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8 夜查!呼和浩特城管部門集中整治夜幕下的不文明行為……

【城事第一線】城管部門再次集中夜查 加強環境整治

為了進一步鞏固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成果,不斷加大首府環境衛生執法監督力度, 環境綜合整治期間,城管部門一直在不間斷的進行日常巡查和集中夜查行動,通過教育宣傳與嚴管重罰相結合的方式, 提高市民的文明意識, 讓不文明行為越來越少。 6月13日晚上,市城管執法局和玉泉區城管執法局同時出動,在玉泉區轄區內進行了集中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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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 8 號


《呼和浩特市城市環境衛生和車輛停放秩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試行)》已經2018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長 馮玉臻

2018年2月8日

夜查!呼和浩特城管部門集中整治夜幕下的不文明行為……

呼和浩特市城市環境衛生和車輛停放秩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規範車輛停放秩序,優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轄區的城市化地區、經濟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

第三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和車輛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部門協作、多方參與、公眾監督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市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車輛停放秩序事項的處罰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四區、開發區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交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環境衛生和車輛停放秩序違法行為處罰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車輛停放秩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城市管理實施部門應當建立社會投訴、舉報、獎勵機制,並可對投訴、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 禁止在城市重點管理區域內隨意便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立即清理,並可視情節給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 在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和城市傢俱周圍隨意便溺的;

(二) 在城市道路及照明等公用設施範圍內隨意便溺的;

(三) 在供熱、供水、排水、供電、燃氣等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隨意便溺的; 

(四) 在城市園林、綠地範圍內及樹木周邊隨意便溺的;

(五) 向各類垃圾桶、轉運箱、環衛推車等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內以及周圍隨意便溺的。

在城市其他管理區域內隨意便溺的,責令其立即清理,並視情節可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 隨地吐痰、嘔吐的;

(二) 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的;

(三) 亂扔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他包裝物的; 

(四) 亂扔廢舊電池、廢舊電器等有害廢棄物的;

(五) 亂扔動物屍體的; 

(六) 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的。

違反本條規定,有以上行為之一的,責令其立即清理,可以對個人處1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規範停放車輛,不得亂停亂放,隨意停靠,車輛停放應當嚴格按照停車泊位施劃的範圍、方向等標誌標線要求停放。

違反本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立即改正,可處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 

(一) 隨意在各類市政道路、公園遊園、市政設施等未設定機動車停車地點停放的; 

(二) 在各類停車場超出泊位停車,不按車位內指示的朝向、範圍停車的; 

(三) 其他不按規定停車的情形。 

對於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等非機動輛隨意停放或擠佔機動車停車位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可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禁止在市城區及開發區範圍內飼養豬、羊、牛、兔、雞、鴨、鵝、食用鴿等畜禽。 

居民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應當即時自行清除。 

本市養犬居民應嚴格遵守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攜犬出戶時對犬隻束犬鏈,由成年人牽引,並準備清理糞便的工具,對犬隻在戶外排洩糞便的,應立即清除,不立即清除的,處以50元罰款。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汙水、垃圾、糞便等倒入雨水箅,不得擅自挪移各類井蓋,將廢棄物倒入其中。有上述情形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路面、沿石、電杆、樹木和其他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張貼、懸掛各類廣告、宣傳品。不得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隨意散發廣告和宣傳品。不得在樓道、電梯等物業管理區域內違規設置廣告,不得張貼、刻畫、塗寫。

違反本條規定的,對實施者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組織實施的單位和個人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在駕駛或乘坐機動車、非機動車時不得隨意拋撒菸蒂、果皮等各類物品。

違反本條規定的,對實施者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50元的罰款。

第十三條 在運輸建築垃圾和物料時,不得丟棄、遺灑。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裝修物料、垃圾,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

違反本條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施工作業單位和個人對其作業產生的施工垃圾,修剪樹木、花卉等產生的枝葉、泥土,應當及時清除。

違反本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挖掘、佔用城市道路或在道路兩側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施工進度及時進行現場清理,在挖掘、佔用、施工結束後未及時清理現場、清除臨時設施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臨街店鋪應當按要求在店內放置垃圾收集容器,對破舊、汙損的收集容器應當及時清洗或更換,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教育、媒體曝光,對情節嚴重者,管理部門可將其列入失信黑名單。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


來源:賽罕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ID:shqc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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