?


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证明医生失职?

另外,本案是否还有其他关键证据证明医生严重不负责任?胸透读片的结论与尘肺病诊断的结论之间是否还存在其他因素影响?相关的涉案医生是否有其他严重失职的行为?或者是否有证据能证明涉案的医生在本案中尽心尽责?是否存在有利于涉案医生的证据?


我们拭目以待。


曾杰律师金融案件辩护


鸿茅药酒事件刚刚告一段落,又传来了贵州三位医生被以“失职罪”逮捕的消息。

被捕的黄亨平、张晓波、董有睿三位医生均具备尘肺病诊断资质,是贵州航天医院尘肺病诊断小组成员,而该院是贵州省遵义市唯一开展职业性尘肺病诊断的医院,且只有该院可以接受外地劳动者体检。

事件的起因是有企业向人社部门举报贵州航天医院尘肺病诊断医生与工人存在“利益关系”,将“非尘肺病”劳动者诊断为“尘肺病”。之后,贵州省人社厅将此事向贵州省公安厅报案,随及成立了专案组。

从2012年至2016年,贵州航天医院共进行了10708人次的高千伏胸片检查,进入到有尘肺病资质的专家诊断2274例,确诊尘肺病患者1640例,确诊无尘肺(含观察对象)634例。公安机关调走其中1353例患者的高千伏胸片等病历档案。
2017年10月初,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在传唤问讯中,向医生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这份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三位医生作的547人的尘肺病诊断进行了重新鉴定和新增鉴定,其中393人无尘肺病、111人胸片质量不合格,1人待定,有尘肺病仅为42人。——这意味着,诊断读片差异率高达92.3%。公安机关将上述鉴定和诊断之间的差异认定成是医生过失造成的结果,并由此计算赔付,认为三位医生造成了国家3000万社保资金流失。

据此,三名医生分别被羁押在贵州省遵义市第二看守所和遵义市播州区看守所,关押了7个月有余。

令人费解的是,公安机关为什么只抽取了2274例中的1353例,又从1353例中抽取了547例,然后得出差异率高达92.3%的结论,公安机关有对职业病做出鉴定的资质和能力吗?

事件的结果是:

这家遵义市唯一可以做职业病检查的医院,在此事件发生后,2016年11月,被终止了职业病诊断业务,2018年1月终止职业病体检。从每天300人到500人来检查职业病,到现在完全停摆了。

现在,可谓是实现了多方共赢:

一、企业可以避免了对尘肺病职工的高额赔付(企业用心良苦,没白举报)。

二、社保可以节省大批用于尘肺病治疗的费用(社保与企业真的是心心相印)。

三、公安机关可以震慑刁民的敲诈勒索,更好地为企业和社保“保驾护航”。

只是牺牲掉了三名医生,更可怜的还是那些得了尘肺病的最底层的劳动者,他们如今真的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得了尘肺病不但丧失了劳动得力,而且得不到诊断和治疗,只能在绝望中死去。



案件发生之初,警方并非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为由进行立案侦查,而是以涉嫌诈骗国家社保基金的经济诈骗罪立案侦查。

经举报涉经济诈骗犯罪:

2016年,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某企业举报,称贵州航天医院沈飞并诊断医生与工人存在“利益关系”,将“非尘肺病”劳动者诊断为“尘肺病”,之后贵州省人社厅将此事向贵州省公安厅举报,之后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侦办此案;

2016年8月,公安机关对黄亨平和另一位罗姓医生以涉嫌诈骗国家社保基金的经济诈骗罪立案侦查;

同年12月28日,贵州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防范和打击以虚假职业病诈骗社会保险基金犯罪行为的紧急通知》

2017年1月8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媒体发布消息,称有个别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为谋取利益,出具虚假尘肺病诊断结论,相关人员以此诊断结论向人社部门办理工伤认定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重大损失。

此时,不论是贵州省公安厅、人社局,还是卫计委,都笃信涉案的医生此举,确为与劳动工人“串通”,合谋诈骗国家社保基金的经济诈骗犯罪。

涉嫌罪名由诈骗转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在刑事立案侦查后大约一年左右的时间,2017年6月29日,黄亨平医生被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之后于7月6日取保候审;

但在2017年11月1日以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执行逮捕。

一、公安机关为何要变更罪名?

案发之初,2016年8月贵州警方以涉嫌骗取社保基金的经济诈骗犯罪对黄亨平等医生进行立案侦查,直到一年左右,公安机关却将涉案罪名予以变更,那么为何公安机关会作出样的决定?

经济诈骗犯罪,与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在《刑法》分则中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犯罪行为,在诈骗犯罪中,要求行为人具有以下的逻辑关系:

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客观上:

  1. 要求行为人具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2. 被害人因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而陷入错误的认识;

  3. 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对财产作出处分行为。

在本案中,自国家社保基金处获取社保赔偿的主体为进行尘肺病诊断的劳动工人,如果认定涉案的黄亨平等医生构成诈骗犯罪,那么就必须将黄亨平等医生的行为,与劳动工人的行为视为同伙、合谋。

也就是说,警方必须找到黄亨平等医生,与劳动工人串通、合谋骗取社保基金,并约定分赃的切实证据,才能够认定黄亨平医生与劳动工人共同构成诈骗犯罪。

反过来说,如果警方无法获取上述证据,无法证明黄亨平医生从该行为中足以获取利益,无法证明黄亨平医生与劳动工人有共同的预谋,则无法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事实上,警方最终并没有找到此类相关证据,因此据以证明黄亨平医生涉嫌诈骗犯罪的证据就不足以成立,于是,只有在其他罪名方面尝试有所突破。

二、何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刑法》中,大多数的“失职”犯罪,都是过失类犯罪,但本罪在包含了过失犯罪的同时,也涵盖了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类型,如“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描述。

在间接故意的行为中,本罪并不需要行为人为自身获取利益,即便无所图,只要在滥用职权行为中,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都可以构成本罪。

这也就是贵州警方的思路:

既然无法找到诈骗犯罪中串通合谋的证据,那么就单独追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行为。

所以,在黄亨平等三名医生诊断尘肺病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或是徇私舞弊的行为。

所以本案的关键,就是黄亨平等医生诊断看片的误差,是否超过了医学允许的限度。

三、黄亨平等三名医生诊断看片的差异率,是否严重超过了正常误差?

全国职业病医师培训考核指定教材《尘肺病》第五章第六节中对于尘肺病读片的差异范围给出过一个数据:

在一组专家的读片中,发生读片差异的范围为18.8%~33.2%,若比较经验不多和经验最多的读片者之间的读片差异则可达75.6%。若比较经验较多和经验最多者之间的读片差异则为30.2%。读片者自身差异为6%~16%,平均12.5%。
在评定尘肺有无进展时,如将胸片按日期排序连续读片时的差异为14%,而将各片混合后单片读片时的差异为29%。

从上述数据上看,尘肺病诊断看片的差异率存在相当明显的幅度范围,对此,上海市肺科医院尘肺病科毛翎主任表示:

尘肺病诊断确实存在差异率,不仅中国专家关注差异率,国外也关注,医生的读片技术、读片经验、片子质量、观片灯亮度、环境因素等都可能对结果有影响,因此职业病诊断要求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并且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能弃权。我不知道公安机关选的五百多份重新诊断的病例是怎么选择的,但差异率高达90%多,不能不怀疑统计方法有问题。”
尘肺病读片差异率主要集中在0+和1期的范围内,到了尘肺病二期和三期的时候差异率就相当低了。毛翎主任表示,如果只把0+和1期的筛选出来评价差异率,那肯定会相当高。

本案中,从2012年至2016年,贵州航天医院共进行了10708人次的高千伏胸片检查,进入到有尘肺病资质的专家诊断2274例,确诊尘肺病患者1640例,确诊无尘肺(含观察对象)634例。

公安机关调走其中1353例患者的高千伏胸片等病历档案。

2017年10月初,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在传唤问讯中,向医生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这份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三位医生作的547人的尘肺病诊断进行了重新鉴定和新增鉴定,其中393人无尘肺病、111人胸片质量不合格,1人待定,有尘肺病仅为42人。这意味着,诊断读片差异率高达92.3%。

公安机关将上述鉴定和诊断之间的差异认定成是医生过失造成的结果,并由此计算赔付,认为三位医生造成了国家3000万社保资金流失。

单从数据上看,黄亨平等三名医生的误差率明显超过了合理的范围,但这里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

贵州警方采集样本的方式是否存在疑问?

在统计学中,抽取样本的方式应当是从所有样本中随机抽取,贵州警方在全部1353例诊断为尘肺病的样本中,抽取547人的诊断进行鉴定。

在这547例样本中,警方采集样本的方式是否公开透明?如果在选取样本过程中,带有主观意图的对样本进行分类选取,选择出容易具有差异的一部分样本,之后针对该部分样本进行鉴定,那么最终的结果必然误差率极高。

就如毛翎主任所说,如果在大数据样本中,全部选择0+和1期的患者资料,那么存在误差的概率就远远高于从全部样本中采样的概率。

所以,本案的关键问题之一,就在于警方对于样本采集的过程,是否存在疑问,是否符合正常的样本采集方式。

四、即便黄亨平等三名医生客观上存在极大的误差率,是否就可以据此认为其构成失职犯罪?

我们姑且假设警方在样本采样过程中不存在任何问题,黄亨平等三名医生客观上确实有超出合理范围的差异,但能否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仍然不能一概而论。

在本罪规定中,规定主观方面的三种形态: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但并没有将国有事业单位人员的经验、技术和专业能力包含进去。

也就是说,如果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是因为经验不足、技术不达标、专业能力欠缺等原因,而非不负责任等原因而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依然不宜认定为本罪。

在本案中,尘肺病的诊断过程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误差率,即便对于长期从事尘肺病诊断的专业医生而言,也依然很容易出现诊断失误。如果黄亨平等三名医生,由于专业能力等因素,造成样本数据出现较大的差异率,充其量只能视为不称职,而不应当用刑法的大棒给予处罚。

目前贵州公安和司法机关并未针对本案给出更多的信息披露,用以证明黄亨平等三名医生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黄亨平等三名医生是否具有客观上的失职行为,目前仍不得而知,惟有继续等待本案的进一步进展。


高萌Goal


我仔细看了相关的报道,报道不是很全面。就现有报道来说,采访的对象是医院,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嫌疑人的近亲属,与嫌疑人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对于侦查机关,则没有进行采访,可以说报道是预设了立场的。因此,按照新闻的要求来衡量,这样的报道根本不能公开发表,但是可以作为反映情况的内参发表。关于三名医生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该采取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公安机关决不会仅依靠读片作为证据采取强制措施。即算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的审查部门也会退回补充侦查。可能非法律专业的人不清楚,但法律专业出身的都知道,任何案件的证据决不会是孤证,只有在合法的各种证据组成证据链,能够相互映证,能够客观真实反映案情,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就本案来说,我认为侦查机关应该还有其他的证据,但是新闻没有报道出来,从而将舆论影响到把矛头指向执法部门,这是很不好的。可能上述报道作为内参发表更适合。对于本案的侦查,我觉得,即算是三人确已构成犯罪,仍然以采取秘密侦查手段为主,采取强制手段放在最后可能更好。


林荫道上行路人


现代医学正式发展起来也不过百年吧?医生的准确率能高达100%吗?

现在科学发展尚且在努力,凭什么要求医生拥有超越时代的能力?

社会快速发展,交通兴旺发达,此之种种带来的负面影响最终也实实在在地反映在了人类健康上。

繁杂的病情、相似的症状仍然局限了医生的认知。

举个栗子,眼科疾病青光眼便是其一,青光眼早期没有任何症状,而待眼压急性升高时才会出现眼红眼痛视物模糊,不过此时已经需要急救。

寄生虫疾病也同样难以诊断,如弓形虫引发的流感、发烧、发冷,班氏丝虫也同样会导致发烧、发冷、皮肤感染(严重时导致象皮病),这都能够轻松阻扰一个医生的判断。

同样的症状却对应不同的症状,这个时候就需要更多的数据支撑,所以需要拍片子、需要化验、尿检。

有的时候一个普通咳嗽都要做一遍全身体检,为什么?就是为了避免误诊。

但即使这样,医生仍然可能误诊。

只要局限诊断情况的不是医生的良知,就不该判罪。真正的局限是客观存在的,是科学技术的不足,是千万科学家非常努力但仍未触及的领域。

就像手术有成功率,诊断也有正确率,以此定罪太过苛求了。


SME科技故事


医生看片不准算不算犯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很显然是因企业向公安部门举报,医生就被刑事追责。

尘肺病诊断证明直接影响工人是否构成工伤以及工伤等级,直接影响工人能否获得应有的赔偿。根据《工伤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患尘肺病工人多见于从事粉尘工作如建筑、装修等行业,尘肺病多以肺癌、肺结核、胸膜间皮瘤、慢性肺心病呈现。去申请尘肺病的工人多数已经患病、家庭困难,无力承担相应的医疗费,工人维权特别是职业病、工伤认定流程相当繁琐,有的患者苦于没有证据,甚至同意开胸验肺,因为工人申请尘肺病等职业病鉴定是其唯一的活路,甚至是整个家庭的希望。

企业举报医生确实存在打击报复可能性,尘肺病诊断存在很大误差,有些病在医学上诊断为尘肺病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又有争议,医生倾向于患者(工人)一方并无直接过错,企业一方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通过民事诉讼等渠道解决,完全可以纠正,没必要动用公权力恶意报复。如果要求尘肺病诊断率百分之一百,那么能够合格的患者有多少呢?工人生命健康权谁去维护呢?

据观察网报道,本案当中公安机关最初以医生涉嫌经济诈骗罪为由调查医生,但是却没有发现任何工人与医生利益输送的证据,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之后又以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将涉案医生长期羁押在看守所。到底是诊断误差还是严重失职,我们期待法院给医生一个公正的判决。

医生不是神,他们的职业就是救死扶伤,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得以康复、延续的唯一希望,如果连医生基本的职业安全都无法保障,我们普通老百姓,怎么还能期待有更好的医疗服务?工人为了挣一些血汗钱,由于严苛尘肺病诊断标准,可能工人所挣的钱连看病续命的费用都不够,我们社会是不是该反思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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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道


因为“尘肺病诊断误差,贵州三位医生被视为“严重不负责任”而定罪,并以“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罪名羁押7个多月。

如何看待这起事件?

本问答里有几位法律专家从法律的角度对该起事件当中,就警方对三位医生出具的鉴定意见结论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鉴定程序提出了质疑,本人不是法律专家,但法律专家对这起案例的法律解释还是看得懂的,我归纳一下本问答里面几位法律专家有关法律方面的观点。

一,公安机关对该案以涉嫌诈骗国家社保基金的经济诈骗罪立案侦查,适用法律不当。三名医生没有直接故意的串通、捏造事实、骗取钱财的事实,何来“诈骗罪”一说?

二,警方重新鉴定抽取胸片样本的客观性、合理性以及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存疑。

警方先是以“诈骗罪”逮捕医生,可却无法拿出证明诈骗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改为“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依据就是对三名医生过去鉴定的高千伏胸片等病历档案重新鉴定,警方从1353份病历档案中,抽取了547份被诊断为尘肺病的胸片进行了重新鉴定,但抽取样本存在客观性、合理性的问题,547份样本的抽取是随机性还是有针对性的?这547例样本是否就一定能反应出1353例病例的真实情况?警方在重新鉴定过程中是否做到了程序合法?

三,本人虽然不是法律专家,但也懂得法律的“谦抑性”。

所谓“谦抑”,是刑法学术语,又称必要性原则,是定罪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它是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刑法谦抑性表现在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宽容性。

警方对三名医生做出“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定罪,是建立在重新鉴定的基础上,而重新鉴定无论在样本抽取的合理性、客观性以及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上都存在质疑,在“重新鉴定”存疑的前提下,警方认定“三位医生造成了国家3000万社保资金流失”当然就缺乏内在的必要的逻辑联系,请问,这样的认定遵循了法律的“谦抑性”吗?


下面我从医学的角度谈谈本人的看法。

影像学的诊断与鉴别诊断除要求医生掌握现代医学影像设备原理和医学成像理论与影像诊断的知识以外,与医生的经验也有很大关系,影像学(X线胸片)的诊断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包括,设备成像性能、机器伪影、设备监测值导致的误判;读片方式的影响如室内环境照度和管片灯照度等因素,都会影响对病变的细微观察与判断;各人的基础知识、技术水平和经验对正确的影像学诊断也十分重要。根据全国职业病医师培训考核指定教材《尘肺病》第五章第六节中:在一组专家的读片中,发生读片差异的范围为18.8%~33.2%,这个读片差异的数值范围可视为一种正常的误诊范围。如果将警方重新鉴定的393份误诊与1640份确诊病例计算,其实这一千多病例的误诊率只有23%,这,其实是一个合理的误诊范围。

医学本来就是一门不确定的科学,包括影像学诊断在内的临床检验结果、临床医学诊断等漏诊误诊在所难免,一旦有误诊,就是“严重不负责任”,就涉嫌“诈骗罪”,就“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谁还愿意当医生?谁还敢当医生?

如此的判罚,难道是想把医生赶尽杀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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