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如何理解疫情形勢下的“玩忽職守”構罪標準

一、 案例概述

2020年2月24日,北京市東城區報告一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該病例自武漢來京,來京前已有發熱症狀。發熱患者黃女士,2月18日開始間斷性發熱5天,伴咽部不適,當時居住地為武漢。黃女士2月22日凌晨2:00由其北京家屬自駕車到京,經體溫篩查後入住其家屬所在的東城區新怡家園小區7號樓。家屬向社區報告情況並服從統一安排,黃女士於2月22日20:10作為武漢進京人員被送至集中隔離點隔離觀察。2月23日19:00因發熱由急救車轉運至東城區普仁醫院發熱門診進行排查,2月24日被確認為新冠肺炎確診病例,並轉運至市級定點醫院隔離治療。經綜合研判,該女士進京後的密切接觸者為其3名家屬,無其他密切接觸者。根據我國《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範》第四部分第二條規定,病例歸屬以發病時的住址為準。北京疾控中心發佈信息,該病例發病時住址不在北京,故屬於外地發病史病例。

二、行為定性

疫情防控期間,離漢通關早已關閉,出城?檢查?迴避?人情?一個發熱病人的回京之路,是如何“開啟”了綠色的通道…….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三、 立法及司法解釋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延界定

2020年2月6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其中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依法或者受委託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適用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翫忽職守罪中因果關係判斷的標準

翫忽職守罪屬於過失型犯罪,只有出現較為嚴重的危害後果,並且該危害後果與翫忽職守行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時,才可以將該行為評價為犯罪。京師律師認為翫忽職守罪中不同的過失類型,其因果關係的判斷標準也有所區別。

四、律師評析

翫忽職守罪中直接過失行為的因果關係直接過失行為因果關係的判斷,要看該過失行為是否會必然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沒有該過失行為就不會出現該危害結果,那麼就可以認定該行為與危害結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反之,則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構成翫忽職守罪。

翫忽職守罪中管理過失行為的因果關係管理過失行為並不會直接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在管理過失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會存在介入因素。京師律師認為,對於該因果關係的判斷要考慮管理過失行為與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否具有相當性。如果管理過失行為通常會產生這樣的危害後果,則可以認定管理過失行為與危害結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反之,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構成翫忽職守罪。

翫忽職守罪中監督過失行為的因果關係監督過失行為與管理過失行為一樣,都不會直接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其與管理過失行為不同的是其介入的是被監督者的行為,對於監督過失行為因果關係的判斷,京師律師認為應該採取以下三個判斷步驟:1.形式符合性判斷。即判斷監督過失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刑法分則對於翫忽職守罪預設的因果關係類型。2.充分關聯性判斷。只有翫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存在緊密而內在的關聯性,因果關係才能成立。如果行為人職責性行為引起合乎事件內在發展邏輯或人類的普遍認知邏輯的危害結果,即構成。3.中斷性判斷。形式判斷和充分關聯性判斷是“入罪”的判斷,中斷性判斷是“出罪”的判斷。基於“合理信賴原則”,監督過失行為因果關係成立應以介入被監督者過失犯罪行為為前提。

疫情防控還在攻堅期,任何違法行為都應受到嚴懲。國家工作人員的“綠色通道”不能成為離漢通道的特權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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