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簡述中國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徵?

燦燦悅


中國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徵有以下4點:

1.“禮”源於祭祀

“夫禮初也,始於飲食。太古之時,燔黍擘豚,汗樽杯飲,蕢桴土鼓,猶可以致敬鬼神。”

——《孔子家語·問禮》

顯而易見,孔子認為禮起源於祭祀,即禮起源於宗教,這與《說文解字》所謂“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完全一致。學術界認為,盛玉以奉神人的器物謂之“叟”,推之而奉神人之酒醴亦謂之“醴”,進而又推之,奉神人之事通謂之禮。還有學者認為上古五禮之中僅有祭禮,冠禮、婚禮、喪禮全部為祭禮所包括在內。可見,人類社會最初可能僅有祭禮,隨著社會的發展,其他的禮才漸次出現。

2.“刑”起於兵

“刑始於兵”,中國古代法起源於戰爭說,是古人對上古時期史實的凝鍊和總結。它揭示了古代法律的起源與戰爭和軍隊活動之間密不可分的內在聯繫。但不足在於它忽略了法律產生的經濟根源。

祀禮即祭祀的儀禮,是從我國青銅時代就開始興起的祭奠天地、先人的文化活動,從皇家興起,特徵是莊重,流傳到現代。

"刑始於兵而終於禮",是對中國古代法獨特發生路徑的經典概括。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禮佔有重要位置,“為政先禮,禮為政本”,禮既是道德規範,又是法律規範。秦始皇以法治國,西漢初期大體上是“霸王道雜之”。

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儒家思想成為主導的政治思想,以其為基礎逐步形成了以禮法合流為基本特徵的封建法律思想體系。

維護“三綱五常”成為封建法典的核心內容,德主刑輔、禮刑並用成為法制的原則。從“引經決獄”,實行秋冬行刑,到“十惡大罪”和“八議”的規定等,許多法律內容都是以儒學的等級倫理關係作為定罪或赦免的標準,併為歷代統治者所尊奉。

3.禮刑結合

西周開創的禮、刑結合的治國模式

禮、刑二種手段的共同性

從宏觀上看,西周時期的禮、刑兩種手段,都是維護社會秩序,調整社會關係的重要社會規則,它們相輔相成,互為表裡,共同構築了西周社會完整的法律體系。凡禮之所禁,必為刑所不容,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

禮居主導地位

在西周禮、刑二者的關係上,禮居於主導地位,刑要服從禮的指導。因為禮是積極的主動性規範,是禁惡於未然的預防;其功能在於全面地預防社會犯罪。

刑居輔助地位

在西周禮刑關係上,刑是居於輔導地位,在禮的指導下對已然發生的犯罪進行制裁,處於消極與被動的狀態。刑是禮的必然補充,禮以刑的強制力為後盾,用刑是為了更有效地維護禮。

4.家族本位

家族本位是以整個家族為一個整體,以家族意識為核心的一種社會家庭形態。家族本位把是否以家族的利益或者家族的意識思維理念當成一種核心的社會價值尺度去衡量個人的社會地位和價值。家族本位思想貫穿整個中國古代的封建統治,與皇權統治緊密結合,維護整個社會的穩定發展。沿襲幾千年的思想傳承,這種根深蒂固的家族本位思想仍然導引現代中國社會的發展。


不講李說史


中國古代法律起源的特點:引禮入法,禮法結合;家庭本文,倫理法制;法為治世之具,緣法斷罪;無訟是求,調處息爭;法典體例上的“諸法合體,民刑不分”與法律體系上的“諸法並存,民刑不分”。

基本特徵:

立法主體: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為轉移;

指導原則:以禮教為指導原則和理論基礎;

法律的主要內容:諸法合體,以刑為主。法典中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

在以刑法為主要內容的同時:也有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的相關規定;

司法與行政的關係:司法從屬於行政,不同等級的行政官員同時也是不同管轄範圍的司法官員。

擴展資料

歷代行政法規

中國古代統治者也用法律作為管理行政機構和官吏的一種手段。歷代都制定了一些關於行政機構設置、職掌和官制的行政法規。中國古代雖然把各種律令混合制訂在一起,但唐以後也有單行的行政法典。

先秦夏代適應奴隸制的需要,隨著權力機構的建立,產生了最初形態的行政法制。商代,“齊之以禮,齊之以刑”,禮法構成商王朝行政法的重要內容。但是,夏、商時期對政府機構的管理基本是以習慣法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

西周時期的《周禮》(亦稱《周官》)中載有《六官》、《六典》之篇。《六官》即《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馬》、《秋官司寇》、《冬考工記》6篇。

《六典》即治典、禮典、教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官各掌一典。其中,治、教、禮、事四典實為行政法的內容。從此,奠定了中國古代行政法的基礎。

秦漢秦代建立了中央集權的統一封建國家,加強了對政府機構及官吏的管理。《秦律》中的《置吏律》、《效律》等是關於職官建制、任免、銓選、考核之法;《內吏雜律》是關於京官政務之法規。

《行書律》是有關公文規定的法規;《傅律》、《田律》、《金布律》、《徭律》以及《工律》等,是有關經濟、手工業的行政管理法規,內容十分豐富,充分顯示了統一封建國家行政管理制度的特色


戰鬥大黃蜂


可見,最早的法兼有軍法與刑罰雙重涵義,最初的法官或獄官兼掌軍事和司法兩種職能。這是由於戰爭之類比較複雜的軍事活動是一種需要高度組織紀律、嚴格行為規範和統一行動規則的群體活動,必須用軍法予以指揮協調,故有“師出以律”之謂;而在戰後將軍法加以改造適用於平時,便成為最初的普通法律。無論戰時或戰後,都需要對敵人、俘虜及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處理,軍事首長便成為早期的法官或獄官,某些軍法也就成為懲治違法行為的刑罰或刑法,故而又有“兵獄同制”的說法。當然,戰爭與刑罰的產生,都根源於社會經濟因素。所謂刑“始於兵”,只是說明刑與法起源的一種歷史途徑。

中國古代的早期刑罰極其殘酷,它以摧殘人的肢體肌膚或生理功能為主要特徵。據《國語·魯語》載,自黃帝時代以來,即開始形成“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的五刑制度。《尚書·呂刑》也敘述了蚩尤時代苗民創制五刑的過程:“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為劓、刷、棟、黥。”這裡所說的兩種五刑制度,都是以兵刃刑具殘害人的肢體肌膚。據說到堯舜時代,曾任命皋陶(音高遙---作者注) “作士”,制定“五刑”,創立監獄, 而且還發明瞭象刑 、流刑、贖刑等刑罰制度,創立了故犯慣犯從重、過失犯罪從輕處罰的刑法原則。這就是《尚書·舜典》所說的: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 此外,該書還記載了虞舜流放“四凶”的傳說:“流共工於幽洲,放獾兜於崇山,竄三苗於三危,殛鯀於羽山,四罪而天下鹹服。”這說明從黃帝、堯、舜時起,已開始產生犯罪現象與刑罰手段。

在龍山文化遺址中,考古工作者發現了大量非正常死亡或埋葬的現象,其中不少屍骨有用刑痕跡。他們有的系活埋掙扎而死,有的頭骨有被砍、被砸的印跡,有的因腰斬而身首異處,還有的雙腳遭刖刑砍斷。這些考古出土的大量第一手材料,充分印證了文獻記載的可信性,是當時刑罰存在的實物證明。

在中國法的起源史上,還廣泛流行著禮源於祭祀的說法。禮本是一種盛放祭祀供品的器具。在殷墟出土的商代甲骨文中,禮字的形狀,像用器皿豆盛放雙玉製成的珏。 古人舉行祭祀活動時,往往使用此類禮器表達崇敬,由此形成了一些祭神敬祖祈福的典禮儀式。於是,人們進而將這種典禮儀式也稱為禮。《說文解字·示部》關於“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的闡釋,指的就是這種禮。《禮記·禮運》敘述禮的起源時說: “夫禮之初,始諸飲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壞飲,蕢桴而土鼓,猶若可以致其敬與鬼神。” 既然是祭祀禮儀活動,就有一定的儀式規則。起初,這種儀式規則只是一種簡單的習慣性規範,人們完全是憑藉發自內心的虔誠自覺遵守的。但是,後來的統治者為了自己的利益,將這種儀式規則加以改造,賦予其神秘性與強制力,禮便上升為強迫人們必須遵守的制度規定。因此,作為法制文明起源的兩項重要內容,禮與刑共同構成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體系。


御前帶刀侍衛


1.“禮”源於祭祀;2.“刑”起於兵;3.禮刑結合;4.家族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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