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西方法庭中的陪审团到底是个什么角色?那么法官只是个主持吗?

咻哔嘟哗哦嘢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脱胎于英国。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确立了陪审团制度。英国人相信民众的自治能力,相信普通人的良知和判断力,他们认为,普通人人基于常识和人情物理的判断,可能比死抠字眼的法官和律师的判断更合情合理。日本学者池田荣说,“英国人相信普通判断力优越于科学知识,他们厌憎所谓‘有学识的傻瓜’。由此产生……业余者统治。”

基于宗教的原因,这些由普通人组员成的陪审团在审判前要对上帝宣誓,因此陪审团的意志被认为就是上帝的意志。有的时候,陪审团基于良心和情感,给出的审判结果与国王的法律相冲突,但上帝主持下的裁决不容置疑,结果仍然要得到认可。这样,陪审团或者说民众的意志在司法实践中就高于国王,也高于法律。(参考郭光东《陪审团的历史与价值》)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继承了这一点。美国的陪审团组成看起来非常随意,成员五花八门,肤色各异,不管你有没有职业,也不管你是什么文化水平。为什么呢?因为原则上只要是案发地法院的管区之内,年满十八岁以上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当陪审员。为了公正,法官在初选陪审团成员时,通常会从选举站的投票名单或者电话号码本上随机选择。这年制度的目的,就是把“街上的普通人”提升为法官。最后就是这些“外行”,这些乌合之众,成了“法官之上的法官”,他们的秘密会议法官不得参加,他们的裁决就是终审,法官不得撤销陪审团的裁决。因此,法官在法庭上只是配角,只是一个主持人,而不是主角。

美国人之所以崇尚陪审制度,是因为美国人相信民众的自治能力,相信普通公民的良知和判断力,他们认为,普通公民要比政府官员更为公平和认真,看起来非常专业的法律根本上不过是人情物理。因此反过来,美国人素来不太信任政府官员包括法官,他们认为,陪审团制度可以防止法官滥用权力。因此基于对陪审团制度的信赖,美国人将这一制度写入了的《宪法》。《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劾案之外,均应由陪审团作出。”


张宏杰


题主在这个问题上有误解。并不是所有的“西方法庭”都有陪审团,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分为两个大的系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只有英美法系才有陪审团的概念。

(是陪审员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所以律师的工作就是说服那些陪审员)

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负责裁定被告有罪还是无罪,法官则在被告被裁定有罪之后决定具体量刑。

(法官负责量刑)

大陆法系顾名思义就是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系统,基本上从罗马法继承而来。而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是英格兰的法律系统,后来随着大英帝国的扩张,英国人把法律系统扩展到了他们的殖民地,做过英国殖民地的国家基本上都实行这套系统,所以才叫“英美法系”。

起源于英格兰的英美法系和欧洲大陆的大陆法系有两点很明显的不同之处,大陆法重视成文法典,而英美法更重视过去的判例,还有一点就是英美法系有一个陪审团,而大陆法系里面没有这个东西。

为什么都在欧洲,都受过罗马帝国的统治,岛国英格兰会在法律制度上和大陆国家有那么大的不同呢?

这是因为英格兰的历史比较独特。罗马帝国崩溃之后的英格兰地方是一个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王国,1066年国王爱德华去世而没有留下子嗣,结果就引起了王位争夺战,争夺战的最后是法国这边有一个叫纪尧姆二世的诺曼底公爵胜利,胜利了的诺曼底公爵纪尧姆二世就成了威廉一世,又叫“征服者威廉”,实际上纪尧姆和威廉是一个字,就是法语和英语写法不同,反正就是英格兰被诺曼人征服了。

(征服者威廉一世,现在的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是这个法国人的第四十代后裔)

诺曼人是法国人,说法语。威廉一世征服了英格兰之后把英格兰的行政官员和高级僧侣这些好位置全给了跟着他征战的部下作为犒劳,这样英格兰的贵族阶层就全换成了一帮只会说法语的人。根据1085年英格兰第一次人口普查的记录,在直属于国王的180名贵族领主中盎格鲁撒克逊人就只有6人,不到3%,全国16个教区中,盎格鲁撒克逊人主教就只有一位。

这样一来就出问题了,因为语言不通和习俗不同,征服者们无法和被征服者们交流,无法处理在自己领地或者教区发生的官司诉讼。

当时欧洲大陆的规矩是刑事案件由教会的僧侣来裁定,民事案件则在咨询村里的长老意见之后再行裁决。比如说有一个约翰偷了另一个爱德华的牛,这是件刑事案,本来教会就直接判了,但现在这两人都是盎格鲁撒克逊土著,而断案的僧侣是说法语的外国人,大家都弄不明白,无可奈何之下那些法国人就把欧洲大陆的民事诉讼裁定方法应用到了刑事诉讼上来,在裁定有罪无罪时听取当地长老们的意见,确定了有罪之后再由贵族领主来决定处罚的方法,这就是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的由来。陪审团负责定罪,法官决定量刑。

英美法系中重视判例的源头也是在这里。一来征服者们是从法国来的,但法国的行事做法在英格兰这块土地上不一定行得通,二来不少领主僧侣原来就是征服者威廉的跟班,也没什么断案的经验,于是就根据当地民众的反应来判案,然后下次遇到类似的案子还是这么判,公平不公平的,如果大家都一样也就公平了。至于为什么不形成文本的理由就简单了:用法语写下来的东西那些盎格鲁撒克逊土著看不懂。大家一起根据以往案例来判案更公正。

这个制度后来随着英国人的对外扩张而带到了世界各地,做过英国殖民地的地方基本都使用普通法,但二手殖民地除外。所谓“二手殖民地”就是那些英国人从别人那儿再顺来的地方,比如说加拿大使用英美法系,但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却使用包含不少大陆法内容的混合法系,因为魁北克原来是法国殖民地。再比如印度当然使用英美法系,但是最早是葡萄牙殖民地的果阿就使用大陆法系。

有一个挺特别的例子,就是日本。日本没有被罗马统治过,所以也没有什么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那么一说,明治维新之后脱亚入欧,什么都学,结果日本法系中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的特点都能看到。日本在2009年导入了“审判员”制度,对有可能处以无期以上的恶性案件由审判员和法官一起断案,审判员类似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但权力更大,除了定罪之外还管量刑,这时候法官真的成为了主持人,就负责解释一下法律条文和惯例。

适用陪审员审理的案件主要是法定刑会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除杀人、杀人未遂的案件外,还包括抢劫致人死亡或伤害、放火罪、强奸致人死亡或伤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等案件。

这个审判员制度最早在1928年就实行过,但在15年后的1943年废止了,这次是66年之后的重新恢复。


冰冷雨天


陪审团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陪审团是指由特定人数组成,由具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对嫌犯是否提出起诉、乃至是否有罪的一个民间司法组织。而掌握刑罚裁量权的当庭法官则根据陪审团对嫌犯给出的有罪推定,依照相关法律对嫌犯判处刑罚。


美国独立后的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十八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陪审团制度通常有六至十二名陪审员。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会就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做出判定,而在 民事诉讼案中则会就被告有责或无责,以及损害赔偿金额等依法做出判定。就刑事犯罪案件而言,掌握刑罚裁量权的当庭法官会根据陪审团对嫌犯给出的司法建议,尤其是根据陪审团提供的相关犯罪证据(物证、人证),以及陪审团对嫌犯犯罪事实给出的有罪推定,从而依法行使刑罚裁量权:依法对嫌犯进行刑罚裁量,即对嫌犯判处相应罪责的刑罚。也就是说,法官在认定嫌犯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嫌犯是否判处刑罚,或者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包括监禁或终身监禁乃至死刑。美国有十二个州完全废除了死刑,只有三十八个州保留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州中,有的州长期没有使用死刑,只有严重的一级谋杀罪才被判处死刑。


东骧神骏


不是。

在英美法系,法官是极其重要的。

陪审团裁定罪犯是否有罪。法官则在整个审讯过程中,决定控辩双方誰的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用。最后针对陪审团的有罪裁定以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按哪个判例量刑,是就高还是就低,都是法官说了算。


四川達州


先介绍一下全球法律两大体系,一个是欧陆法系,又叫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传统,重视编写法典,具有详尽的成文法,强调法典必须完整,以致每一个法律范畴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法典里有明文规定。大陆法系崇尚法理上的逻辑推理,并以此为依据实行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更加客观唯物主义。欧洲大部分国家,比如德国法国意大利还有绝大多数亚洲国家用的是大陆法系,包括中国

而陪审团制度来自“英美法系”,顾名思义就是起源于英国然后随着英国殖民地传播到全世界的法律体系,又叫做海洋法系,其特点是遵循先例,英美法系因其起源,又称之为不成文法系。同大陆法系偏重于法典相比,英美法系在司法审判原则上更「遵循先例」,即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的基本原则。而这种以个案判例的形式表现出法律规范的判例法(case law)是不被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承认的,最多只具有辅助参考价值。好像法律是被逐渐累积起来,而无须经过立法机关。所以相对来说更加唯心主义


赖宝的朋友


在美国,还有一个大陪审团(Grand Jury)。大陪审团和陪审团(Jury)是不同的。大陪审团只用于重大或争议很大的案子,大陪审团只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陪审团将对被告是否有罪作出裁决。法官则最后作出量刑决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