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會使人民更幸福

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會使人民更幸福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

水到渠成

“這標誌著我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時間節點、步驟進程及最終方案已經水落石出,接下來就是具體實施,付諸行動,這是一件令人振奮的十分重大的民生政策。”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中國養老金融50人論壇核心成員董登新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通知》要求著力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問題,圍繞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目標,堅持促進公平、明確責任、統一政策、穩步推進的基本原則,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作為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第一步,均衡地區間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負擔,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

記者瞭解到,近年來,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覆蓋面不斷擴大,參保人數不斷增加,待遇水平穩步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制度已普遍建立,政策體系不斷完善。2017年,全國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3.3萬億元,總支出2.9萬億元,年末累計結餘4.1萬億元,可支付17.4個月。養老保險制度總體運行平穩、基金支撐能力較強,能夠保證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髮放。但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快發展、就業多樣化、經濟發展不平衡等原因,地區間撫養比差距擴大,省際之間養老保險基金負擔不平衡的問題越來越突出,靠省級統籌難以解決,需要進一步提高統籌層次,在全國範圍對基金進行適度調劑。

董登新認為,從《通知》及人社部答記者問的相關內容,可以梳理出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三步走”的清晰思路及實施步驟:第一步,從2018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中央調劑制度;第二步,截至2020年底,全面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也就是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收統支,結束地(市)或縣(市)統收統支的歷史;第三步,從2021年開始,正式實現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這應該是最後的“臨門一腳”。

“普惠式”撥付

《通知》明確,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在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礎上,建立養老保險中央調劑基金,對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適度調劑,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髮放。

董登新認為,這具有雙重含義,它既考慮了全國各省工資水平的差異,同時也考慮了應保人數(而不是實際參保人數),這有利於督促或倒逼地方政府在養老保險擴面及保費徵繳上加大工作力度,真正落實應保盡保、全民參保的計劃。實際效果將是工資水平高的省份、應保人數多的省份,上繳總額就會大;相反,工資水平低的省份、應保人數少的省份,上繳總額就會小。

在董登新看來,中央調劑基金撥付並非只是養老金存在收支缺口的省份獨享,而是一種“普惠式”撥付,全國各省均可同時享受中央調劑基金按各省離退休人頭及全國統一計算的人均標準進行全面撥付,實際效果將是離退休人數多的省份得到的撥付資金也多;相反,離退休人數少的省份得到的撥付資金就少。

“中央調劑基金的上解與下撥是一種折中式‘調劑’,它既不是單純地對養老負擔相對較輕省份的‘剝奪’,也不是單純地對養老負擔相對重省份的‘救濟’,這種在全國各省之間的有限調劑是阻力最小的,也是矛盾最小的,而且更易於實施執行。”董登新進一步強調。

《通知》指出,要健全保障措施,確保制度順利實施。第一就是要完善省級統籌制度,推進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工作。

“實際上,對於大多數省份來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仍然停留在地級市或縣(市)一級統收統支,大多數省份仍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全省統收統支’。名義上的省級統籌必須儘快過渡到真正意義上的‘全省統收統支’,這一過渡期將決定了中央調劑制度的存在價值及存在時間。只有當全國各省完全實現‘省級統收統支’之後,我們才能正式過渡到全國統籌,並同時關閉中央調劑制度。”董登新表示。

中央調劑基金會不會增加企業和個人的負擔,影響退休人員的待遇?針對這個問題,董登新表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資金調劑不會增加老百姓負擔,也不會增加企業和個人的負擔,不會影響退休人員的待遇。全國統籌將能更好地發揮全國統收統支的規模效應,並能有效保障基金支付能力的可持續,民生福利將會更公平,人民將會更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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