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了挑燈夜戰,書山題海……
終於
明天就要高考啦!
小編在此想提醒有替考、作弊等想法的同學:
認真讀完此條推送
![高考在即,这个“坑”你不要踩!](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無數的案例和事實都在告訴我們
不要將人生的希望和生活的全部
寄託在一場毫無希望且不合法的博弈上
藐視規則的人
最後一定會被規則洗牌
真 實 案 例
1
2015年10月間,被告人虎某通過他人聯繫被告人侯某,讓其代替自己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2015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侯某在某大學教學樓第43考場,代替被告人虎某參加考試時,被監考人員當場發現。被告人侯某於當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虎某於28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後二人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該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將“替考”入刑並施行後,北京法院審結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2
2017年6月7日上午,在內蒙古廣播電視大學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單獨招生考試考場內,考生高某、崔某將理科綜合考試試卷用手機拍照發送到微信群“2017屆高三三班”中,微信群中的三名學校教師孫某、楊某和張某接收到試卷照片後,將試卷答案又發送到微信群“2017屆高三三班”中。孫某、楊某、張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為實施作弊行為共同非法向他人提供考試的答案,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提供答案罪。
法 律 條 文
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考試作弊罪”,其中明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
(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檢察官說法
公訴部檢察官助理
顏萌
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主要包括:
1.高等教育考試。如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等;
2.資格考試。如機動車駕駛證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醫生執業資格考試等;
3.水平等級考試。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等;
4.公務員考試。包括國家公務員考試和地方公務員考試等。
“高考莫作弊,作弊必被究”,望各位考生誠信考試,莫毀前程。
高考不是唯一的機會,誠信才是成功者的唯一通行證。應以良好的心態,迎接人生的每一次考驗。
“十年磨礪寶劍成,芳苞初綻香未濃,
樓外風光開胸臆,須知還有更高層”,
祝各位考生提金榜,創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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