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5 普法小課堂:究竟哪些屬於危險駕駛罪範疇?

隨著《刑法修正案九》對危險駕駛罪犯罪行為作出了修改,如今危險駕駛的犯罪行為從以前的兩種變為了四種。瞭解了危險駕駛罪犯罪行為有哪些,其實也就解答了標題的問題,即哪些屬於危險駕駛罪。

普法小課堂:究竟哪些屬於危險駕駛罪範疇?

一、哪些屬於危險駕駛罪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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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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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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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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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分

1.表現形式不同

危險駕駛罪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

一是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

二是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只有這兩種行為方式才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基本行為方式。在這兩種行為方式之外的其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要麼嚴重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要麼以一般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行為處理,不以危害結果的發生為必要條件。

而交通肇事罪在表現形式上,是指行為人不僅違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而且具有必要的嚴重後果,如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死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等。沒有必要危害後果的發生,一般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當然,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在表現形式上具有明顯的重複和交叉。

可以這樣說,交通肇事罪包括了危險駕駛的行為方式,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行為,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就不一定是危險駕駛罪的行為。如撞紅燈造成人員傷亡,構成交通肇事犯罪,但撞紅燈本身並不是危險駕駛的內容。

2.罪過形式不同。

危險駕駛罪是一種故意犯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顯的故意,無論是直接故意或者間接故意,至少是一種故意行為。過失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而且過失行為也不可能成為危險駕駛的行為方式。不過應當把那些不知法的行為主體排除之外,而不知法並不排除構成危險駕駛罪。

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的犯罪心理,即行為人雖然能夠遇見到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但他事前並不明知,更談不上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為。行為人是由於自己過於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才造成了嚴重後果的發生。

所謂從主觀違法的角度看,危險駕駛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要重於交通肇事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這就是為什麼刑法將這種雖然沒有危害後果的駕駛行為也規定為犯罪的原因之一。當然,交通肇事行為人也可能因醉酒造成,但醉酒只是從重處罰的條件,不是構成犯罪的條件。

3.處罰程度不同。

由於危險駕駛罪設置的目的主要在於規制行為人守法,抑制駕駛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同時也維護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處罰的目的不在於對造成損害後果的補救,僅僅危險駕駛罪的成立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後果也是有限的。

所以,刑法對此規定的刑罰相對較輕,僅以拘役為限。而交通肇事罪往往會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後果,刑法規定了比較嚴厲的刑罰,最高刑可達15年有期徒刑。

危險駕駛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相關法律對危險駕駛罪是如何進行處罰的?危險駕駛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醉駕被抓後的處理流程又是什麼?

一、危險駕駛罪的處罰:

刑事處罰主刑:判決處以1-6個月拘役;

刑事處罰附加刑:處罰金1000-5000元,一般為2000元;

行政處罰: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如果是駕駛營運機動車輛,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二、危險駕駛罪如出現下列7種情形,可從重處罰:

1.有嚴重超員、超載或都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3.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我國《刑法》與《交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均對危險駕駛行為給予了處罰,其中《刑法》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判處拘役;交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危險駕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如果是駕駛營運機動車輛,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由此可見,我國對危險駕駛這種行為是嚴厲打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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