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交通事故撞到路边2米处水泥墩导致死亡,水泥墩防止汽车撞房子的,房子主人负多大责任?

模糊


道路旁边房屋的房主,在距离路边两米处建造一水泥墩以防止汽车撞房。结果汽车撞上水泥墩导致司机死亡,问房主要承担多大责任?

本人以为,尽管建造水泥墩是为了防止房屋被撞,可在公共地带建造水泥墩本身是违法的,这一点决定了房主建造水泥墩行为为违法行为。机动车偏离行进方向撞上水泥墩导致司机死亡,这一点决定了损害事实的发生以及损害事实与房主违法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順着道路线性方向前进,即使在不正常情况下机动车也不可能原点90度转向撞击房主房屋,因此房主建造水泥墩防撞的目的不但不能成就,而且是侵害了公共空间,这一点决定了房主建造水泥墩防撞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违法行为,发生了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糸,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基于肇事司机在本案同样具备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民事责任应当对开。房主在本案至少应当承担一半的经济损失。


不糊涂时涂糊不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物件致害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适用过错推定,也就是说,如果因为构筑物造成他人损害,首先推定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是有过错的,除非能够证实其没有过错。

其次,房子的所有人作为水泥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使用人,是否能够证实自己没有过错,需要证实水泥墩的构建不会妨碍道路通行,没有占用公共道路部分,不会造成通行障碍。还要根据现场状况,确定道路两边是否有防水沟、绿化带等能够区分道路范围的设施。

因此,由于描述不是特别清晰,提问者可以根据以上两点确定自己是否有责任。


野山松


法海一粟认为,本案中,房主是否需要对死者承担责任,其关键在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而不是建造水泥墩是否是违法行为。

1、水泥墩的建造,如果未经批准,则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显然,本案中的水泥墩的建造,如果未经批准,则肯定属于违法行为。

2、可预见理论,或许可以帮助判断本案中的因果关系。机动车撞到路边2米处的水泥墩,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损害后果与水泥墩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房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性因素。

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争议最大的问题。有人说过,关于因果关系,该说的都说了,不该说的也说了不少,但是,因果关系问题仍然是一团乱麻。

在因果关系认定中,有一种可预见理论。简单地说,就是损害后果是否在被告的可预见范围。如果在,则有因果关系;相反的,则无因果关系。

从本案事实来看,房主建造水泥墩的目的,是防止汽车撞房子。那么,汽车撞水泥墩肯定在房主的预见范围,而汽车如果撞上水泥墩,则会因此而造成损害当然也在房主的可预见范围。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房主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可以认定的。

3、从原因力的角度,判断房主承担责任的比例。基于本案基本事实,虽然房主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机动车一方的驾驶行为。被告行为在本次事故中,只是可能加重了损害后果。就是说,没有这个水泥墩,交通事故一样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样会产生损害后果。只是如果没有水泥墩,损害后果或许轻一些;而有了水泥墩,损害后果可能更严重一些。仅此而已。因此,从原因力的角度,本次交通事故中,房主承担责任的比例,或许应当在30%以内认定。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得分情况考虑:

第一,如果水泥墩子设计合理,符合交通安全,是由于行为人的错误判断而有了交通事故,导致发生死亡,管理者和建设者没有责任。



第二,如果设计不合理,没有符合安全要求,没有在醒目的地方放置应该安全行驶的安全标志,驾驶人还是按照合理的交通法则行驶发生了交通事故,甚至发生了死亡,设置这个水泥墩子的人有责任,管理这个的也有责任。


你的这个情况是房子主人自己弄的水泥墩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为对别人的行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房子主人是有责任的。


暖心人lj


从感情上讲,这位房主把水泥敦建在路边两米处,是为了防止汽车撞房子的,本意是好的,即便是违法建筑,可也没有建在路上。如果不是这个水泥墩挡着,这回这辆车真有可能撞到他的房子里,那死亡的恐怕不仅仅是车主,恐怕连房主也会被撞死!从这点上讲。这次这个水泥墩算是把车祸拒之门外。

再说如果这个水泥墩是一个人站在那里。难道你就能开车去撞他?

感情归感情,法律归法律,如果这辆车撞到房子里撞死了自己,房主不但不赔偿,反而要索赔车主。可这次汽车撞在门外的水泥墩上,法院一定会判水泥墩建造者赔偿这位开车撞水泥墩的车主亲属,具体赔多少?法院说了算。

举例说明,我家乡不远的一个村子,一村民在2001年在家建房子,因为使用大量的沙土无处堆放,他便堆放在村边一条南北方向的乡间公路的西倒是,高大的沙堆。超过了中心线,给行人带来极大的不便。有一天夜晚,本村的一位男子开着三轮车,自北往南行驶,由于没有车灯看不清楚,直接驶向沙堆翻车身亡,在当地派出所和村干部的调解下,让沙主赔偿死者家属1万多元。死者家属同意了,可沙主不干,沙主说“我放在路上别人都没事,就他没有车灯还走夜路,开向沙堆死亡是死者的责任,与我无关!",双方起诉到县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沙主赔偿死者亲属43000元。从此再也没有人敢在公路上堆放沙土石头的了!

这就是一些合乎情理的东西不一定合乎法理!


鲁南观点


房主本身设置水泥墩是自我防护,有没有责任要看摆放位置!如果没有影响交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就应该没责任!但现实很难说,肯定要上法院解决


天涯陌客2020


房主在房子外距路边两米处建水泥墩保护房屋免被撞,并无大错。汽车撞上水泥墩导致司机死亡,并不是水泥墩造成的,并无必然联系。没有水泥墩该汽车也会撞房,司机也一样会死亡,房屋内的人也会因此有更大伤亡。所以导致司机死亡的原因是司机操作失误开出道路所致,与道路外的任何设施(不管是水泥墩、树木、电线杆还是房屋)无关。


伏枥老骥CAP


从照片来看,防撞水泥墩体积较大容易识别,上面又贴有反光膜,也没有设立在车道上影响汽车通行,所以该交通事故是车主本身造成的。该交道事故也证明设置水泥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单位无视安全隐患,没有主动设立防撞设施,应该受到惩罚。


风格广告1


路边外2米处,这个问题回答不了,但有同疑问:如果是路边两米内地里停有耕地机器(操作手午休吧),机器空有责吗?如果路边两米内地头放了一把锄头回家吃饭,你骑车摔倒,人飞到锄头上碰死了,锄头主人有责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