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套路貸”犯罪不能混同於民間借貸

“套路貸”犯罪不能混同於民間借貸

自“套路貸”被公眾關注以來,多地公安機關開始嚴厲打擊“套路貸”,抓獲大量涉案人員,涉案金額從數百萬元到數千萬元不等,今年5月初,銀保監、公安部等四部門也聯合發文,要求規範民間借貸,嚴禁暴力催收等非法行為。

所謂“套路貸”是以借款為中介工具,通過欺詐的手段,侵吞受害人的財產。據新華社的報道,在“套路貸”的模式下,3萬元的借款在一年後可能被“滾”成800萬元。

中國法律保護正常的借貸行為,限制高利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借款人可以不予償還。但“套路貸”的套路在於,通過非法的手段,造成實際借貸金額遠遠小於正式借貸合同的金額,這些手段包括以高於實際借款的金額寫借條,以虛高的金額刻意製造銀行轉賬流水,以服務費、違約金等名義收取費用。“套路貸”如此荒唐,很容易導致借款人無法還清欠款,因此其貸款回收還存在恐嚇、威脅等手段暴力催收行為。

表面上看“套路貸”是高利貸,但這只是在合法的形式下掩蓋其詐騙勒索犯罪。“套路貸”與高利貸有著明顯的區別,後者本身的債權債務關係還是得到法律保護(當然,暴力催收是另一回事),而前者一開始做直奔侵佔他人合法財產而去,“民間借貸”只不過是掩蓋其欺詐、勒索的幌子。

“套路貸”的運作機制與傳統民間借貸的零散化、個人化、嵌入在關係型社會結構中特點完全不同,大多是公司化經營,成員熟悉相關金融業務與法律知識,組織化犯罪的程度比較高。

要治理“套路貸”,首先要正視“套路貸”的犯罪本質。澎湃新聞於去年2月19日發表了社論《“套路貸”是犯罪,不是別的》,提請司法機關注意這種新的犯罪苗頭,不能將之混同於小貸、普惠金融,更不能讓其利用民事訴訟達到犯罪目的。讓人欣慰的是,一年多來,“套路貸”這個說法逐漸從之前的民間俚語,上升為專業法律用語,今年3月浙江省公檢法還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

事實上,民間借貸的表象,只不過是“套路貸”用以規避法律的手段,金融監管機構應對“套路貸”不能簡單將其歸類為民事行為,應該及時向公安、檢察部門提供線索,尤其是欠款額在短期內滾雪球式增長這種非常規的疑似“套路貸”的案例。

打擊“套路貸”犯罪與規範民間借貸,兩者不能混淆。對於正常的民間借貸,宜疏不宜堵,不能夠風聲鶴唳、因噎廢食。對普惠金融、民間借貸、非法高利貸、暴力催收、“套路貸”,還得堅持“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必須對症下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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