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公司與公司產生經濟糾紛該怎麼解決?

一隻遠方的羊


  楊蕤律師看法:

能不打官司儘量不打,先協商解決是上策。節省費用,而且活性大,有利於雙方後續的合作發展。雙方協商溝通起來不順暢的話,也可以找個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節一下。

如果確實多次協商不能解決那麼可以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今後如有經濟糾紛,自願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後,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義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

還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方式所耗費的時間長,花費多。以下是具體的解釋,如果覺得還有點幫助請點個贊,關注楊蕤律師看法,更多法律諮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1、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複議和訴訟,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仲裁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2、民事訴訟,是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係的總和。

3、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楊蕤律師看法


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

二、如果協商不成需要起訴,又有怎樣的法律程序呢?

1、起訴和受理

這是經濟訴訟的首要程序,需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法院將根據起訴書的情況來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人民法院有權選擇不予受理。而在起訴書中應當具備的內容有:原告是本案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也就是普通自然人,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並且所訴訟的案件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範圍和管轄範圍。只有具備了以上這幾個條件才會被法院受理。

2、審理準備

審理前的準備需要多方來完成,人民法院在立案的五日之內將起訴狀的副本發送給被告人,而被告應該在收到起訴狀之後的十五日之內提出自己的答辯書。法院應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權利義務,並組成合議庭並且告知當事人,對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和收集相應的證據。

3、開庭

在確定的時間應公開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在開庭前三日通知當事人和其它訴訟相關人員。而審理的過程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意見徵詢、法院調解、法院判決等部分,一般情況下應在立案之後的六個月之內審結該案,如果需要延長的將在院長批准後延長六個月時間。

4、判決和裁定

法庭辯論終結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做出判決。而在判決前一般都會進行民事調解,由法院組織雙方就具體問題進行司法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出具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功則由法院根據法律精神來進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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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37條的規定,解決

合同糾紛共有4種方式。

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

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

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

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為了幫助讀者瞭解這4種方式,我們分別作詳細介紹。

一、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 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簽訂之後.在履行過程中,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容易產生糾紛,有了糾紛怎麼辦?應當從有利於維護團結、有利於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懷著互讓、互諒的態 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協商求得糾紛的解決。對於合同糾紛,儘管可以 用仲裁、訴訟等方法解決。但由於這樣解決不僅費時、費力、費錢財,而且也不利於團結,不利於以後的合作與往來。用協商的方式解決,程序簡便.及時迅速,有 利於減輕仲裁和審判機關的壓力,節省仲裁、訴訟費用,有效地防止經濟損失的進 一步擴大.同時也有利於增強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友誼,有利於貢固和加強雙方的協作關係,擴大往來,推動經濟的發展。由於這種處理方法好,在涉外經濟合同糾紛 的處理中,也相當盛行。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糾紛.應當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平等自願原則.不允許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強迫對方進行協商,更 不能以斷絕供應、終止協作等手段相威脅,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義務,沒有自己負責任的“霸王協議”.二是合法原則。即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其內容要符合 法律和政策規定,不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則.當事人之間為解決糾紛達成的協議無效。

發生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第一,分清責任是非。協商解決糾紛的基礎是分清責任是非.當事人雙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責任,否則,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因為,如果雙方都以為自己有理,責任在對方.則難以做到互相諒解和達成協議.第二,態度端正,堅持原則。在協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既互相諒解,以誠相待、勇於承擔各自的責任,又不能一味地遷就對方,進行無原則的和解。尤其是對在糾紛中發現的投機倒把,行賄受賄,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要進行揭發。對於違約責任的處理.只要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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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公司產生經濟糾紛,正常的解決途徑無非也就是:協商、仲裁、訴訟。

協商的利、弊:這種糾紛處理方式較為簡便,而且對於雙方而言能夠協商好,可以避免訴訟的成本和費用,對於兩者而言都是止損的方式,而且也有利於長期合作的延續。弊端就是協商很大程度上依賴於雙方的後續合作醫院以及各自訴訟利弊的研判,現實中往往協商都是最先而且成功率較低的一種解決問題方式,但是一旦能夠協商好,那麼無疑對雙方都是有利而無害。

仲裁的利、弊:商事仲裁相較於訴訟,時間較快,但是往往成本比訴訟要高一點,但是解決問題往往是一裁終局,程序簡單靈活。但是弊端就是往往商事仲裁一裁終局,對於敗訴方而言沒有特殊情形下,很難繼續尋求權利救濟。

訴訟的利、弊:訴訟往往能夠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但是弊端就是時間成本較長,往往相較於仲裁和協商而言耗費的時間成本也是最長的,對於解決問題的及時性存在一定的問題,但是優點就在於往往訴訟的裁判結果不滿的,還可以選擇繼續上訴尋求利益救濟。


麋鹿說法


公司與公司產生糾紛,首先要向專業的律師諮詢,把糾紛發生的前因後果都告訴律師,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由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分析清楚我方在糾紛中的優勢和劣勢,及不同的處理思路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公司在聽取了律師的法律意見,充分了解了自身所處狀況後,再對如何解決糾紛做出決策。

解決糾紛的首選方式是協商解決。俗話說“和氣生財”,商業經營以誠實信用為生存之道,以長期、重複合作為盈利的重要手段。因此,如果能通過協商,消除雙方的誤會與分歧,找到對雙方都有利的解決糾紛的方法,不破壞雙方合作關係,為未來的長期合作創造有利調劑恩,這對公司保持持續、穩定經營是十分有利的。

其次是向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申請調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調解。行業協會本身就有會員調解的智能,一般來說,公司對所在行業協會的權威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尊重的,畢竟大家同一行業,抬頭不見低頭見,有的行業協會甚至掌握一定的行政資源,權威性就更強了。因此,通過行業協會調解,雙方既不至於對簿公堂激化矛盾,又給了協會面子,最後皆大歡喜,豈不甚好。

最後的選擇才是訴訟或仲裁。訴訟或仲裁一定要專業律師來代理,因為當前我國的司法審判水平越來越高,越來越精細化和專業化,非專業人士很容易在訴訟中因為外行而吃大虧吃暗虧。

需要強調的是,在訴訟和仲裁過程中,也不應關上談判與調解的大門。畢竟,不管選擇什麼方式,最終目的都是要解決糾紛,釐清雙方的經濟關係與法律關係,繼續經營下去。在訴訟和仲裁中進行調解,常常也能達到彌合矛盾,減少衝突的效果。而且,調解中雙方都要有所讓步,這樣更容易實現各自的商業利益,避免“贏了官司輸了錢”的尷尬處境或敗訴方死扛不履行判決最終處處受限的雙虧結果。


王立強律師勤有功


第一是行業協會溝通調解,如能解決不僅增加行業協會的行業權威,也為企業之間後續企業間連續經營增加動力。

第二是仲裁,通行民事的半官方機構進行調解裁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第三是法院判判決,解決企業間民間無法調解且仲裁也無法執行的企業糾紛,屬經濟司法問題,非常嚴重的。


輝耀家裕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毛明軍


首先是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了就只能訴訟了,訴訟之前可以先發律師函。


嘶風廚衛細節人生


這裡問,沒什麼名堂。建議去找法律顧問。有證有據,不管是私底下還是打官司都立於不敗之地!



粵創投


首先應該進行溝通協商,找到雙方能接受的妥協方案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如任何一方不妥協,無法達成一致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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