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高考在即,这个“坑”你不要踩!

高考在即,这个“坑”你不要踩!

经历了挑灯夜战,书山题海……

终于

明天就要高考啦!

小编在此想提醒有替考、作弊等想法的同学:

认真读完此条推送

高考在即,这个“坑”你不要踩!

无数的案例和事实都在告诉我们

不要将人生的希望和生活的全部

寄托在一场毫无希望且不合法的博弈上

藐视规则的人

最后一定会被规则洗牌

高考在即,这个“坑”你不要踩!

真 实 案 例

高考在即,这个“坑”你不要踩!
高考在即,这个“坑”你不要踩!

1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虎某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侯某在某大学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被告人虎某参加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被告人侯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虎某于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入刑并施行后,北京法院审结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2

2017年6月7日上午,在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单独招生考试考场内,考生高某、崔某将理科综合考试试卷用手机拍照发送到微信群“2017届高三三班”中,微信群中的三名学校教师孙某、杨某和张某接收到试卷照片后,将试卷答案又发送到微信群“2017届高三三班”中。孙某、杨某、张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作弊行为共同非法向他人提供考试的答案,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提供答案罪。

法 律 条 文

高考在即,这个“坑”你不要踩!

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考试作弊罪”,其中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高考在即,这个“坑”你不要踩!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高考在即,这个“坑”你不要踩!

公诉部检察官助理

颜萌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主要包括:

1.高等教育考试。如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

2.资格考试。如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医生执业资格考试等;

3.水平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

4.公务员考试。包括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等。

高考在即,这个“坑”你不要踩!

“高考莫作弊,作弊必被究”,望各位考生诚信考试,莫毁前程。

高考不是唯一的机会,诚信才是成功者的唯一通行证。应以良好的心态,迎接人生的每一次考验。

“十年磨砺宝剑成,芳苞初绽香未浓,

楼外风光开胸臆,须知还有更高层”,

祝各位考生提金榜,创辉煌!

高考在即,这个“坑”你不要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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