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灿灿悦


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有以下4点:

1.“礼”源于祭祀

“夫礼初也,始于饮食。太古之时,燔黍擘豚,汗樽杯饮,蒉桴土鼓,犹可以致敬鬼神。”

——《孔子家语·问礼》

显而易见,孔子认为礼起源于祭祀,即礼起源于宗教,这与《说文解字》所谓“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完全一致。学术界认为,盛玉以奉神人的器物谓之“叟”,推之而奉神人之酒醴亦谓之“醴”,进而又推之,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还有学者认为上古五礼之中仅有祭礼,冠礼、婚礼、丧礼全部为祭礼所包括在内。可见,人类社会最初可能仅有祭礼,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他的礼才渐次出现。

2.“刑”起于兵

“刑始于兵”,中国古代法起源于战争说,是古人对上古时期史实的凝炼和总结。它揭示了古代法律的起源与战争和军队活动之间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但不足在于它忽略了法律产生的经济根源。

祀礼即祭祀的仪礼,是从我国青铜时代就开始兴起的祭奠天地、先人的文化活动,从皇家兴起,特征是庄重,流传到现代。

"刑始于兵而终于礼",是对中国古代法独特发生路径的经典概括。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秦始皇以法治国,西汉初期大体上是“霸王道杂之”。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

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从“引经决狱”,实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罪”和“八议”的规定等,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

3.礼刑结合

西周开创的礼、刑结合的治国模式

礼、刑二种手段的共同性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刑两种手段,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凡礼之所禁,必为刑所不容,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礼居主导地位

在西周礼、刑二者的关系上,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

刑居辅助地位

在西周礼刑关系上,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刑是礼的必然补充,礼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用刑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礼。

4.家族本位

家族本位是以整个家族为一个整体,以家族意识为核心的一种社会家庭形态。家族本位把是否以家族的利益或者家族的意识思维理念当成一种核心的社会价值尺度去衡量个人的社会地位和价值。家族本位思想贯穿整个中国古代的封建统治,与皇权统治紧密结合,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沿袭几千年的思想传承,这种根深蒂固的家族本位思想仍然导引现代中国社会的发展。


不讲李说史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特点: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家庭本文,伦理法制;法为治世之具,缘法断罪;无讼是求,调处息争;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不分”。

基本特征:

立法主体: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指导原则: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法律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法典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在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同时:也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相关规定;

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管辖范围的司法官员。

扩展资料

历代行政法规

中国古代统治者也用法律作为管理行政机构和官吏的一种手段。历代都制定了一些关于行政机构设置、职掌和官制的行政法规。中国古代虽然把各种律令混合制订在一起,但唐以后也有单行的行政法典。

先秦夏代适应奴隶制的需要,随着权力机构的建立,产生了最初形态的行政法制。商代,“齐之以礼,齐之以刑”,礼法构成商王朝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但是,夏、商时期对政府机构的管理基本是以习惯法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

西周时期的《周礼》(亦称《周官》)中载有《六官》、《六典》之篇。《六官》即《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考工记》6篇。

《六典》即治典、礼典、教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官各掌一典。其中,治、教、礼、事四典实为行政法的内容。从此,奠定了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基础。

秦汉秦代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国家,加强了对政府机构及官吏的管理。《秦律》中的《置吏律》、《效律》等是关于职官建制、任免、铨选、考核之法;《内吏杂律》是关于京官政务之法规。

《行书律》是有关公文规定的法规;《傅律》、《田律》、《金布律》、《徭律》以及《工律》等,是有关经济、手工业的行政管理法规,内容十分丰富,充分显示了统一封建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特色


战斗大黄蜂


可见,最早的法兼有军法与刑罚双重涵义,最初的法官或狱官兼掌军事和司法两种职能。这是由于战争之类比较复杂的军事活动是一种需要高度组织纪律、严格行为规范和统一行动规则的群体活动,必须用军法予以指挥协调,故有“师出以律”之谓;而在战后将军法加以改造适用于平时,便成为最初的普通法律。无论战时或战后,都需要对敌人、俘虏及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军事首长便成为早期的法官或狱官,某些军法也就成为惩治违法行为的刑罚或刑法,故而又有“兵狱同制”的说法。当然,战争与刑罚的产生,都根源于社会经济因素。所谓刑“始于兵”,只是说明刑与法起源的一种历史途径。

中国古代的早期刑罚极其残酷,它以摧残人的肢体肌肤或生理功能为主要特征。据《国语·鲁语》载,自黄帝时代以来,即开始形成“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的五刑制度。《尚书·吕刑》也叙述了蚩尤时代苗民创制五刑的过程:“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刷、栋、黥。”这里所说的两种五刑制度,都是以兵刃刑具残害人的肢体肌肤。据说到尧舜时代,曾任命皋陶(音高遥---作者注) “作士”,制定“五刑”,创立监狱, 而且还发明了象刑 、流刑、赎刑等刑罚制度,创立了故犯惯犯从重、过失犯罪从轻处罚的刑法原则。这就是《尚书·舜典》所说的: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此外,该书还记载了虞舜流放“四凶”的传说:“流共工于幽洲,放獾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这说明从黄帝、尧、舜时起,已开始产生犯罪现象与刑罚手段。

在龙山文化遗址中,考古工作者发现了大量非正常死亡或埋葬的现象,其中不少尸骨有用刑痕迹。他们有的系活埋挣扎而死,有的头骨有被砍、被砸的印迹,有的因腰斩而身首异处,还有的双脚遭刖刑砍断。这些考古出土的大量第一手材料,充分印证了文献记载的可信性,是当时刑罚存在的实物证明。

在中国法的起源史上,还广泛流行着礼源于祭祀的说法。礼本是一种盛放祭祀供品的器具。在殷墟出土的商代甲骨文中,礼字的形状,像用器皿豆盛放双玉制成的珏。 古人举行祭祀活动时,往往使用此类礼器表达崇敬,由此形成了一些祭神敬祖祈福的典礼仪式。于是,人们进而将这种典礼仪式也称为礼。《说文解字·示部》关于“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的阐释,指的就是这种礼。《礼记·礼运》叙述礼的起源时说: “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污尊而坏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与鬼神。” 既然是祭祀礼仪活动,就有一定的仪式规则。起初,这种仪式规则只是一种简单的习惯性规范,人们完全是凭借发自内心的虔诚自觉遵守的。但是,后来的统治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将这种仪式规则加以改造,赋予其神秘性与强制力,礼便上升为强迫人们必须遵守的制度规定。因此,作为法制文明起源的两项重要内容,礼与刑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


御前带刀侍卫


1.“礼”源于祭祀;2.“刑”起于兵;3.礼刑结合;4.家族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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