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4 竞业限制协议“自行”失效后,高管无需支付违约金

01

案情概要

2004年5月赵某入职红宇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主管。2013年12月陈某自红宇公司离职,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赵某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向红宇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红宇公司每个自然月结束后统一支付上一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陈某需向公司提交从业证明,若赵某逾期提交从业证明,则当期的补偿费可暂缓支付;若赵某逾期提交从业证明超过5日或提交虚假从业证明,则可视为赵某对当期及之后各期补偿费的放弃,但赵某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或减弱;若红宇公司逾期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协议自动失效,即赵某对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自动解除。上述《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红宇公司未向赵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红宇公司发现2014年6月赵某入职竞争企业,便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赵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表示其自2013年12月离职后一直未找到合适工作,处于无业状态,故无法向红宇公司出具从业证明。红宇公司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其向红宇公司催告支付并告知处于无业状态后,红宇公司仍以其未提交从业证明为由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竞业限制协议自动失效。其于2014年6月入职新的公司,无需支付违约金。红宇公司认可赵某曾向公司主张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表示赵某系高级管理人员,其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义务较为重视,故设立了补偿金的支付条件。赵某未依约定向其公司提交从业证明,则其公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失效?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是否必须以赵某提供从业证明为前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给付系以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条件,在劳动者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赵某在离职后6个月内处于失业状态,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红宇公司,红宇公司仍要求赵某提交从业证明,属于强加义务,并无法律依据。赵某在离职后正常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红宇公司一直未向赵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经赵某催告后仍无果,依据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该协议自行失效(解除),故法院驳回红宇公司要求赵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请求。

02

案例解析与实务指南

因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导致竞业限制协议失效的,用人单位再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主张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

竞业限制立法本意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如果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用人单位应向该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上述义务并不应以高级管理人员能否提交从业证明作为给付补偿的前提条件,因为据常理可知,劳动者若处于失业状态下,如何提交从业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本案中,在用人单位自愿与劳动者约定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自动失效的情况下,属于用人单位放弃权利,缩短了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宽展期的同时,也免除了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因此,上述约定合法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若双方未约定解除条件时,因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还需要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条件"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前提下提出。

本案中,用人单位犯了两个明显的错误:一是自己给自己套了一个比法定标准更严的枷锁,约定"若红宇公司逾期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协议自动失效";二是给劳动者强加了一个自以为有效实际却无法律效力的枷锁,约定赵某需提供从业证明。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限制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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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律师,从事过新闻和法律编辑工作多年,对劳动法及人事法务管理有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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