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夫妻分居一年多了,能否判決強制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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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回答問題,不能判決離婚。然後再結合實際情況和《婚姻法》,給大家把裡面緣由通俗易懂的說明白。

問題裡面有一個錯誤和一個認識不清楚。錯誤就是婚姻不存在判決強制離婚的說法,認識不清就是對離婚條件的條文不瞭解。希望下面的文章可以滿足大家對這方面知識的好奇心。

一、為什麼說強制離婚的說法是錯誤的呢?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解除婚姻關係有四種方式。

第一種,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協商解決好所有事宜,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的。

第二種,雙方一方不願繼續婚姻的,另一方不願意結束,或者雙方未能就離婚條件達成一致,依法通過法院起訴解除婚姻關係的。

第三種,非法婚姻,或者是婚姻結合過程存在欺詐、隱瞞或其他非法行為造成既定婚姻無效的。

第四種,夫妻一方依法裁定為失蹤人口達4年的,夫妻一方死亡的。符合這兩個條件的,婚姻關係即為解除。

根據上面四種情況,兩種法律《婚姻法》和《民法通則》有關婚姻關係結束的規定,沒有任何一條提到可以通過法律強制結束婚姻關係的喲!

二、科普一下《婚姻法》有關離婚條件的知識。有婚姻法相關條文的截圖,大家可以查閱。

所以,根據《婚姻法》中對於離婚條件中依據分居時間認定感情破裂的規定,這個時間點是2年,所以一年半的分居時間還沒有達到法律認定感情破裂的期限。
知識巧分享,吃瓜群眾哈哈笑:-D


賢言遂語


我國《婚姻法》當中確實有夫妻分居達到一定時間可以判決離婚,但是是有前提條件的,就是起訴離婚法院調解無效,並且需要滿足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目前你們分居1年多還不符合條件。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並且有些人將該條款誤解為夫妻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也是錯誤的,因為我國的離婚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並沒有自動離婚這種離婚方式,並且該條款也明確說明是法院在調解無效後,才准予離婚。

所以按照題主所說目前的狀況還不能判決“強制離婚”。


東友律師團


可以肯定答覆你,不能。

法律上沒有強制離婚一說。

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還能維持,有和好的可能,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如果你想一次訴訟達到離婚的目的,那就必須蒐集夫妻感情破裂以及對方有重大過錯的依據,蒐集對方是否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實施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屢教不改的;等行為。

第一次訴訟離婚,一般情況是不會判離婚的,所以你要有思想準備,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


三炮無窮大


對於夫妻離婚的問題,沒有絕對的一定判離或不判離,關鍵還要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

因為到了法院,法院判決判決離婚的依據就是看夫妻是否還有感情,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如果確實沒有和好的可能,法院就會判離,而不一定是分居多長時間以上。

雖然法律規定了分居兩年以上是代表感情破裂的依據之一,但這也不是完全絕對的,只是作為一個參考。所以你說的分居一年多了,雖然沒有到兩年,但是如果你有其他證據證明,你們之間確實已無感情,能夠讓法院認可你們的感情破裂,也有可能判離。但是即便你分居三年以上,給別人的印象確是你們還有和好的空間,那也有可能不判離。

總之感情的問題本身就是非常感性的,不可能完全按照理性的法律去判斷,況且自古有一句話:寧拆十座廟,不毀一門親。所以法院在判離的時候也是相當謹慎的,不可能一下就判離,這不符合和諧社會的精神。

也希望大家在決定離婚的時候能夠再三思索,畢竟能夠走在一起就是緣分,能夠締結婚姻更是緣上加緣,不要輕易放棄這來不易的幸福。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法院一般不會這麼判的。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而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在實踐中是很難掌握的,法律的規定是這樣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對於這一條的適用注意以下幾點:

1.以上的所有情形都需要有證據來證明,比如家暴,光有就醫證明或者有傷是不行的,要證明受傷是家暴引起的,而且一般情況下只有一次也很難定性。

2.對於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情況,光有證據或者雙方都自認也不行,在實踐中一般不會因此判離婚。

說明:對於離婚案件,如果被告同意離婚,那麼不需要上邊的條件,法院一定會判準離婚。而對於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第一次受理都會不判離,等判決生效半年後如果原告再次起訴,那麼即使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的。當然了,這樣的處理方式也可能因地域的不同而不一樣,我接觸到的案件都是這樣的。


法律工匠楠楠律師


法院判決離婚是以夫妻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夫妻分居一年並不滿足法律規定的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了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十四種情形: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 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2

3.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 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 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 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 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重慶甘律師


感謝您對北京得眾法律的關注,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問題:

現在沒有強制離婚一說。夫妻雙方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起訴離婚。即使是起訴離婚,除非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法院應先調解,調解無效,可以判決離婚。

根據《婚姻法》規定,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法院會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感情確實破裂,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另外,若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調解無效,法院應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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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得眾法律維權


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

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法及司法解釋都有一些具體情節認定。

婚姻法規定的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四種情形中,便有夫妻分居。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婚姻法規定的分居是滿兩年,司法解釋的要求則更高,要求分居達三年,所以分居一年多,從法律上並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認定標準,所以判決離婚的可能性較低。

另外,就是對於分居事實及分居時間,這個在舉證責任上存在難度。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若對方對此事實否認,作為原告方需對分居及分居時間進行舉證,而這個存在極大的證明難度。


葉律師


法院是否能夠判決離婚,依據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分居一年只是其中的一個考察標準。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訴訟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無效來決定。

我國法律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列舉了以下幾種情況: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當下比較流行的是“包二奶”、“小三”等問題,發生這種情況,法律是不會漠視合法夫妻的權益的。夫妻一方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被起訴離婚的,法院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一般會支持另一方的離婚訴訟請求。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一情況的出現,已使得夫妻雙方很難在一起正常的共同生活,已嚴重破壞了婚姻家庭關係存在的基礎。因此,法律規定了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作出離婚判決。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賭博、吸毒等行為是嚴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諧的違法行為。配偶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經多次教育而屢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訴離婚的,經調解無效,一般法院會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不管是雙方的自願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係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願離婚,但另一方已不願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一般會准予當事人離婚。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在上述列明的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之外,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還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賣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出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姦,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0)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郭廣吉律師


好像從法律的來說,一年是沒有辦法判離婚的,夫妻好像是三年沒見面過,會以感情破裂判離的,不過有以下幾種行為,起訴了法院是可以強制判離的。

我國法律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列舉了以下幾種情況: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當下比較流行的是“包二奶”、“小三”等問題,發生這種情況,法律是不會漠視合法夫妻的權益的。夫妻一方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被起訴離婚的,法院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一般會支持另一方的離婚訴訟請求。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一情況的出現,已使得夫妻雙方很難在一起正常的共同生活,已嚴重破壞了婚姻家庭關係存在的基礎。因此,法律規定了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作出離婚判決。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賭博、吸毒等行為是嚴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諧的違法行為。配偶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經多次教育而屢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訴離婚的,經調解無效,一般法院會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三年的。

不管是雙方的自願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三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係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願離婚,但另一方已不願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一般會准予當事人離婚。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在上述列明的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之外,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還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賣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出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姦,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0)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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