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 贍養老人個稅專項附加扣除2000元:獨生子女應如何界定?

根據最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專項附加扣除有關規定,關於贍養老人的條件和標準可歸納為以下四點:

第一,被贍養人為年滿60週歲(含)的父母(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每月可以扣除2000元。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可以和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但每人分攤的額度最高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

贍養老人個稅專項附加扣除2000元:獨生子女應如何界定?

第三,非獨生子女之間的具體分攤方式包括:平均分攤、約定分攤和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指定分攤的,需簽訂書面分攤協議。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一經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保持不變。

第四,贍養扣除的起止時間:被贍養人年滿60週歲的當月開始,到贍養義務終止的年末結束。

這一規定,符合人倫常理和生活實際,也有利於弘揚尊老敬老的優良傳統,得到了大家的廣泛好評。但是,在以上規定發佈後,人們對於其中獨生子女的定義和把握出現了不同看法。包括一些地方的稅務部門在內,他們對獨生子女定義和口徑的諮詢回應也存在差異。

贍養老人個稅專項附加扣除2000元:獨生子女應如何界定?

那麼,我們究竟應當怎樣看這個問題呢?到底哪些情形可以認為符合獨生子女的規定?沉默的磚家認為,要從兩個層面來分析:

第1個層面,從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基本原理出發來判斷獨生子女的定義。

個人所得稅之所以要設置專項附加扣除,就是要根據納稅人在工作生活中的實際負擔狀況,來推斷他應當繳納的合理的個人所得稅是多少。

就贍養老人來說,如果老人只剩下了一個子女,那這顯然就是一個人承擔了全部贍養義務,他作為獨生子女扣除2000元合情合理。

贍養老人個稅專項附加扣除2000元:獨生子女應如何界定?

由於我國現行的個稅專項扣除是相對簡單的政策設計,並沒有考慮財產代際傳承的問題,也不考慮現實當中存在的有的子女贍養老人,有的子女不贍養的問題。所以,應當按照老人實際還在世子女數量的多少來判斷是否為獨生子女。

第2個層面,從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判斷獨生子女的定義。

稅法並不是一個單獨施行的法規,在稅收法律法規中的很多名詞都有賴於其他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規作出具體規定。也就是說,在稅法本身沒有進行專門解釋的情況下,應當遵從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贍養老人個稅專項附加扣除2000元:獨生子女應如何界定?

對獨生子女的定義,雖然在現行法條和條例中沒有專門表述,但各省均在具體執行的文件中做了明確。例如,《〈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執行過程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皖人口發〔2012〕14號)規定,“獨生子女”按下列標準確定:……(2)夫妻雙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養過子女的。可見,存活狀態才是判斷是否為獨生子女的關鍵。

再回過頭來看個人所得稅法,其自身的規定中實際上也隱含了類似意思。比如,對於贍養老人範圍的界定中,就有“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述,此時如果不按照存活子女人數作為是否是獨生子女的依據,就無法判斷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贍養人是否能適用獨生子女的扣除標準。

贍養老人個稅專項附加扣除2000元:獨生子女應如何界定?

結論:

對曾有多個兄弟姐妹,但其他人已經過世,目前僅剩下納稅人一人的,納稅人可以在第二年按照獨生子女贍養老人的標準每月2000元進行扣除。

例如,納稅人王麻子的其他兄弟姐妹在2019年12月31日前均已去世,則王麻子在2020年度可選擇按“獨生子女”身份享受贍養老人扣除標準。如果王麻子不小心已經按照“非獨生子女”身份填報,可修改已申報信息,之前按非獨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後面補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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