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成都男子被誤診艾滋7年後起訴省市疾控中心,在這個案例中疾控中心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

混亂的性子


2008年12月,成都青年鍾嘯偉歡天喜地準備結婚,在做婚前檢查時,血樣經成都市疾控中心送檢,四川省疾控中心確證其血樣HIV抗體為陽性。

這猶如一個晴天霹靂,將年輕的鐘嘯偉擊垮。此後7年間,鍾嘯偉一直抱著“等死”的心態生活。

直到2015年12月25日,經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實驗醫學科抽血檢查,結果顯示其HIV抗原體複合檢測為陰性。

鍾嘯偉仍不敢相信,又經過幾次檢查,結果不變。

對於這樣的事情,鍾嘯偉不甘心,決定聘請律師打官司,討要說法。

2017年12月12日,鍾嘯偉訴成都市疾控中心、四川省疾控中心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請求被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833625.80元等。

這真是人生大逆轉!就像判處死刑的人,被突然宣佈無罪釋放一樣。不知道該是慶幸還是難過?

慶幸的是終於躲過了一劫,原來七年來做的都是一場噩夢,虛驚一場;難過的事,七年來,2000多個日日夜夜是怎麼過來的呀,每一天都被噩夢驚醒。



對於這件事:

一、根據《侵權責任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規定,作為被告的成都市疾控中心和四川省疾控中心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正是由於他們的失誤,或者是失職行為,才造成鍾嘯偉誤診誤判的。因此他們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二、鍾嘯偉本人也有一定的粗忽之處。

被診斷得了這麼嚴重的疾病,就應當重視。看看自己有沒有懷疑的地方,並應當到其他的大醫院確診,複查一下。就像後來檢測為陰性的時候一樣,檢查一次不相信,還得再檢查一次才能確認才能死心。

三、對於這樣的案件,即使構成損害賠償也只能賠償直接經濟損失,至於間接經濟損失或者是精神損失就有待考慮了。


法重情深


看到這個案例,有點吃驚,畢竟省市兩級疾控中心都有誤診,看了相關的新聞報道,好像是成都疾控中心血樣搞錯了,檢驗的血樣不是該男子的,看了該男子起訴賠償數額83萬元,根據以往案例判斷基本是難以達到的,不過會酌情考慮部分精神損害賠償,本案賠償估計不是重點,追責的象徵意義更大。

根據媒體報道,該男子在檢查兩次後就放棄了,因為其有長期注射毒品的習慣,也認可了結果,如果要真正計算損失,當事人自己其實也有相當大的責任,假如是沒有惡習的人,也許會多一次檢查,也許就避免了多年的精神折磨。再說到成都疾控中心,因為管理混亂將他人血樣檢測結果作為本案受害人的,導致受害人幾乎人生完全顛覆,形同行屍走肉,精神損害賠償是必然的,只是物質損害還需要證據。對於省疾控中心,如果確認其獲得的檢測樣本是成都疾控中心錯誤移送,應該會免除責任。

回到賠償來說,起訴的金額應該是把七年所有的直接間接損失都計算在內了,比如工作工資等,依據侵權責任法和最高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案過錯責任是沒有異議,只是具體賠償項目需要核實。首先,直接損失來分析,疾控中心和受害人僅僅只有兩次檢查關係,好像是沒有直接侵害受害人身體以及財產利益,物質損害賠償明顯依據不足,估計不會得到支持。從間接損失分析,估計項目很多,多年無法工作的工資損失等,但這些損失在法律上尤其是證據方面是難以蓋棺定論的,收入也許會有也許沒有,既然無法證明損失必然存在,要求賠償自然難以被認可。其實,我認為最有希望得到支持的是精神損害賠償,因為一紙錯誤結論,導致的精神痛苦和折磨是比較明顯的,只要證明自己多年的痛苦生活經歷,也差不多完成了舉證責任。根據以往案例,法院一般也會酌情判決部分精神損害賠償,當然數額肯定不多,幾千到幾萬元都有可能。從名譽來說,公開賠禮道歉是否得到支持也是看不良影響的範圍,但是對當事人本人的道歉應該是有的,受害人起訴也是希望在媒體方面顯示追責的決心。


孤獨1749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形式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定的規定;

  • 2、隱匿或則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例資料;

  •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中華人名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收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義務人員有過錯,有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作為檢測方的成都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四川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檢測過程中出現重大過錯,給鍾某造成了嚴重損害,應當賠償鍾某的一切損失。

事件回顧:

鍾某2008年年底,在婚前檢查時,血樣經成都市疾控中心送檢,四川省疾控中心確證為其血樣HIV抗體為陽性。

原本打算在2009年的5月1號結婚,結果沒想到一檢查什麼都黃了。

女友賣掉原本結婚用的房子,留下23萬元賣房款就走了,親戚朋友們都拉黑了他,甚至連母親都躲著他。

鍾某的人生已經沒了希望..對於檢查結果他也沒有質疑,因為鍾某有7年注射海洛因的經歷,於是在過去7年裡他都沒有質疑這個結果。

在這7年裡,他都是抱著已死之人的心態來活,一次偶然讓他發現艾滋病人有長期低燒等臨時狀態,但他自己沒有半點不適。

於是在2015年12月25日,鍾某前往華西醫院抽血檢測,結果顯示他並沒有患艾滋病。

成都市疾控中心在得知鍾某沒有患病的結果後,立馬上報給了四川省疾控中心。

一個失誤,毀了一個人的一生...老友們你覺得院方應該賠償嗎?


熊林


不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道歉是應該的。

謝謝《悟空小秘書老師》邀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國家依法對各類傳染性疾病(包括艾滋病)進行篩查,和提供治療幫助。

成都市疾控中心八年前對當事人婚前檢查時,發現艾滋病病原性反應呈陽,遂即呈報四川省疾控中心備案並複查。四川省疾控中心中心在備案複查中仍然確診為艾滋病病原體呈陽性。這是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明文規定的。成都市疾控中心沒有錯,四川省疾控中心也沒有錯。

八年後的2015年,當事人在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又重新做了艾滋病檢測呈陰性,爾後又做了幾次仍然呈陰性。於是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狀告成都市、四川省兩級疾控中心,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

這裡問題的關鍵是四川大學華西醫院的檢測結論無法推翻四川省、成都市的檢測結論。況且此事巳經過去了八年。八年前的檢測結論和八年後的檢測結論出現差異應該是正常的。必竟從發現艾滋病開始,國家已經依法提供免費治艾藥品。

因此,當事人用四川大學華西醫院的艾滋病檢測結論去否定四川省、成都市兩級疾控中心的檢測結論並索賠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是不會得到法律支持的。

管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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