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3 《通化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示

【本报讯】按照通化市委、市政府、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通化市烟草专卖局重新制定了《通化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定》取消了距离、总量等设定条件,全面降低了卷烟零售市场准入门槛,严格了中小学校周边卷烟零售商户布局条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18年5月14日召开了听证会,征集了社会各界意见。现将修订后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公示发布之日起30天,欢迎社会各界对本《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0435-3399052。公示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申请人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通化市烟草专卖局及下属县(市)级烟草专卖局(不含梅河口市局)管辖区域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五条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负面清单制。

第六条申请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各分店未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的;

(八)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九)因涉烟违法行为,处在刑事案件办理期间的,或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的。

第七条申请主体的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农药、化学制剂等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四)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

(五)在经营场所内、牌匾和室外宣传等使用“烟草专卖”、“中国烟草”、“烟草批发”等易误导消费者对经营者身份认定的词语及未经授权使用中国烟草标识的;

(六)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依法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第八条申请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的;(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的。第九条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各类学校,以各个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始点,以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中心点(有一个以上通道口的,取距离近的点;除

进出通道口外,另有可对外经营的商品进出通道口的,取距离近的点)为终点,始点到终点在同一水平线上直线距离在50米以内(含50米)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通化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通化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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