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以案释法:妨害传染病防治 一黑车司机被判刑一年

 2月25日,湖北省检察院对外发布首批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引人关注。其行为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湖北日报全媒记者注意到,目前全国公布的此类案例并不多,一旦发现,都会被立案侦查。

  案例

  1月23日10时至20时,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与其接触者20人被集中隔离。嘉鱼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专家说法

  贾红英(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教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抗疫是打赢这场新冠肺炎阻击战的重要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般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案属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所以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等。根据“两高两部”意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的尹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没有特殊运营许可证,两次驾车往返于嘉鱼武汉之间,最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致与其接触者20人被集中隔离,尹某某的行为有引起新冠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裁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准确。

  目前正处抗疫的关键时刻,加大对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执法司法力度不是目的,相关部门表示,通过这起典型案例,希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做到知法守法,勇担责任。

转自: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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