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成都男子被误诊艾滋7年后起诉省市疾控中心,在这个案例中疾控中心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混乱的性子


2008年12月,成都青年钟啸伟欢天喜地准备结婚,在做婚前检查时,血样经成都市疾控中心送检,四川省疾控中心确证其血样HIV抗体为阳性。

这犹如一个晴天霹雳,将年轻的钟啸伟击垮。此后7年间,钟啸伟一直抱着“等死”的心态生活。

直到2015年12月25日,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实验医学科抽血检查,结果显示其HIV抗原体复合检测为阴性。

钟啸伟仍不敢相信,又经过几次检查,结果不变。

对于这样的事情,钟啸伟不甘心,决定聘请律师打官司,讨要说法。

2017年12月12日,钟啸伟诉成都市疾控中心、四川省疾控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请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833625.80元等。

这真是人生大逆转!就像判处死刑的人,被突然宣布无罪释放一样。不知道该是庆幸还是难过?

庆幸的是终于躲过了一劫,原来七年来做的都是一场噩梦,虚惊一场;难过的事,七年来,2000多个日日夜夜是怎么过来的呀,每一天都被噩梦惊醒。



对于这件事:

一、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被告的成都市疾控中心和四川省疾控中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正是由于他们的失误,或者是失职行为,才造成钟啸伟误诊误判的。因此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钟啸伟本人也有一定的粗忽之处。

被诊断得了这么严重的疾病,就应当重视。看看自己有没有怀疑的地方,并应当到其他的大医院确诊,复查一下。就像后来检测为阴性的时候一样,检查一次不相信,还得再检查一次才能确认才能死心。

三、对于这样的案件,即使构成损害赔偿也只能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至于间接经济损失或者是精神损失就有待考虑了。


法重情深


看到这个案例,有点吃惊,毕竟省市两级疾控中心都有误诊,看了相关的新闻报道,好像是成都疾控中心血样搞错了,检验的血样不是该男子的,看了该男子起诉赔偿数额83万元,根据以往案例判断基本是难以达到的,不过会酌情考虑部分精神损害赔偿,本案赔偿估计不是重点,追责的象征意义更大。

根据媒体报道,该男子在检查两次后就放弃了,因为其有长期注射毒品的习惯,也认可了结果,如果要真正计算损失,当事人自己其实也有相当大的责任,假如是没有恶习的人,也许会多一次检查,也许就避免了多年的精神折磨。再说到成都疾控中心,因为管理混乱将他人血样检测结果作为本案受害人的,导致受害人几乎人生完全颠覆,形同行尸走肉,精神损害赔偿是必然的,只是物质损害还需要证据。对于省疾控中心,如果确认其获得的检测样本是成都疾控中心错误移送,应该会免除责任。

回到赔偿来说,起诉的金额应该是把七年所有的直接间接损失都计算在内了,比如工作工资等,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过错责任是没有异议,只是具体赔偿项目需要核实。首先,直接损失来分析,疾控中心和受害人仅仅只有两次检查关系,好像是没有直接侵害受害人身体以及财产利益,物质损害赔偿明显依据不足,估计不会得到支持。从间接损失分析,估计项目很多,多年无法工作的工资损失等,但这些损失在法律上尤其是证据方面是难以盖棺定论的,收入也许会有也许没有,既然无法证明损失必然存在,要求赔偿自然难以被认可。其实,我认为最有希望得到支持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因为一纸错误结论,导致的精神痛苦和折磨是比较明显的,只要证明自己多年的痛苦生活经历,也差不多完成了举证责任。根据以往案例,法院一般也会酌情判决部分精神损害赔偿,当然数额肯定不多,几千到几万元都有可能。从名誉来说,公开赔礼道歉是否得到支持也是看不良影响的范围,但是对当事人本人的道歉应该是有的,受害人起诉也是希望在媒体方面显示追责的决心。


孤独1749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形式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定的规定;

  • 2、隐匿或则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名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收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有过错,有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作为检测方的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检测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给钟某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赔偿钟某的一切损失。

事件回顾:

钟某2008年年底,在婚前检查时,血样经成都市疾控中心送检,四川省疾控中心确证为其血样HIV抗体为阳性。

原本打算在2009年的5月1号结婚,结果没想到一检查什么都黄了。

女友卖掉原本结婚用的房子,留下23万元卖房款就走了,亲戚朋友们都拉黑了他,甚至连母亲都躲着他。

钟某的人生已经没了希望..对于检查结果他也没有质疑,因为钟某有7年注射海洛因的经历,于是在过去7年里他都没有质疑这个结果。

在这7年里,他都是抱着已死之人的心态来活,一次偶然让他发现艾滋病人有长期低烧等临时状态,但他自己没有半点不适。

于是在2015年12月25日,钟某前往华西医院抽血检测,结果显示他并没有患艾滋病。

成都市疾控中心在得知钟某没有患病的结果后,立马上报给了四川省疾控中心。

一个失误,毁了一个人的一生...老友们你觉得院方应该赔偿吗?


熊林


不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道歉是应该的。

谢谢《悟空小秘书老师》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依法对各类传染性疾病(包括艾滋病)进行筛查,和提供治疗帮助。

成都市疾控中心八年前对当事人婚前检查时,发现艾滋病病原性反应呈阳,遂即呈报四川省疾控中心备案并复查。四川省疾控中心中心在备案复查中仍然确诊为艾滋病病原体呈阳性。这是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明文规定的。成都市疾控中心沒有错,四川省疾控中心也沒有错。

八年后的2015年,当事人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又重新做了艾滋病检测呈阴性,尔后又做了几次仍然呈阴性。于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成都市、四川省两级疾控中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检测结论无法推翻四川省、成都市的检测结论。况且此事巳经过去了八年。八年前的检测结论和八年后的检测结论出现差异应该是正常的。必竟从发现艾滋病开始,国家已经依法提供免费治艾药品。

因此,当事人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艾滋病检测结论去否定四川省、成都市两级疾控中心的检测结论并索赔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管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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