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儋州市检察院快速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批捕两名犯罪嫌疑人,严历打击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甲等人随意打砸他人财物的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018年3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琐事与儋州市东成镇某汽车服务中心的老板发生口角,遂于3月25日22时许,指使李某甲、“小唐”、“萝卜”(基本信息不详,在逃)等人对停放在儋州市东成镇某汽车服务中心的七辆汽车无故任意打砸,造成七辆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前大灯、前保险杠、车前后盖、尾灯、车后内饰板、车后叶子板等部位受损。经鉴定,涉案车辆损毁价值总计人民币5253元。
2018年5月22日,儋州市公安局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儋州市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甲。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甲等人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具有明显的滋事特征,侵犯的法益为公共秩序,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而非故意毁坏财物罪。5月25日,儋州市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捕李某某、李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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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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