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3 《通化市菸草專賣局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定》的公示

【本報訊】按照通化市委、市政府、吉林省菸草專賣局關於“放管服”改革的總體要求,通化市菸草專賣局重新制定了《通化市菸草專賣局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新《規定》取消了距離、總量等設定條件,全面降低了捲菸零售市場準入門檻,嚴格了中小學校周邊捲菸零售商戶佈局條件,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於2018年5月14日召開了聽證會,徵集了社會各界意見。現將修訂後的《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自公示發佈之日起30天,歡迎社會各界對本《規定》提出意見和建議,聯繫電話:0435-3399052。公示內容如下:

第一條為加強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範菸草製品流通秩序,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文件的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菸草製品零售點是指申請人經申請,依法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捲菸、雪茄煙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三條本規定遵循依法依規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通化市菸草專賣局及下屬縣(市)級菸草專賣局(不含梅河口市局)管轄區域的菸草製品零售點的佈局。

第五條轄區內菸草製品零售點佈局實行負面清單制。

第六條申請主體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外商投資或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不以提供住宿、餐飲、休閒、娛樂為主要經營的賓館、酒店等企業的;

(三)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後,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並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連鎖經營企業在申請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各分店未以自己的名義提出申請的;

(八)無工商營業執照的;(九)因涉煙違法行為,處在刑事案件辦理期間的,或正在被追究刑事責任期間的。

第七條申請主體的經營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無固定經營場所或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二)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捲菸的;

(三)生產、銷售、存儲、運輸農藥、化學制劑等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捲菸汙染的物品的;

(四)未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菸酒商店、娛樂服務等實際商品展賣場所的;

(五)在經營場所內、牌匾和室外宣傳等使用“菸草專賣”、“中國菸草”、“菸草批發”等易誤導消費者對經營者身份認定的詞語及未經授權使用中國菸草標識的;

(六)政府或相關部門(單位)依法明令禁止經營捲菸類商品的區域。

第八條申請經營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利用自動售貨機(櫃)銷售的;(二)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的。第九條普通小學、普通中學和其他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的實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各類學校,以各個進出通道口中心點為始點,以經營場所進出通道口中心點(有一個以上通道口的,取距離近的點;除

進出通道口外,另有可對外經營的商品進出通道口的,取距離近的點)為終點,始點到終點在同一水平線上直線距離在50米以內(含50米)的,不予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通化市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原通化地區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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