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陝西:開展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專項工作


正義網電(檢察日報全媒體記者史兆琨)陝西省檢察機關建立三級聯動機制,嚴把涉疫情重罪案件質量關。近日,在辦理依法提前介入的一起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過程中,陝西省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指導商洛市檢察院、丹鳳縣檢察院與同級法院和公安機關協商對接,並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及時引導公安機關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調整了偵查方向。

  記者採訪瞭解到,1月22日,王某、張某二人從湖北鄖西返回陝西商洛。在排查中,二人均隱瞞了前往湖北的經歷。后王某在出現發燒、咳嗽症狀後,未及時上報病情,在調查中繼續隱瞞湖北行程和病情。張某在王某出現症狀後,獨自前往診所以感冒為由購買退燒藥,後又去親戚家中拜年聚餐。王某、張某的行為造成一名親屬感染並確診,十餘名醫生被隔離觀察,當地村鎮緊急採取隔離管控措施。

  2月4日,商洛市公安機關對王某、張某二人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丹鳳縣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介入,引導偵查取證。與此同時,陝西省三級檢察機關分別確定專人對接,及時溝通案情。

  “接到案情彙報後,我們經過全面分析研判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體僅限於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兩類人員,客觀上要求行為人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王某、張某二人成為確診或疑似患者後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並危害公共安全。立案時認定的二人參加‘社會活動’的情況,缺乏證據支持。”陝西省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王洋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從主體資格、行動軌跡以及造成的後果等情況分析,二人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了新冠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終,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及時調整了偵查方向,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繼續偵查。

  “各地對口部門確立專項聯繫人,密切關注、主動了解本轄區辦案情況,第一時間逐級向省院彙報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情況,建立省、市、縣三級聯動機制。”這是陝西省檢察院《關於做好打擊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刑事犯罪有關工作的提示》提出的要求。陝西省檢察院還要求組建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專項工作群,重大敏感案件以專報形式逐級報送最高檢第二檢察廳。

  專項工作開展以來,陝西省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共向最高檢第二檢察廳報送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9件,審查相關案件材料10餘份,與各地重罪部門負責人、專項聯繫人及基層院辦案檢察官電話溝通、研判案情百餘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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