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媒體人羅昌平稱百度有一個“打頭辦”,法院一審判決其賠償18萬元

每日人物王千一報道。

近日,百度起訴羅昌平侵害其名譽權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判決羅昌平賠償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合理維權支出損失、經濟損失合計約18萬元人民幣,並在其新浪微博賬戶中顯著位置中持續十日登載致歉信息。

5月24日,羅昌平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徐凱對每日人物表示,羅昌平方面將會提出上訴。

媒體人羅昌平稱百度有一個“打頭辦”,法院一審判決其賠償18萬元

網絡圖。

羅昌平微博稱百度有“打頭辦”,百度要求賠500萬

1月23日,實名認證 “羅昌平”的微博博主發佈信息,稱“百度有一個‘打頭辦’,因為表現好,年終獎五個月獎金。厲害…”,並配發了微信聊天截圖,內容即是關於“打擊今日頭條辦公室”職責和工作內容。

2月5日,百度以侵害名譽權為由,將羅昌平訴上公堂,要求其立即刪除相關侵權信息,公開道歉並賠償相關損失共計500萬元。

隨後,羅昌平通過微博回應稱,“因為我在微博率先披露百度‘打頭辦’灰色運作,近來,百度這屆公關多次發文攻擊,已經對我聲譽造成傷害,我將採取法律措施進行維權。”並表示將“繼續收納、採集、驗證、曝光與百度有關的一切不良行為。”

羅昌平認證身份為財經媒體人,曾就職於《中國商報》《新京報》《財經》等媒體,著有《遞罪》《打鐵記》,截至2018年5月24日,微博粉絲為111萬。

法院認為羅昌平侵權,判其賠償18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羅昌平系新浪微博加V實名認證用戶“羅昌平”的微博博主,其在該微博賬戶中發表前述涉案微博言論。該博文在無相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在上述微博賬戶上,公開傳播百度公司專門成立打擊其競爭對手“今日頭條”的“打頭辦”,並指使其員工專門從事打擊“今日頭條”的相關工作並給予豐厚報酬的情況,但羅昌平未向本院提交其所傳播事實的充分依據,其提交的所謂事實依據並非權威消息來源,至其發佈涉案文章時並無相應證據證明其所述屬實。涉案文章的相關言論已構成虛假事實陳述。

法院認為,雖然羅昌平主張涉案博文內容系轉載相關報道內容,但是該博文並未明確標註該內容的哪些表述具體來自哪些報道,即涉案博文並未明確標註系轉載及轉載的實際出處,可見涉案博文並不符合對原發文章進行原文轉載或簡單編輯修改的轉載情形,即使涉案博文的確是羅昌平轉載自他人的文章,也因其未披露轉載情況而視為其自動放棄轉載人身份所應享有的相應注意義務的豁免權利,故仍應視為羅昌平系涉案文章的原發者,其應當承擔原發者的侵權責任。

法院還認為,基於事實依據的意見表達在法定範圍內受到言論自由權利的保護,但是公開傳播事實本身的言論必須遵守陳述大致客觀的限制,即使公眾人物、公眾企業對公眾的言論具有較高的容忍義務,但主要是針對有相應事實根據的批評、質疑等評論性意見,並非對具有誹謗意義的虛假事實傳播也具有容忍義務。

法院判決,判決被告羅昌平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在其加V實名認證的新浪微博賬戶“羅昌平”中顯著位置持續十日登載致歉聲明;於判決後十日內向原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賠償合理維權支出損失61800元,經濟損失120000元。

上訴人認為“打頭辦”並非上訴人虛構

羅昌平的代理律師徐凱認為,此案的核心問題在於整個事件是否對百度構成侵權,以及百度作為公眾公司,如何界定其容忍義務的邊界。

據其提供的上訴狀顯示,上訴人認為,“打頭辦”並非上訴人虛構。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已經表明,“打頭辦”乃外界對於百度內部成立的“內容生態市場部”的戲稱,該稱謂在涉案微博發佈之前,已在互聯網上廣泛流傳,上訴人提交的大量證據足以證明。

同時認為,“打頭辦”一詞並非一審判決所謂“黑幕”,亦未降低被上訴人社會評價。

此外,對於一審法院認為的“即使公眾人物、公眾企業對公眾的言論具有較高的容忍義務,但主要是針對有相應事實根據的批評、質疑等的評論性言論,並非對具有誹謗意義的虛假事實傳播也具有容忍義務”,上訴人表示,這一理解不符合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精神。

上訴人認為,這一容忍義務恰恰在於,即便針對公眾人物、公眾企業的批評、質疑存在事實上的瑕疵,給公眾人物或者公眾企業造成了輕微的損害,基於保護言論自由的需要,相關公眾人物或公眾企業亦應當予以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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