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刘某某诉武汉市黄陂区政府强拆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一案一诉”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

刘某某诉武汉市黄陂区政府强拆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刘某某向法院诉称:

刘某某在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龙王庙村承包土地21亩,拥有住房704平方米,在承包的土地、住房周边闲置的土地及另外租用他人的土地上共种植60000棵树,品种包括桃树、杏树、桂花树等,树龄达6年。在没有调解协商、没有签订任何土地征用协议及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黄陂区政府以湖北省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复为依据,强行指使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及当地村党支部书记,从2013年至2014年陆续将刘仁福承包的21亩土地、60000棵果树花木等全部强行用挖土机摧毁。

此外,黄陂区政府又指使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当地村集体工作人员,于2014年3月19日强行将刘某某的704平方米房屋用挖土机摧毁,房屋内存放的全家(12口)人的生活日用品、电器、机动车(2部)受损,损失达到1000多万元。

刘某某诉讼请求:

⒈确认黄陂区政府作出的每亩3000元、5000元、7000元地面附作物(包括种植的桃树、杏树、桂花树等)征收补偿方案违法;

⒉确认黄陂区政府强行征用刘某某土地21亩(摧毁21亩土地上的果树花木)的行政行为违法;

⒊确认黄陂区政府强拆刘某某704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⒋由黄陂区政府归还刘某某一切财产和损失。

武汉市中院(2017)鄂01行初126号行政裁定:

刘某某此次起诉针对的事项包括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方案,强行摧毁21亩土地上果树花木,强行拆除其704平方米房屋。上述各事项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不应合并提出以一个案件起诉经本院释明,刘某某拒绝变更诉讼请求。裁定驳回刘仁福的起诉。

刘某某诉武汉市黄陂区政府强拆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湖北省高院(2017)鄂行终488号行政裁定书:

由刘某某2017年2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及原审法院2017年3月9日的《调查笔录》可知,刘某某起诉针对的事项包括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方案、强行摧毁21亩土地上果树花木、强行拆除704平方米房屋,其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因各项权利的行使依据不同、程序及救济途径不同、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亦不同,刘某某在本案中将上述请求一并主张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合并审理的条件。

经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3月21日、3月29日释明,要求刘某某变更诉讼请求后,刘某某未就其请求事项作出明确选择,故其提起本案诉讼违背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一案一诉”的基本原则。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某某的起诉,其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当之处。

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8368号行政裁定书:

“一案一诉”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多个不同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充分释明及指导,如经过充分释明当事人仍拒绝明确其诉讼请求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包括:

确认黄陂区政府作出的地面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方案违法,确认黄陂区政府强行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黄陂区政府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其诉讼请求包含数个行政行为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法院释明的情况下,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其起诉不符合“一案一诉”的基本原则,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仁福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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