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如何看待因塵肺病診斷誤差,貴州三位醫生被以“失職罪”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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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摘選自鳳凰網):

  • 2016年,人社部門收到企業舉報,舉報貴州航天醫院塵肺病診斷醫生與工人存在“利益關係”,將“非塵肺病”勞動者診斷為“塵肺病”。之後,貴州省人社廳將此事向貴州省公安廳報案,隨及成立了專案組。
  • 2016年8月,公安機關對黃亨平和另一位羅姓醫生以涉嫌詐騙國家社保基金的經濟詐騙罪立案偵查。
  • 同年12月28日,貴州省人社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公安廳三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防範和打擊以虛假職業病詐騙社會保險基金犯罪行為的緊急通知》。
  • 2017年1月8日,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向媒體發佈消息,稱有個別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為謀取利益,出具虛假塵肺病診斷結論,相關人員以此診斷結論向人社部門辦理工傷認定並申請工傷保險待遇,造成社會保險基金的重大損失。
  • 讓人費解的是,在這樣高調的定性後,公安機關偵查一年多,在未找到黃亨平等二位醫生“涉嫌社保資金詐騙案”的證據後,卻將案由變更為“涉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將醫院塵肺病診斷小組的張曉波、董有睿兩位醫生,加入到“失職罪”的辦案對象中。
  • 三名醫生分別被羈押在貴州省遵義市第二看守所和遵義市播州區看守所,至今已經7個月有餘。

個人看法:

首先沒有失職罪這個罪名,正確的說法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從罪名來看:該罪名成立的前提條件就是人員確實存在嚴重失職造成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行。

那麼回到問題上面來,就需要理清楚該案中幾位醫生的行為究竟是不是失職?這就要牽扯到塵肺病的診斷問題上面來,從目前得知的信息來看:

《醫師報》2018年3月22日刊登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塵肺病診療專家委員會委員、上海肺科醫院毛翎主任《塵肺病診斷中差異率客觀存在》一文指出,在塵肺病診斷中,讀片差異是客觀存在的現象,只是差異大小的問題。即使是我國最權威的塵肺病專家,也會存在差異率的問題,越是位高權重的專家,越是會承認讀片差異率的存在。“同一位醫生在不同的時間段讀同一個片子也會產生不同的看法,讀片者之間的專業水平差距越大,差異率也會越高,這是很正常的現象。”

在全國職業病醫師培訓考核指定教材《塵肺病》第五章第六節中找到一組數據:在一組專家的讀片中,發生讀片差異的範圍為18.8%~33.2%,若比較經驗不多和經驗最多的讀片者之間的讀片差異則可達75.6%。若比較經驗較多和經驗最多者之間的讀片差異則為30.2%。讀片者自身差異為6%~16%,平均12.5%。在評定塵肺有無進展時,如將胸片按日期排序連續讀片時的差異為14%,而將各片混合後單片讀片時的差異為29%。

正因為如此,《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中才要求塵肺病診斷需要3人以上單數醫生進行集體診斷和診斷機構審核制度,以及在出現爭議時的兩級鑑定制度,3人以上集體診斷,也是基於消除讀片差異的重要考慮。

據此可以看出來,對於塵肺病讀片的差異率是客觀存在的,這就造成一個問題,本案當中的讀片差異率究竟算不算合理範圍?這個其實主觀是沒辦法判斷的,本身所謂的差異率也只是一組數據中進行對比得出的,這還需要結合不同的情況來區分,所以對於本案而言其中的差異率是否算作失職?這個就要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了。但是筆者並不是專業的醫生,對該部分沒有發言權。

但是從醫學的角度來說,如果存在差異率的情況下,怎麼認定失職是個主觀問題,而不是客觀問題了,對於本案當中的失職我認為仍然有待於進一步權威部門的認定才能做出最終的確認。

從醫學發展的角度來說,存在差異率就必然存在錯賠的情況,但是如果一棒子都要求不允許出現差異率不太科學,只有衡定好醫學錯誤與國家成本之間的關係,才能讓更多的醫生能夠安心工作。


麋鹿說法


作為一名醫生,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看到這個新聞,作為一名醫務工作者,我感覺很氣憤,也很難過,三位醫生只不過是正常的從事自己的工作,在履行自己職責的時候,被以塵肺病診斷中客觀存在的診斷讀片差異視為醫生“嚴重不負責任”而定罪。

請大家給翻譯一下,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意思就是醫生讀片不能存在差錯,你只要讀片有錯誤,你存在誤診,你就犯錯誤了,你就要坐牢了。按照這個邏輯,那全世界的醫生都要去坐牢了,因為沒有任何一個醫生能做到100%的診斷準確率,能做到100%的都是騙人的,只有那些江湖神醫可以,“老軍醫”可以。

人體是非常複雜的,很多疾病的發病原因和機理都沒有完全搞清楚,更不用說診斷和治療了,醫學的發展就是建立在不斷“犯錯誤”的基礎上,從我們現在來看,很多患者都能夠治癒,以前一個流感爆發,就能夠導致上千萬的人類喪命。現在,我們已經能夠很好的控制流感了。

即使在醫學最發達的美國,醫生在診療過程出現差錯的概率也高達20%。在美國急診室50%的過度檢查、30%的漏診屬於“合理”範疇。醫生是可以也是允許犯錯的。

雖然說醫生允許犯錯,但是不能夠故意犯錯,不能夠做有悖於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的事情,你的醫術有限可以,但是醫德醫風不能出問題。

希望國家的法律能夠還醫生以公道,不要讓全國的醫護人員都傷心,我們要承認,醫學是可以犯錯的,希望這是第一個,也是最後一個這樣的案件。


普外科曾醫生


我是涉案醫生董有睿的辯護人。本案案發的原因是社保基金流失的問題,但社保資金流失能直接與醫生診斷劃等號嗎?社保資金的賠付需要層層把關,這其中涉及醫生、社保局、工傷管理部門、用人單位等,顯然醫生診斷與社保賠付沒有直接、必然的因素,不能因為醫生做了診斷就由醫生來承擔責任。

假如醫生違規操作,並有證據證明收受患者好處,形成利益鏈,那麼醫生應該受到相應法律處罰。如果一名醫生的執業行為遵守了規章制度和程序,僅僅是因為學術水平和經驗問題,做出了可探討的診斷結果,就要因此被認為是犯罪,這將給整個醫生群體帶來極大的壓力,並可能造成人人自危的狀況。而一旦醫生“人人自危”,採取自我保護的方式行醫,那麼最終受害的還是患者。


張世國律師


此事發生在貴州,2016年時某企業舉報,貴州航天醫院塵肺病診斷醫生與工人存在“利益關係”,將“非塵肺病”勞動者診斷為“塵肺病”,從而配合勞動者騙取社保基金。

之後,貴州省人社廳將此事向貴州省公安廳報案,隨及成立了專案組。


最開始以“詐騙罪”被拘留,後以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被逮捕

2016年8月,公安機關對該案以涉嫌詐騙國家社保基金的經濟詐騙罪立案偵查。

詐騙罪在客觀行為上,要求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比如該案的舉報中,如果是以詐騙罪立案,則調查的方向就應該是醫生和體檢勞動者串通,醫生故意作出錯誤的“塵肺病”診斷,勞動者因為這份錯誤的診斷,拿到社保基金和相關的補助,醫生和勞動者分享利益。

如果存在詐騙犯罪事實,要抓的人,可能就不止醫生,還是有與其串通的勞動者。

因為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是直接故意的捏造事實、騙取錢財。當然,在實際的辦案中,主觀方面是否故意,是一種內心狀態,無法直接觀感,除了通過被告人、證人的口供可以核實,還可以通過相關轉賬記錄、錄音錄像等證據核實存在串通、捏造事實、騙取財物的事實,但是,回到本案中,沒有。

為何可以確定沒有類似證據?


因為警方變更罪名了。

在立案接近一年以後的2017年6月29日,黃亨平醫生被遵義市播州區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罪刑事拘留,之後於7月6日取保候審,但在11月1日以涉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執行逮捕。


何謂“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所謂“涉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規定在刑法第168條,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何會變更罪名?

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警方無法拿到證明詐騙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既沒有拿到醫生和體檢勞動者串通的證據,也沒有拿到醫生故意作出虛假診斷的證據。

所以辦案機關的偵查思路就發生了變化,即:既然不是故意,那就是失職

此前,貴州航天醫院共進行了10708人次的高千伏胸片檢查,進入到有塵肺病資質的專家診斷2274例,確診塵肺病患者1640例,確診無塵肺(含觀察對象)634例。公安機關調走其中1353例患者的高千伏胸片等病歷檔案。

之後,警方從1353份病歷檔案中,抽取了547份被診斷為塵肺病的胸片進行了重新鑑定和新增鑑定,結論是,其中393人無塵肺病、有塵肺病僅為42人,也就是說,在這547份重新鑑定的胸片中,診斷讀片差異率高達92.3%,通俗而言,鑑定意見的結論是,誤診率達到了92.3%。

公安機關將上述鑑定和診斷之間的差異認定成是醫生過失造成的結果,並由此計算賠付,認為三位醫生造成了國家3000萬社保資金流失。


關鍵問題1:警方的鑑定意見,是否具有客觀性?

首先的問題是,警方重新鑑定547份塵肺病胸片,是從1353份患者胸片檔案中抽取的,這種抽取的標準如何,是隨機抽取,還是刻意抽取部分有問題胸片?另外,547份胸片報告,能否代表1353份胸片檔案的誤診率?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的核實。因為在極端的情況下,547份確診塵肺報告中,有393份是誤診塵肺病鑑定,但是如果是1353份確診報告中,有393份無塵肺病,誤診率就是29%;如果393份誤診和航天醫院1640份確診檔案計算,誤診率就是23%,所以,警方出具的鑑定意見結論,診斷讀片差異率高達92.3%是否客觀,還有點進一步的質證。質證的關鍵,就看該份鑑定意見的抽樣是否符合法定的鑑定程序,是否能客觀體現客觀的誤診率?

比如根據全國職業病醫師培訓考核指定教材《塵肺病》第五章第六節中:在一組專家的讀片中,發生讀片差異的範圍為18.8%~33.2%,我們可以將該發生讀片差異的範圍視為一種正常的誤診範圍,考慮到醫生經驗、胸片質量、讀片條件的不同,誤診率更高都有可能。


關鍵問題2:即便出現高誤診率,能否認定為醫生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

認定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

回到本案中,能否單憑胸片的讀片差異就認定醫生嚴重不負責任?即便出現了比較高的診斷讀片差異率,能否就輕易認定為一種嚴重失職行為?醫生作出塵肺病診斷,是否還有其他的依據?如果醫生作出確診判斷,還會綜合其他各種體檢數據進行考量,就不應該把誤診和胸片讀片差異聯繫起來。在醫學界,胸片讀片差異與醫生的經驗、讀片環境息息相關,如果僅僅是讀片差異就判定一個醫生是否嚴重不負責,憑據是否太過單薄?


是否還有其他證據證明醫生失職?

另外,本案是否還有其他關鍵證據證明醫生嚴重不負責任?胸透讀片的結論與塵肺病診斷的結論之間是否還存在其他因素影響?相關的涉案醫生是否有其他嚴重失職的行為?或者是否有證據能證明涉案的醫生在本案中盡心盡責?是否存在有利於涉案醫生的證據?


我們拭目以待。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鴻茅藥酒事件剛剛告一段落,又傳來了貴州三位醫生被以“失職罪”逮捕的消息。

被捕的黃亨平、張曉波、董有睿三位醫生均具備塵肺病診斷資質,是貴州航天醫院塵肺病診斷小組成員,而該院是貴州省遵義市唯一開展職業性塵肺病診斷的醫院,且只有該院可以接受外地勞動者體檢。

事件的起因是有企業向人社部門舉報貴州航天醫院塵肺病診斷醫生與工人存在“利益關係”,將“非塵肺病”勞動者診斷為“塵肺病”。之後,貴州省人社廳將此事向貴州省公安廳報案,隨及成立了專案組。

從2012年至2016年,貴州航天醫院共進行了10708人次的高千伏胸片檢查,進入到有塵肺病資質的專家診斷2274例,確診塵肺病患者1640例,確診無塵肺(含觀察對象)634例。公安機關調走其中1353例患者的高千伏胸片等病歷檔案。
2017年10月初,遵義市播州區公安局在傳喚問訊中,向醫生出具了一份鑑定意見通知書,這份鑑定意見通知書顯示:指派/聘請有關人員對三位醫生作的547人的塵肺病診斷進行了重新鑑定和新增鑑定,其中393人無塵肺病、111人胸片質量不合格,1人待定,有塵肺病僅為42人。——這意味著,診斷讀片差異率高達92.3%。公安機關將上述鑑定和診斷之間的差異認定成是醫生過失造成的結果,並由此計算賠付,認為三位醫生造成了國家3000萬社保資金流失。

據此,三名醫生分別被羈押在貴州省遵義市第二看守所和遵義市播州區看守所,關押了7個月有餘。

令人費解的是,公安機關為什麼只抽取了2274例中的1353例,又從1353例中抽取了547例,然後得出差異率高達92.3%的結論,公安機關有對職業病做出鑑定的資質和能力嗎?

事件的結果是:

這家遵義市唯一可以做職業病檢查的醫院,在此事件發生後,2016年11月,被終止了職業病診斷業務,2018年1月終止職業病體檢。從每天300人到500人來檢查職業病,到現在完全停擺了。

現在,可謂是實現了多方共贏:

一、企業可以避免了對塵肺病職工的高額賠付(企業用心良苦,沒白舉報)。

二、社保可以節省大批用於塵肺病治療的費用(社保與企業真的是心心相印)。

三、公安機關可以震懾刁民的敲詐勒索,更好地為企業和社保“保駕護航”。

只是犧牲掉了三名醫生,更可憐的還是那些得了塵肺病的最底層的勞動者,他們如今真的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得了塵肺病不但喪失了勞動得力,而且得不到診斷和治療,只能在絕望中死去。



案件發生之初,警方並非以“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為由進行立案偵查,而是以涉嫌詐騙國家社保基金的經濟詐騙罪立案偵查。

經舉報涉經濟詐騙犯罪:

2016年,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收到某企業舉報,稱貴州航天醫院沈飛並診斷醫生與工人存在“利益關係”,將“非塵肺病”勞動者診斷為“塵肺病”,之後貴州省人社廳將此事向貴州省公安廳舉報,之後省公安廳成立專案組偵辦此案;

2016年8月,公安機關對黃亨平和另一位羅姓醫生以涉嫌詐騙國家社保基金的經濟詐騙罪立案偵查;

同年12月28日,貴州省人社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公安廳三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防範和打擊以虛假職業病詐騙社會保險基金犯罪行為的緊急通知》

2017年1月8日,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向媒體發佈消息,稱有個別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為謀取利益,出具虛假塵肺病診斷結論,相關人員以此診斷結論向人社部門辦理工傷認定並申請工傷保險待遇,造成社會保險基金的重大損失。

此時,不論是貴州省公安廳、人社局,還是衛計委,都篤信涉案的醫生此舉,確為與勞動工人“串通”,合謀詐騙國家社保基金的經濟詐騙犯罪。

涉嫌罪名由詐騙轉為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在刑事立案偵查後大約一年左右的時間,2017年6月29日,黃亨平醫生被遵義市播州區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罪刑事拘留,之後於7月6日取保候審;

但在2017年11月1日以涉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執行逮捕。

一、公安機關為何要變更罪名?

案發之初,2016年8月貴州警方以涉嫌騙取社保基金的經濟詐騙犯罪對黃亨平等醫生進行立案偵查,直到一年左右,公安機關卻將涉案罪名予以變更,那麼為何公安機關會作出樣的決定?

經濟詐騙犯罪,與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在《刑法》分則中是截然不同的兩種犯罪行為,在詐騙犯罪中,要求行為人具有以下的邏輯關係:

主觀上:要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客觀上:

  1. 要求行為人具有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2. 被害人因為捏造事實、隱瞞真相而陷入錯誤的認識;

  3. 被害人基於錯誤的認識而對財產作出處分行為。

在本案中,自國家社保基金處獲取社保賠償的主體為進行塵肺病診斷的勞動工人,如果認定涉案的黃亨平等醫生構成詐騙犯罪,那麼就必須將黃亨平等醫生的行為,與勞動工人的行為視為同夥、合謀。

也就是說,警方必須找到黃亨平等醫生,與勞動工人串通、合謀騙取社保基金,並約定分贓的切實證據,才能夠認定黃亨平醫生與勞動工人共同構成詐騙犯罪。

反過來說,如果警方無法獲取上述證據,無法證明黃亨平醫生從該行為中足以獲取利益,無法證明黃亨平醫生與勞動工人有共同的預謀,則無法認定其構成詐騙罪。

事實上,警方最終並沒有找到此類相關證據,因此據以證明黃亨平醫生涉嫌詐騙犯罪的證據就不足以成立,於是,只有在其他罪名方面嘗試有所突破。

二、何為“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在《刑法》中,大多數的“失職”犯罪,都是過失類犯罪,但本罪在包含了過失犯罪的同時,也涵蓋了間接故意的犯罪行為類型,如“濫用職權”和“徇私舞弊”的描述。

在間接故意的行為中,本罪並不需要行為人為自身獲取利益,即便無所圖,只要在濫用職權行為中,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都可以構成本罪。

這也就是貴州警方的思路:

既然無法找到詐騙犯罪中串通合謀的證據,那麼就單獨追究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行為。

所以,在黃亨平等三名醫生診斷塵肺病的過程中,是否存在嚴重不負責任、濫用職權,或是徇私舞弊的行為。

所以本案的關鍵,就是黃亨平等醫生診斷看片的誤差,是否超過了醫學允許的限度。

三、黃亨平等三名醫生診斷看片的差異率,是否嚴重超過了正常誤差?

全國職業病醫師培訓考核指定教材《塵肺病》第五章第六節中對於塵肺病讀片的差異範圍給出過一個數據:

在一組專家的讀片中,發生讀片差異的範圍為18.8%~33.2%,若比較經驗不多和經驗最多的讀片者之間的讀片差異則可達75.6%。若比較經驗較多和經驗最多者之間的讀片差異則為30.2%。讀片者自身差異為6%~16%,平均12.5%。
在評定塵肺有無進展時,如將胸片按日期排序連續讀片時的差異為14%,而將各片混合後單片讀片時的差異為29%。

從上述數據上看,塵肺病診斷看片的差異率存在相當明顯的幅度範圍,對此,上海市肺科醫院塵肺病科毛翎主任表示:

塵肺病診斷確實存在差異率,不僅中國專家關注差異率,國外也關注,醫生的讀片技術、讀片經驗、片子質量、觀片燈亮度、環境因素等都可能對結果有影響,因此職業病診斷要求組織三名以上單數職業病診斷醫師進行集體診斷,並且參加診斷的職業病診斷醫師不能棄權。我不知道公安機關選的五百多份重新診斷的病例是怎麼選擇的,但差異率高達90%多,不能不懷疑統計方法有問題。”
塵肺病讀片差異率主要集中在0+和1期的範圍內,到了塵肺病二期和三期的時候差異率就相當低了。毛翎主任表示,如果只把0+和1期的篩選出來評價差異率,那肯定會相當高。

本案中,從2012年至2016年,貴州航天醫院共進行了10708人次的高千伏胸片檢查,進入到有塵肺病資質的專家診斷2274例,確診塵肺病患者1640例,確診無塵肺(含觀察對象)634例。

公安機關調走其中1353例患者的高千伏胸片等病歷檔案。

2017年10月初,遵義市播州區公安局在傳喚問訊中,向醫生出具了一份鑑定意見通知書,這份鑑定意見通知書顯示:指派/聘請有關人員對三位醫生作的547人的塵肺病診斷進行了重新鑑定和新增鑑定,其中393人無塵肺病、111人胸片質量不合格,1人待定,有塵肺病僅為42人。這意味著,診斷讀片差異率高達92.3%。

公安機關將上述鑑定和診斷之間的差異認定成是醫生過失造成的結果,並由此計算賠付,認為三位醫生造成了國家3000萬社保資金流失。

單從數據上看,黃亨平等三名醫生的誤差率明顯超過了合理的範圍,但這裡還需要注意一個問題:

貴州警方採集樣本的方式是否存在疑問?

在統計學中,抽取樣本的方式應當是從所有樣本中隨機抽取,貴州警方在全部1353例診斷為塵肺病的樣本中,抽取547人的診斷進行鑑定。

在這547例樣本中,警方採集樣本的方式是否公開透明?如果在選取樣本過程中,帶有主觀意圖的對樣本進行分類選取,選擇出容易具有差異的一部分樣本,之後針對該部分樣本進行鑑定,那麼最終的結果必然誤差率極高。

就如毛翎主任所說,如果在大數據樣本中,全部選擇0+和1期的患者資料,那麼存在誤差的概率就遠遠高於從全部樣本中採樣的概率。

所以,本案的關鍵問題之一,就在於警方對於樣本採集的過程,是否存在疑問,是否符合正常的樣本採集方式。

四、即便黃亨平等三名醫生客觀上存在極大的誤差率,是否就可以據此認為其構成失職犯罪?

我們姑且假設警方在樣本採樣過程中不存在任何問題,黃亨平等三名醫生客觀上確實有超出合理範圍的差異,但能否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仍然不能一概而論。

在本罪規定中,規定主觀方面的三種形態:嚴重不負責任、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但並沒有將國有事業單位人員的經驗、技術和專業能力包含進去。

也就是說,如果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是因為經驗不足、技術不達標、專業能力欠缺等原因,而非不負責任等原因而造成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依然不宜認定為本罪。

在本案中,塵肺病的診斷過程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和誤差率,即便對於長期從事塵肺病診斷的專業醫生而言,也依然很容易出現診斷失誤。如果黃亨平等三名醫生,由於專業能力等因素,造成樣本數據出現較大的差異率,充其量只能視為不稱職,而不應當用刑法的大棒給予處罰。

目前貴州公安和司法機關並未針對本案給出更多的信息披露,用以證明黃亨平等三名醫生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黃亨平等三名醫生是否具有客觀上的失職行為,目前仍不得而知,惟有繼續等待本案的進一步進展。


高萌Goal


我仔細看了相關的報道,報道不是很全面。就現有報道來說,採訪的對象是醫院,嫌疑人的辯護律師,嫌疑人的近親屬,與嫌疑人存在一定的利害關係,對於偵查機關,則沒有進行採訪,可以說報道是預設了立場的。因此,按照新聞的要求來衡量,這樣的報道根本不能公開發表,但是可以作為反映情況的內參發表。關於三名醫生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該採取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是有明確規定的,公安機關決不會僅依靠讀片作為證據採取強制措施。即算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檢察機關的審查部門也會退回補充偵查。可能非法律專業的人不清楚,但法律專業出身的都知道,任何案件的證據決不會是孤證,只有在合法的各種證據組成證據鏈,能夠相互映證,能夠客觀真實反映案情,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就本案來說,我認為偵查機關應該還有其他的證據,但是新聞沒有報道出來,從而將輿論影響到把矛頭指向執法部門,這是很不好的。可能上述報道作為內參發表更適合。對於本案的偵查,我覺得,即算是三人確已構成犯罪,仍然以採取秘密偵查手段為主,採取強制手段放在最後可能更好。


林蔭道上行路人


現代醫學正式發展起來也不過百年吧?醫生的準確率能高達100%嗎?

現在科學發展尚且在努力,憑什麼要求醫生擁有超越時代的能力?

社會快速發展,交通興旺發達,此之種種帶來的負面影響最終也實實在在地反映在了人類健康上。

繁雜的病情、相似的症狀仍然侷限了醫生的認知。

舉個栗子,眼科疾病青光眼便是其一,青光眼早期沒有任何症狀,而待眼壓急性升高時才會出現眼紅眼痛視物模糊,不過此時已經需要急救。

寄生蟲疾病也同樣難以診斷,如弓形蟲引發的流感、發燒、發冷,班氏絲蟲也同樣會導致發燒、發冷、皮膚感染(嚴重時導致象皮病),這都能夠輕鬆阻擾一個醫生的判斷。

同樣的症狀卻對應不同的症狀,這個時候就需要更多的數據支撐,所以需要拍片子、需要化驗、尿檢。

有的時候一個普通咳嗽都要做一遍全身體檢,為什麼?就是為了避免誤診。

但即使這樣,醫生仍然可能誤診。

只要侷限診斷情況的不是醫生的良知,就不該判罪。真正的侷限是客觀存在的,是科學技術的不足,是千萬科學家非常努力但仍未觸及的領域。

就像手術有成功率,診斷也有正確率,以此定罪太過苛求了。


SME科技故事


醫生看片不準算不算犯罪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本案很顯然是因企業向公安部門舉報,醫生就被刑事追責。

塵肺病診斷證明直接影響工人是否構成工傷以及工傷等級,直接影響工人能否獲得應有的賠償。根據《工傷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患塵肺病工人多見於從事粉塵工作如建築、裝修等行業,塵肺病多以肺癌、肺結核、胸膜間皮瘤、慢性肺心病呈現。去申請塵肺病的工人多數已經患病、家庭困難,無力承擔相應的醫療費,工人維權特別是職業病、工傷認定流程相當繁瑣,有的患者苦於沒有證據,甚至同意開胸驗肺,因為工人申請塵肺病等職業病鑑定是其唯一的活路,甚至是整個家庭的希望。

企業舉報醫生確實存在打擊報復可能性,塵肺病診斷存在很大誤差,有些病在醫學上診斷為塵肺病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又有爭議,醫生傾向於患者(工人)一方並無直接過錯,企業一方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鑑定,通過民事訴訟等渠道解決,完全可以糾正,沒必要動用公權力惡意報復。如果要求塵肺病診斷率百分之一百,那麼能夠合格的患者有多少呢?工人生命健康權誰去維護呢?

據觀察網報道,本案當中公安機關最初以醫生涉嫌經濟詐騙罪為由調查醫生,但是卻沒有發現任何工人與醫生利益輸送的證據,被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之後又以涉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將涉案醫生長期羈押在看守所。到底是診斷誤差還是嚴重失職,我們期待法院給醫生一個公正的判決。

醫生不是神,他們的職業就是救死扶傷,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得以康復、延續的唯一希望,如果連醫生基本的職業安全都無法保障,我們普通老百姓,怎麼還能期待有更好的醫療服務?工人為了掙一些血汗錢,由於嚴苛塵肺病診斷標準,可能工人所掙的錢連看病續命的費用都不夠,我們社會是不是該反思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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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道


因為“塵肺病診斷誤差,貴州三位醫生被視為“嚴重不負責任”而定罪,並以“涉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罪名羈押7個多月。

如何看待這起事件?

本問答裡有幾位法律專家從法律的角度對該起事件當中,就警方對三位醫生出具的鑑定意見結論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鑑定程序提出了質疑,本人不是法律專家,但法律專家對這起案例的法律解釋還是看得懂的,我歸納一下本問答裡面幾位法律專家有關法律方面的觀點。

一,公安機關對該案以涉嫌詐騙國家社保基金的經濟詐騙罪立案偵查,適用法律不當。三名醫生沒有直接故意的串通、捏造事實、騙取錢財的事實,何來“詐騙罪”一說?

二,警方重新鑑定抽取胸片樣本的客觀性、合理性以及鑑定程序的合法性存疑。

警方先是以“詐騙罪”逮捕醫生,可卻無法拿出證明詐騙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改為“涉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依據就是對三名醫生過去鑑定的高千伏胸片等病歷檔案重新鑑定,警方從1353份病歷檔案中,抽取了547份被診斷為塵肺病的胸片進行了重新鑑定,但抽取樣本存在客觀性、合理性的問題,547份樣本的抽取是隨機性還是有針對性的?這547例樣本是否就一定能反應出1353例病例的真實情況?警方在重新鑑定過程中是否做到了程序合法?

三,本人雖然不是法律專家,但也懂得法律的“謙抑性”。

所謂“謙抑”,是刑法學術語,又稱必要性原則,是定罪的基本原則之一,指用最少量的刑罰取得最大的刑罰效果。它是指立法機關只有在該規範確屬必不可少――沒有可以代替刑罰的其他適當方法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違反法秩序的行為設定成犯罪行為。刑法謙抑性表現在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寬容性。

警方對三名醫生做出“涉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定罪,是建立在重新鑑定的基礎上,而重新鑑定無論在樣本抽取的合理性、客觀性以及鑑定程序的合法性上都存在質疑,在“重新鑑定”存疑的前提下,警方認定“三位醫生造成了國家3000萬社保資金流失”當然就缺乏內在的必要的邏輯聯繫,請問,這樣的認定遵循了法律的“謙抑性”嗎?


下面我從醫學的角度談談本人的看法。

影像學的診斷與鑑別診斷除要求醫生掌握現代醫學影像設備原理和醫學成像理論與影像診斷的知識以外,與醫生的經驗也有很大關係,影像學(X線胸片)的診斷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包括,設備成像性能、機器偽影、設備監測值導致的誤判;讀片方式的影響如室內環境照度和管片燈照度等因素,都會影響對病變的細微觀察與判斷;各人的基礎知識、技術水平和經驗對正確的影像學診斷也十分重要。根據全國職業病醫師培訓考核指定教材《塵肺病》第五章第六節中:在一組專家的讀片中,發生讀片差異的範圍為18.8%~33.2%,這個讀片差異的數值範圍可視為一種正常的誤診範圍。如果將警方重新鑑定的393份誤診與1640份確診病例計算,其實這一千多病例的誤診率只有23%,這,其實是一個合理的誤診範圍。

醫學本來就是一門不確定的科學,包括影像學診斷在內的臨床檢驗結果、臨床醫學診斷等漏診誤診在所難免,一旦有誤診,就是“嚴重不負責任”,就涉嫌“詐騙罪”,就“涉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誰還願意當醫生?誰還敢當醫生?

如此的判罰,難道是想把醫生趕盡殺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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