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LLTV以案说法」律师解读《野生动物保护法》③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全面普及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知识,形成我市依法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强大动力。我们吕梁广播电视台联合吕梁市司法局共同推出“抗击疫情、以案说法”特别节目。本期“抗击疫情、以案说法”继续为大家解读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今天走进我们《第一民生》演播室为大家解读的是山西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文艳。


「LLTV以案说法」律师解读《野生动物保护法》③


案例

被告人钟某于2016年11月至12月间,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先后两次联系邻县的范某2,以450元的价格购买四只白鹇。后由范某2之父范某1宰杀,被告人钟某领取后烹煮使用。经相关部门鉴定,被告人钟某非法购买的四只白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法院以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了被告人钟某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案中范某1、范某2同样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主持人 王禹:在这个案例当中,一共有三名被告人接受了处罚,您从法律的角度说一说钟某触犯了哪些法律呢?


律师 冯文艳:从刚刚的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两点:第一点,钟某食用的白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二点,从钟某多次电话联系购买的行为,说明他对白鹇是有一定的认识的。我国《刑法》及相关立法解释规定,为食用而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所以说虽然钟某只是一名为了自己食用而购买野生动物的食客,但他为食用购买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341条及相关规定。所以最后法院是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了钟某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 王禹:大家都知道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犯法,那食用也犯法吗?


律师 冯文艳:我国法律规定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制品、和非法狩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犯法的,会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 王禹:在咱们日常生活当中有哪些食用动物的行为都是属于违法的呢?


律师 冯文艳:其实一般大家从新闻报道或者网络视频大概都可以看到一些食用野味的情形,我们律师工作中也能看到因食用野味而触犯法律的情形,大概可能存在这几种情形。有一部分人听说某某动物有医用价值、或者能强身健体,他们当地正好有这种野生动物,就自己拿着一些土枪、捕猎网、电夹等捕杀工具在当地的山野里去捕杀回来,然后自己食用。有的一部分人也不捕也不杀,就像武汉海鲜市场通过看到人家在卖,就在市场上买回去自己吃。还有一部分人在一些野味饭店点餐吃,明码标价说什么猴子肉多少钱、野猪肉多少钱,现实中可能还存在其他一些情形吧。但是不管是哪种情形,如果来源不合法或者食用的,属于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都是犯法的。


主持人 王禹:法律对于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有哪些规定呢?


律师 冯文艳:我们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比较健全的。首先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其中,第三十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也规定了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四十九条则规定了违反第三十条带来的法律后果。其次是《刑法》第341条其中第1款,主要规定了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还有是在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就通过了《关于第341条第312条的解释》,明确了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以非法收购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个就是我们之前那个案例,钟某的自己购买行为,所以最后以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罚。

律师 冯文艳:还有规定了购买非法狩猎其他野生动物触犯法律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以及就新型肺炎疫情阶段两高两部,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20年2月10日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也有买卖、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规定。上述就是有关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将可能触犯的相关法律的规定。事实上,在当前疫情阶段,我们山西省政府专门在2020年2月1日出具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控的通告》,通告中也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买卖、食用实施了管控,对饲养繁育野生动物的场所也实施了封闭隔离。


策划:李亮亮 王 磊

主播:王 禹

摄像:李彤辉

审片:李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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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审核:刘鸿雁

新媒体监制:耿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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