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交通事故撞到路邊2米處水泥墩導致死亡,水泥墩防止汽車撞房子的,房子主人負多大責任?

模糊


道路旁邊房屋的房主,在距離路邊兩米處建造一水泥墩以防止汽車撞房。結果汽車撞上水泥墩導致司機死亡,問房主要承擔多大責任?

本人以為,儘管建造水泥墩是為了防止房屋被撞,可在公共地帶建造水泥墩本身是違法的,這一點決定了房主建造水泥墩行為為違法行為。機動車偏離行進方向撞上水泥墩導致司機死亡,這一點決定了損害事實的發生以及損害事實與房主違法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機動車在正常情況下順著道路線性方向前進,即使在不正常情況下機動車也不可能原點90度轉向撞擊房主房屋,因此房主建造水泥墩防撞的目的不但不能成就,而且是侵害了公共空間,這一點決定了房主建造水泥墩防撞在主觀上具有過錯。

法律規定,行為人具有違法行為,發生了損害事實,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糸,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理論。基於肇事司機在本案同樣具備了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本案民事責任應當對開。房主在本案至少應當承擔一半的經濟損失。


不糊塗時塗糊不


首先,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該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對於物件致害造成他人損失的,法律適用過錯推定,也就是說,如果因為構築物造成他人損害,首先推定構築物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是有過錯的,除非能夠證實其沒有過錯。

其次,房子的所有人作為水泥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使用人,是否能夠證實自己沒有過錯,需要證實水泥墩的構建不會妨礙道路通行,沒有佔用公共道路部分,不會造成通行障礙。還要根據現場狀況,確定道路兩邊是否有防水溝、綠化帶等能夠區分道路範圍的設施。

因此,由於描述不是特別清晰,提問者可以根據以上兩點確定自己是否有責任。


野山松


法海一粟認為,本案中,房主是否需要對死者承擔責任,其關鍵在於因果關係的認定,而不是建造水泥墩是否是違法行為。

1、水泥墩的建造,如果未經批准,則屬於違法行為。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一)國道不少於20米;(二)省道不少於15米;(三)縣道不少於10米;(四)鄉道不少於5米。顯然,本案中的水泥墩的建造,如果未經批准,則肯定屬於違法行為。

2、可預見理論,或許可以幫助判斷本案中的因果關係。機動車撞到路邊2米處的水泥墩,並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損害後果與水泥墩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房主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性因素。

因果關係的判斷,是侵權責任法中的一個爭議最大的問題。有人說過,關於因果關係,該說的都說了,不該說的也說了不少,但是,因果關係問題仍然是一團亂麻。

在因果關係認定中,有一種可預見理論。簡單地說,就是損害後果是否在被告的可預見範圍。如果在,則有因果關係;相反的,則無因果關係。

從本案事實來看,房主建造水泥墩的目的,是防止汽車撞房子。那麼,汽車撞水泥墩肯定在房主的預見範圍,而汽車如果撞上水泥墩,則會因此而造成損害當然也在房主的可預見範圍。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房主的行為與受害人死亡後果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是可以認定的。

3、從原因力的角度,判斷房主承擔責任的比例。基於本案基本事實,雖然房主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是,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在於機動車一方的駕駛行為。被告行為在本次事故中,只是可能加重了損害後果。就是說,沒有這個水泥墩,交通事故一樣發生;交通事故發生後,一樣會產生損害後果。只是如果沒有水泥墩,損害後果或許輕一些;而有了水泥墩,損害後果可能更嚴重一些。僅此而已。因此,從原因力的角度,本次交通事故中,房主承擔責任的比例,或許應當在30%以內認定。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得分情況考慮:

第一,如果水泥墩子設計合理,符合交通安全,是由於行為人的錯誤判斷而有了交通事故,導致發生死亡,管理者和建設者沒有責任。



第二,如果設計不合理,沒有符合安全要求,沒有在醒目的地方放置應該安全行駛的安全標誌,駕駛人還是按照合理的交通法則行駛發生了交通事故,甚至發生了死亡,設置這個水泥墩子的人有責任,管理這個的也有責任。


你的這個情況是房子主人自己弄的水泥墩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為對別人的行駛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所以房子主人是有責任的。


暖心人lj


從感情上講,這位房主把水泥敦建在路邊兩米處,是為了防止汽車撞房子的,本意是好的,即便是違法建築,可也沒有建在路上。如果不是這個水泥墩擋著,這回這輛車真有可能撞到他的房子裡,那死亡的恐怕不僅僅是車主,恐怕連房主也會被撞死!從這點上講。這次這個水泥墩算是把車禍拒之門外。

再說如果這個水泥墩是一個人站在那裡。難道你就能開車去撞他?

感情歸感情,法律歸法律,如果這輛車撞到房子裡撞死了自己,房主不但不賠償,反而要索賠車主。可這次汽車撞在門外的水泥墩上,法院一定會判水泥墩建造者賠償這位開車撞水泥墩的車主親屬,具體賠多少?法院說了算。

舉例說明,我家鄉不遠的一個村子,一村民在2001年在家建房子,因為使用大量的沙土無處堆放,他便堆放在村邊一條南北方向的鄉間公路的西倒是,高大的沙堆。超過了中心線,給行人帶來極大的不便。有一天夜晚,本村的一位男子開著三輪車,自北往南行駛,由於沒有車燈看不清楚,直接駛向沙堆翻車身亡,在當地派出所和村幹部的調解下,讓沙主賠償死者家屬1萬多元。死者家屬同意了,可沙主不幹,沙主說“我放在路上別人都沒事,就他沒有車燈還走夜路,開向沙堆死亡是死者的責任,與我無關!",雙方起訴到縣法院。法院依法判決沙主賠償死者親屬43000元。從此再也沒有人敢在公路上堆放沙土石頭的了!

這就是一些合乎情理的東西不一定合乎法理!


魯南觀點


房主本身設置水泥墩是自我防護,有沒有責任要看擺放位置!如果沒有影響交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就應該沒責任!但現實很難說,肯定要上法院解決


天涯陌客2020


房主在房子外距路邊兩米處建水泥墩保護房屋免被撞,並無大錯。汽車撞上水泥墩導致司機死亡,並不是水泥墩造成的,並無必然聯繫。沒有水泥墩該汽車也會撞房,司機也一樣會死亡,房屋內的人也會因此有更大傷亡。所以導致司機死亡的原因是司機操作失誤開出道路所致,與道路外的任何設施(不管是水泥墩、樹木、電線杆還是房屋)無關。


伏櫪老驥CAP


從照片來看,防撞水泥墩體積較大容易識別,上面又貼有反光膜,也沒有設立在車道上影響汽車通行,所以該交通事故是車主本身造成的。該交道事故也證明設置水泥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市政設施建設規劃單位無視安全隱患,沒有主動設立防撞設施,應該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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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外2米處,這個問題回答不了,但有同疑問:如果是路邊兩米內地裡停有耕地機器(操作手午休吧),機器空有責嗎?如果路邊兩米內地頭放了一把鋤頭回家吃飯,你騎車摔倒,人飛到鋤頭上碰死了,鋤頭主人有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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