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0 「江淮風暴」廣德法院發佈一起執行典型案例: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依法可強制執行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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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风暴」广德法院发布一起执行典型案例: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依法可强制执行

董某某、胡某某因資金週轉向楊某某借款38萬元,並出具借條一份,董某、呂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後董某某、呂某某未盡償還義務,楊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董某某、胡某某償還借款,董某、呂某某承擔連帶責任,後法院調解董某某、胡某某償還楊某某39萬元及利息,董某、呂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調解生效後,董某某、呂某某未履行給付義務,楊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向被執行人董某某、呂某某、董某、呂某某發出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四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義務。因被執行人呂某某名下一套住房已在訴訟中被保全,執行法官遂通知呂某某將對其房產提起評估拍賣,“我是擔保人,而且這是我名下唯一一套住房,你們不能強制執行。”執行法官向呂某某耐心講解了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唯一住房”符合一定條件也可以強制執行。經過執行法官多次耐心做工作,呂某某表示願意配合法院的評估拍賣。後經評估和網絡司法拍賣,呂某某的房屋以519000元的價格成交,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參照本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拍賣款中為呂某某預留了四萬元的租金作為保障呂某某生活之用,餘款在扣除相關費用及銀行貸款後已發放給申請執行人。

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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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實踐中,被執行人常以執行標的為其唯一住房為由提出異議,造成執行困難。如果被執行人住著寬敞的房屋,卻不償還債務,這對於申請執行人是不公平的,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並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第二十條就對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執行提供了法律依據。法律保障“唯一住房”的目的在於保護被執行人基本的居住權和生存權,而不是房產的所有權,因此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只要超過居住標準,或者在為被執行人預留足以保障被執行人及其家屬基本居住生活的租金後,就應當予以強制執行。今年“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勝之年,各地法院都在重拳出擊破解“執行難”,如果作為只有“唯一住房”的被執行人切勿高枕無憂,執行的重拳終會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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