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佛山女子看电影时中途去洗手间,怎料一脚踏空致骨折!谁该为此负责?

很多人都喜欢到电影院去观影,因为环境舒适、营造的观影氛围好,而且视听效果一般都比在家时享受。但佛山一女士在观影中途去洗手间,不小心发生了意外而摔倒,这个责任由谁来承担呢?案情回顾:2016年12月11日下午,陈女士到佛山一酒店水疗会所消费时,在会所内的电影院观影。观影期间,陈女士中途去了洗手间,但电影院通道的其中一个台阶灯坏了,导致其一脚踩空摔倒,造成其脚部受伤。事发后,陈女士被送往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经诊断为右外踝撕脱性骨折;截止2017年2月9日,陈女士由此共产生医疗费1265.80元(未包括被告垫付的453.70元),敷药费405元。陈女士表示,酒店作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会所室内电影院的消防通道无照明灯,且台阶处无安全提醒标语,造成其在台阶处踩空受伤,酒店应对其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陈女士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酒店赔偿其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9500元。对于陈女士的说法,酒店辩称,其在涉案事件中没有过错,涉案地点灯光照明良好,不至于令人受伤,陈女士的受伤完全是由于其本身造成的意外,酒店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那么,酒店是否应当对陈女士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下面,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判决: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关于陈女士的摔伤原因,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然是由于被告酒店的台阶灯坏了,没有及时维修,电影院内光线不足,致使陈女士踩空摔倒。因此,陈女士的摔伤是被告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被告酒店对本起事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另结合原、被告庭审的陈述,本案原告陈女士的损失(含医疗费、误工费、医疗器具费等)酌定为5548.8元。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酒店赔偿原告陈女士5548.8元,并驳回原告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酒店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禅法君寄语:作为经营者,要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不仅要保证消费者放心消费,还要在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范围内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经营者要及时发现场所的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设置明显的标志,尽可能防止意外的发生。如果因其所提供的服务存在明显缺陷,因此产生的民事损害后果将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